李明哲 – 什麼是剝奪政治權利?

李明哲 – 什麼是剝奪政治權利?

台籍大陸律師黃致傑 | 中時旺報 – 李明哲 什麼是剝奪政治權利?

 

民進黨前黨工、NGO人權工作者李明哲,在中國大陸被以刑事「顛覆國家政權罪」罪名,判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姑且不論其刑事控、辯雙方的証據質証過程是否周延(刑法原則之犯嫌不需自証無罪),單就其所獲罪刑,即主刑有期徒刑5年,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2年,茲就台灣民眾較難理解的「剝奪政治權利」及其它限制自由刑罰一併說明如後:大陸刑法規定的「主刑」的項目分別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除此之外,另有「附加刑」,分別是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3種,附加刑可以附屬於主刑,也可以獨立適用,罰金和沒收財產容易理解,但剝奪政治權利究竟是限制了那些權利?

其內容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等權利及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另大陸公司法規定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管,簡言之,只能擔任股東和其他非高管職務,當然,也就不能擔任公司負責人了。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有四種情況:

一、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即3個月以上2年以下。

二、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單處罰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三、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四、死刑緩期執行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而對於反革命分子,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比較特別而應該注意的是,判決刑期前的羈押期間是可以併入刑期(意即可以扣抵),而被判決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亦同時適用於服刑期間,並且剝奪政治權利的起算點則是服刑完後才開始起算,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在主刑執行期間,仍然享有政治權利。

如果是在判決剝奪政治權利前已經擔任公司負責人,則需變更負責人,並且不能在大陸參與選舉與被選舉,這一點對於在大陸的台灣人是比較沒有影響,畢竟,台灣人在大陸擔任「公職」或「人大代表」也將違反台灣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而將受台灣行政裁罰,所以,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對台灣人(或外籍人士)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李明哲

 

(文章出處: 中時旺報 2017.12.10 黃致傑/什麼是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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