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問答5 – 已贈與之房屋可提出撤銷嗎 ?
台籍大陸律師黃致傑 | 法律小問答5 – 已贈與之房屋可提出撤銷嗎 ?
台商蘇先生,已婚,在大陸認識了陸籍女子小燕,蘇先生擬好一份贈與契約,欲將先前在大陸南昌購買的的房產贈與給小燕,殊不知小燕受贈該房產後竟買通友人小武對蘇先生不利,致使蘇先生不治死亡,在台配偶蘇太太想向小燕提出撤銷贈與,請問是否可行?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蘇先生將其在大陸購買之房產贈與予陸籍女子小燕,故蘇先生與小燕已成立贈與契約。但小燕卻買通友人小武對蘇先生不利,其遭受到小武之傷害行為雖經送醫仍舊不治;再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3條第1款及第2款之規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據前條規定可知,蘇先生因小燕之違法行為(即買通友人小武對蘇先生不利),致蘇先生死亡,故蘇先生之繼承人即配偶蘇太太可向小燕提出撤銷贈與,但蘇太太須於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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