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法律認知錯誤 台人無緣交保

陸法律認知錯誤 台人無緣交保

台籍大陸律師黃致傑  | 中時旺報 – 陸法律認知錯誤 台人無緣交保

沈X去年10月24日在大陸廣東佛山市三水區因晚宴敬酒細故與當地人士劉X起爭執,拉扯間以紅酒杯劃傷了劉X,造成了輕傷二級。沈X誤以為大陸和台灣一樣對於這類的「輕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賠償被害人後,案件通常會迅速「交保」(大陸稱取保候審),之後也會不起訴或判處緩刑,因而對於公安及檢察機關的筆錄均否認係「故意傷害罪」,而係「過失傷害」,公安機關不予認可,並提交檢察院進行了「羈押必要性審查」後決定繼續羈押,第五次檢察院問訊筆錄方才坦承「故意傷害」,此時已逾期了「取保候審」的黃金時間了。

 

一、 大陸對於刑事案件的認定與台灣不同,大陸公、檢、法三機關通常較重視「行為」及「危害後果,」台灣則通常會重視其「犯罪動機」,所以沈X的傷害結果已臻明確,公安機關的認定即為「故意傷害罪」,而不論是否係「過失行為」;若是傷害輕微,賠償後被害人不再追究,則可能以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處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為之輕罰;唯若《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沒有規定的行為,則由《行政處罰法》規範。

 

二、 法定刑期:依據《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過程中若干問題的規定》,輕傷害案件是法院應受理的自訴案件之一(既如果被害人願意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不用通過公安局及檢察院)。《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通常法院都會另外審酌是否有從輕或從重處罰的情節。

 

三、 賠償數額:大陸對於傷害案件區分為輕傷害、輕傷一級和二級、構成輕微傷的,可以刑事和解,即與對方簽定和解賠償協議後,由劉X出具諒解書,若被檢察院採納將不再提起公訴;賠償金額需根據被害人所在地的收入為考量,並沒有一定的標準。若達不成和解的,劉X可另至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判決賠償數額。

 

四、 刑事和解賠償協議除載明雙方姓名及賠償金額外,還特別應載明「不再追究民、刑事責任」等語,以避免「案結事未了」。

 

五、再次提醒大陸「台人」,在大陸遇有刑事案件,切勿以自身在台灣的經驗,認為在大陸也「想當然爾」,趕快找律師,搶在被移送、起訴前,爭取對自己有利之法律規定。

(旺報)

刑事案件不找律師 只能聽天由命

 

(文章出處: 中時旺報 2019.01.13 黃致傑/刑事案件不找律師 只能聽天由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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