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問答7 – 在大陸遇家暴可以怎麼處理 ?
台籍大陸律師黃致傑 | 法律小問答7 – 在大陸遇家暴可以怎麼處理 ?
小張來自純樸傳統的彰化鄉下,在大學就學期間,與同班從浙江金華到台灣的交流學生小劉墮入情網,畢業之後小張遠嫁浙江。孰料婚後不到一年,小劉就開始對小張有了謾罵、譏諷、甚至毆打的情況。小張終日以淚洗面,她能怎麼辦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2條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駡、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小張可以依據該法投訴、反映或者求助(第13條第1款)、也可以報案或者起訴(第13條第2款)。當地的管轄法院依據起訴的請求,可以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等(第29條)。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第34條)。
如果經過以上的程序,小張被家暴的情況並沒有改變,小張仍然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2項的規定,向管轄的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離婚,並且提出損害賠償的要求、請求分割婚後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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