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案件 – 大陸飆車 競技屬刑事違法
台籍大陸律師黃致傑 | 中時旺報 – 刑事案件 大陸飆車 競技屬刑事違法
在大陸的公路競速屬於刑事違法,其行為符合「危險駕駛罪」中的「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條件,就會構成危險駕駛罪。若未肇事,頂多判處拘役3個月不等,若致人重傷或死亡,則將處以「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致死罪」,甚至可能「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遞奪公權終身。
例如深圳警方宣布,將四種行為認定為飆車,並追究刑事責任。
1.行為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高速行駛、反復並線、頻繁穿插的;
2.為尋求刺激、賭博競技等駕車相互追趕、相互競速的;
3.在高速公路上時速超過180公里、城市快速路上時速超過160公里、其他城市道路上時速超過100公里的;
4.在道路上駕車炫耀特技(如漂移等)的。
「刑法修正案(八)」明確將情節惡劣的追逐競駛行為列為危險駕駛罪,在審判實務中則是根據行為人追逐競駛造成的客觀後果和主觀心態上是否持希望或放任,來區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是「危險駕駛罪」。
其次談到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
虐待罪的結果加重犯,為虐待過程中,因不慎致使被害人重傷或死亡,法定刑為2到7年有期徒刑。這裡所指的致人重傷、死亡必須排除故意的主觀心態,如長期虐待累積傷害得不到有效救治而導致的重傷、死亡結果才適用這條規定;若是主觀上有傷害或殺害的故意,就應該定「故意傷害罪」或是「故意殺人罪」。
事實上,家庭成員間的施暴往往讓被害人難以抗拒,但是因為家庭成員間的虐待行為對社會危害性較小,並且法律無法制約家庭成員間的情感義務,所以才課以輕刑。
那麼,短時間殺害被害人和長期虐待家庭成員致死,那一個行為對被害人是較大的傷害呢?答案不言而喻,因此,廢除虐待罪的建議聲音不絕而耳。對比之下,台灣對於家暴案件的法律保護還是比較完善的。
(文章出處: 中時旺報 2018.02.11 黃致傑/在大陸飆車競技屬刑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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