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青創業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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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籍大陸律師黃致傑  |  台青創業5

小珍在廈門市的小公司經歷了違反商標法、廣告法等案件,整體來說雖然小有成績,但是因為接連二個案件的賠償與罰款,也嚴重地影響了公司的營收情況。小珍在領取了應受領的補助金後,幾經考慮,決定結束廈門的創業。小珍回到台灣後的某一天,接到了廈門稅務機關的通知,必須在收到通知後30日內繳清欠稅。

 

公司,是一種法人組織。法人,是相對於自然人的名詞,而法人的定義,不論是台灣,或是大陸,指的都是一種“由法律所創設的權利義務主體”;也就是說,法人在法律上,可以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可以發起或接受訴訟。

 

小珍的公司既然是在廈門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稱《公司法》)所設立登記的公司,在法律上,就屬於法人,可以享有擁有財產的權利,當然也應該依法繳納稅捐。

 

黃律師特別提醒: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稱《民法總則》)第59條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同法第68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法人解散並依法完成清算、註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2、依據《公司法》第186條第2款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同法第188條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3、綜合上述內容,小珍的公司如果要結束,必須依法進行解散、清算的程序,在清算程序中,也必須以公司財產分別支付應付的各式債務(包含稅款)。當全部的程序完結後,公司才能報送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這時候,小珍的公司才算是正式結束。

 

4、關於本篇的內容,其實也適用於其他的台商。許多台商在大陸公司結束時,都是將與其他廠商的應收帳款、應付帳款做了處理之後,就直接“關燈走人”回台灣。這樣的作法,實際上是會有問題的。因為,法人的權利義務並沒有真正結束,在依法完成清算程序之前,權利義務仍然持續發生,尤其是義務。所以,黃律師在此要特別提醒台商朋友,在公司不得不結束的時候,務必要委託律師進行解散、清算的程序,這樣才能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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