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企业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众志成城抗击肺炎
本解答仅为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法律实务的基础上所做的简要分析,仅供企业客户决策时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本解答并非司法实务最终观点,具体法律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对于有关争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人社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解释或意见的,应当以其具体规定为准。
劳动人事管理问题
问题1: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解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2020年春节假期被延长至2月2日。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属于国务院因疫情防控需要作出的临时性休假安排,不属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属于特殊假期。如企业在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200%支付加班费。由于该延长的假期是休息日,对于月薪制员工,企业不得以劳动者未提供劳动为由扣减劳动者三天工资。
问题2:1月31日至2月2日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是否可用于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解答:不能。本次国务院延长的假期是针对全民享受的休假,既是防控疫情需要,也是劳动者福利,其性质与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不同,两者不能相互抵销。1月31日至2月2日是国务院增加的法定休息日,不属于工作日,企业不能在这三天中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如有员工在春节期间连续请了几天年假的,用人单位应当准许员工撤销假期申请或增加对等时间的年假天数。
问题3:广东省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9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解答:广东省规定推迟复工日期,系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授权,采取的进一步紧急措施,不属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双倍工资。广东省延迟复工期间,为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企业停工停产,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问题4:广东省2月3日至2月9日延迟复工期间可否用于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解答: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具有年休假安排的自主权。因此,如果企业由于疫情防控的原因不能正常复工,而统一安排员工在此期间休年假并不违反广东省政府关于不得提前复工的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问题5:员工被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计算?
解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根据国家防疫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可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问题6:企业可以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者等情形的职工终止到期劳动合同吗?
解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问题7: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按政府规定延迟复工的员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支付或降低其工资标准?违反规定应承担何责任?
解答:不能。因为延迟复工时间是政府为防控疫情作出的规定,任何企业均应服从。企业违反规定不支付或减少支付员工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问题8:劳动者拒绝接受与传染病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或故意传播病毒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解答:若劳动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等刑事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问题9:医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不幸感染肺炎甚至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解答:属于工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问题10: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在此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解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对于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在家办公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问题11:对于未按用人单位通知返岗复工的员工是否可按旷工处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解答:对于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交通管制、运力不足等导致未及时返岗的员工,用人单位应作人性化处理,应充分听取员工陈述,可要求员工提供交通限制、限行通知等证据资料,对于确有合理依据的,建议不以旷工处理,尽量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情况下,可积极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问题12: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导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仍无法开工的,是否可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直至恢复生产?生活费的具体标准是多少?
解答: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导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仍无法开工,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可以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直至恢复生产。
生活费标准为最低工资的80%,东莞市的标准为1376元/月(1720*0.8=1376元)。
问题13: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经营出现困难的,可否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并降薪?
解答: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工作岗位、调整薪酬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在未经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是,用人单位在公平合理的范围内,可以对劳动者进行调岗。用人单位单方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同时应当具备合理性:
第一,调岗是基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
第二,调岗前后工资待遇应当持平。虽然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但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得单方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调岗后是否增大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本。即工作岗位地理位置的变更不应给劳动者照顾家庭、上下班的工作成本造成更大的负担;
第四,不得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单方调岗必须是出于其经营的正当合理需要,不能因为其他不合理原因而带有侮辱性或惩罚性。
问题14: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调整用工?
解答: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按照《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54 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812 号)的规定,对于上年度不裁员或者裁员率低于上年度东莞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且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东莞市企业领取稳岗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问题15:假期结束后员工拒绝出差安排、拒不到岗,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答:如果出差目的地确实属于疫情严重地区,存在风险,企业则应当允许员工暂缓出差,以其他工作方式替代。若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差、拒不到岗的,则根据企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
企业疫情防控责任问题
问题16: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有哪些义务?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主要有以下义务:
1. 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 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3. 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5. 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6.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7. 对政府调集人员、调用物资、征用财物有配合的义务。8. 积极配合政府卫健部门等检查监督的义务。
问题17: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等。对企业及其责任人给予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而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企业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轻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果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问题18:在疫情一级响应情况下,政府是否可调配防控物资?如果企业拒不提供给政府有什么责任?
解答:可以。如企业拒不提供,政府除强制执行外,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可对企业及责任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
问题19: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存在未采取预防措施、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隐患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情形,应承担什么责任?
解答:公安机关依法可进行治安处罚,对企业及责任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20:物业公司是否能够对来往人员进行与疫情有关的相关登记?是否可拒绝湖北返乡人员进入办公大厦或住宅小区?
解答:物业公司可以进行登记。是否拒绝湖北返乡人员进入物业区域应视情况而定。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所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人员须测量体温,对体温超过37.3摄氏度的,来访人员实施劝返,本小区业主或使用人劝其回家自我隔离观察,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若该人员不是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者,但体温正常且征得受访业主或使用者同意,则不能拒绝其进入。
问题21:业主不配合物业企业进行疫情防控、检查,物业企业是否有权采取强制手段?
解答:物业企业无权强制。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赋予物业企业对业主实施强制措施的权利。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因此,物业企业无权对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措施的业主采取强制措施,应报公安机关处理。
合同履行相关问题
问题22: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属不可抗力吗?是否可以进行免责抗辩?
解答:由于新冠肺炎疫情不断发展,政府为了保护公众健康,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并非所有的合同当事人都可以引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责。只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到合同当事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时,才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这一法定免责事由来免除自己的责任。若合同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企业应及时通知解除或变更合同。
问题23:因疫情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时,合同当事人应当如何处理?
解答:疫情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情况可分为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及合同暂时不能履行三种,对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或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政府的通知或者命令等),通知应当采用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尽量采用书面、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发送通知,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如果由于疫情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并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要求部分免责或者全部免责。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履行上述的证明义务,以减小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如果另一方收到通知后由于未采取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应当由合同解除通知方承担。对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协商变更合同,约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
问题24:承租人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经营严重困难的,是否有权以发生不可抗力为由解除租赁合同?
解答:发生不可抗力并不当然导致合同当事人享有租赁合同的解除权,应以双方对于合同解除的有关约定为准。
问题25:疫情防控期间,承租人要求减免租金是否有法律依据?
解答:如果政府出台了减免房租的政策,可按照该政策规定执行,此种情况下,承租人可按照政府的规定申请减免房屋租金。如东莞市出台了相关减免租金的政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企的物业,以及镇(街、园区)和所属企业的物业,对承租企业免收2个月租金;协调村(社区)集体物业对承租企业减半征收2个月租金。对疫情期间为承租的初创企业提供租金减免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优先扶持。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按照该政策申请减免。目前没有要求民营企业或个人减免租金的强制性的规定,一些协会或社会组织发出的减免租金倡议仅为一种鼓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人,可与出租人协商减免租金,共同度过艰难时期,协商一致后及时签署补充协议,确定双方的权益。
相关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问题
问题26: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解答: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编造与新冠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涉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问题27:在疫情防控期间,商家哄抬物价,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解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垄断货源、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此种行为是严重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6条、第10条的规定,对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垄断货源、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的,处以通报批评、限价出售商品、强制收购商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销货款、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问题28: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伪劣防护用品,应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解答: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涉嫌构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问题29:假借疫情,发布虚假商品广告,会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解答: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