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岸婚姻 – 你儂我儂變你爭我奪 監護權
台籍大陸律師黃致傑 | 中時旺報 – 兩岸婚姻 監護權 – 你儂我儂變你爭我奪
據台灣內政部統計,2017年在台陸配約有34萬人,中國大陸已連續3年取代台灣成為全球僅次於美國、以及全亞洲離婚率最高的國家。
台灣每年雖有約15萬對「有情人終成眷屬」,但也有5、6萬對「同林鳥」從此飛向各自的幸福;換算即每天平均離婚147對,若以兩岸通婚來科學分析對比中國大陸和台灣的離婚率,等於一對陸配離婚就是台灣、大陸各沉痛的貢獻了一筆離婚率了;然而離婚時男女雙方的條件不外乎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子女的撫養費、共同財產的分割、贍養費的給付等問題。筆者經常被問到:「我應該在台灣起訴離婚還是在大陸起訴離婚呢」?這個問題依結果需求的不同而各有不一樣的答案;事實上,兩岸對於婚姻、子女、財產的判決傾向不盡相同,所以也會有不同的「訴訟利益」偏差。以下是關於子女監護權(大陸稱撫養權)的實務分析:
一、台灣關於子女監護權的司法判決,早期因為經濟條件因素均傾向歸屬父親;自從1996年修法後已經較為女男平權了,而法院判決監護權歸屬時,會根據子女的最佳利益,並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其中會重點考慮:1、 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2、子女意願。3、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4、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和態度。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法官在裁定子女監護權時,都會請社工員做家庭訪視,並參酌社工人員所作的訪視報告,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的歸屬。
二、大陸對於子女監護權的法律規定比台灣的「自由心證」更加明確易操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子女撫養權司法解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9條、第30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其中共20條規定有別於或比台灣的規定更明確而優先考慮的條件例如:1、兩歲以下跟隨母親,2、已絕育或喪失生育能力,3、已方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而優先被排除的例如:1、母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2、母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3、10歲以上而與父或母有爭執,4、綜合其它原因對子女將不利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