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眾在大陸工作面面觀-4

台灣民眾在大陸工作面面觀-4

台籍大陸律師黃致傑  | 台灣民眾在大陸工作面面觀-4 – 大陸法律面面觀

 

阿宏第一次省親假返回台灣後,左思右想,覺得如果公司這樣對待還默認接受,實在不該,所以決定要向公司爭取權益。上網查詢之後,透過電話向黃致傑律師諮詢,才知道自己的權益隨時都會受到極大的侵害。因此,假期結束回到溫州後,就要向A公司提出離職。

 

黃律師針對阿宏的情況分析如下:

 

1.沒有簽署書面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是證明有建立勞動關係的必要書面文件,如果阿宏有簽屬書面的勞動合同,將來不論是調解、仲裁、或是訴訟都有A公司蓋章的書面勞同,可以提供給相關單位判斷,只要經過確認書面的勞動合同是真實的、合法的,阿宏的相關勞動權益就有可受保障的可能。

 

2.工資與加班費的確認。職工的勞動報酬、延長工時的工資,都是勞動合同中重要的內容。勞動報酬的重要性在於可以確認報酬的總數額、報酬的各項結構、每項結構的數額等等;延長工時的工資,重要性在於可以確認當月的延長總工時數、延長工時的每小時工資是否合於法定最低標準。而這些重要內容,都必須依靠勞動合同的書面記載,以防將來發生爭執,才有判斷的依據。

 

3.工作不參加投保。依據《勞動法》第72條後段規定,企業和勞工都必須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就如同台灣的勞保一樣,這是勞工的最基本保障。再依據《勞動法》第75條的規定,鼓勵企業為勞工建立補充保險,鼓勵勞工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這兩種都是希望能夠為勞工帶來更多的保障。因此,A公司一開始就要求阿宏不參加投保,顯然是在規避法律所課予的義務責任。但是,阿宏要主張這項權益,必須透過法定程序才能實現。

 

阿宏在聽完黃律師的說明之後,決定放棄爭取權益,趕緊離開這間“坑人”的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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