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婚姻,當愛情變成各付現金

兩岸婚姻 – 當愛情結晶變成 各付現金

台籍大陸律師黃致傑  | 中時旺報 – 兩岸婚姻 當愛情結晶變成 各付現金

邱父是在青島市台商食品廠的負責人,邱女承父親之命也在工廠裡擔任會計工作,邱夫則是在工廠裡的副廠長,邱女和邱夫日久生情,雖然邱父極力反對但也只能忍痛出嫁女兒、含淚祝福。

 

 

怎知婚後第二年,邱夫頻頻上班不正常,經常夜不歸營,收入不穩定,連邱男孫出生時亦未陪侍照顧邱女,當然對子女的撫養費也分文未支,邱父看在邱男孫的可愛模樣百般容忍,甚至還經常額外塞錢給邱女生活費,婚後第四年邱孫女出生,邱夫索性返回其生父、母家長住,對其一對子女完全不聞不問,婚後第六年,邱夫起訴法院請求離婚並自願放棄子、女的撫養權,邱父與邱女遂求助於律師…。

 

按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離婚後的父、母對撫養費的負擔方式分別為:

 

一、約定給付:按離婚協議書雙方的約定數額、給付方式,定額定時交付撫養方。

 

 

二、判決給付:父、母對撫養費無共識時,可訴請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決;而法院會酌查以下因素逕自判決:

1、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額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這裏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若撫養方不知相對方的收入情況時,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令來調查。
2、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額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訂定。一般可以《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為依據。
3、有特殊情形的,例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三、另視情況得增加請求金額(不論是協議或判決):

1、隨著物價上漲,經濟生活條件的提升,子女成長需求等原因,雙方原訂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若干年後的實際需要,或已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2、子女因上學、疾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訂的數額。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通常法院會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判定撫養費的數額。1、子女的實際需要。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所以根據住所地的不同也會有不一樣的撫養費數額。
兩岸婚姻

 

(文章出處: 中時旺報 2018.04.08 黃致傑/當愛情結晶變成 各付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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