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判無罪再判死緩!16歲少年沉屍公廁案主犯爲何改判?

12月23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左德剛故意殺人再審案公開宣判,認定左德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與原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二十萬元。

2007年2月25日上午,周楊屍體在安徽省潁上縣江店孜鎮原區政府公用廁所糞坑內被發現,經鑑定繫頸部損傷致機械性窒息死亡。安徽省阜陽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左德剛、陳永宣、楊士慶犯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左德剛等五人犯盜竊罪向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案歷經法院多次審理,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曾兩次不予覈准對左德剛的死刑判決。2020年5月25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2019)皖刑終105號刑事判決,以左德剛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爲由,撤銷原一審判決對左德剛犯故意殺人罪的定罪量刑,以左德剛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與原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宣判後,被害人母親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訴。同時,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本案提出抗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7月6日立案複查,認爲原判決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審,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於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皖刑監8號再審決定,對原審被告人左德剛故意殺人案進行再審,於11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再審審理查明:2007年1月13日晚,原審被告人左德剛因懷疑被害人周楊盜竊其網吧的空調外機,邀集同案人陳永宣、楊士慶在潁上縣江店孜鎮汽車站一起乘坐石某的出租車到江店中學門口找到周楊,將周楊帶上車行至江店孜鎮原區政府附近停車,左德剛、陳永宣、楊士慶、周楊下車,左、陳、楊三人逼問周楊是否偷空調,並對周楊拳打腳踢,楊士慶持木棍對周楊擊打。周楊被打後逃至江店孜鎮原區政府的公用廁所旁被三人追上。左德剛採用繩勒、手掐周楊的頸部,陳永宣繩勒周楊的頸部,致周楊死亡,後三人將周楊屍體頭南腳北拋入廁所糞坑內,乘石某的車逃離現場。同年2月25日,周楊屍體被發現。2010年5月27日,同案盜竊犯劉道勝向司法機關檢舉了左德剛、陳永宣、楊士慶三人殺害周楊的事實。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再審認爲,本院(2019)皖刑終105號刑事判決關於對左德剛的供述不作爲非法證據排除的決定正確,應予確認。原審被告人左德剛與陳永宣、楊士慶共同故意非法剝奪周楊生命的犯罪行爲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左德剛的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本院(2019)皖刑終105號刑事判決認爲左德剛等三人實施故意殺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並據此改判左德剛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屬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撤銷。對出庭檢察員、被害人訴訟代理人提出本案認定左德剛構成故意殺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左德剛刑事責任的意見,予以採納。對左德剛及其辯護人提出左德剛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2019)皖刑終105號刑事判決認定正確,該判決應予維持的意見,不予採納。本案故意殺人共同犯罪中,左德剛的行爲積極主動,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主觀惡性大,且作案手段殘忍,後果特別嚴重,應當依法嚴懲。鑑於本案現有證據尚達不到判處左德剛死刑立即執行的證明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曾兩次裁定不覈准對左德剛的死刑判決,遂依法作出上述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終審判決。據瞭解,單從左德剛犯故意殺人案來看,起初左德剛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再到未予認定故意殺人罪;今天再審宣判改爲死緩,此案與近年來引人關注的絕大多數涉及死刑再審案件基本都是改判無罪相反,是從無罪改判死緩,應當說具有指標意義,疑點不能等同於疑罪,不枉不縱才是公平正義的本色,必將對同類案件審理起到借鑑作用。

重磅解讀

2020年12月23日,原本是一個極爲平常的日子,但是,對於安徽省阜陽市潁上縣江店孜鎮居民楊中芬來說,卻是永遠值得記住的日子。這一天,殘忍殺害楊中芬兒子的兇手左德剛在二審判決從死刑改判無罪183天后,再審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短暫的183天,對於楊中芬是漫長的,好在正義撥開迷霧。

這一天,對於左德剛來說,想必也會永遠記住。在被關押10年8個月後,2020年6月23日,他被從死刑改判無罪,然而自由的時間對他來說是短暫的,43天后的8月5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對左德剛故意殺人案進行再審,並在12月23日宣判,改判死緩。同樣是正義讓他得到了應有的懲罰。

短短的43天啓動再審,並將自己此前從死刑改判無罪的案件,再次從無罪改判爲死緩,對於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來說,不僅僅需要勇氣,更是一種責任擔當,是對正義和法官稱謂的敬畏。

“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是我國一項基本司法政策,對原判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啓動再審。審判監督程序不僅要做到‘不枉’,也應做到‘不縱’,既可依法減輕對被告人的刑罰,必要時也可依法加重對被告人的刑罰。”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決定擲地有聲。

左德剛故意殺人案是一起極爲重大複雜疑難案件。之所以重大,是一起命案,而且被害人的屍體被拋沉於公廁;說它疑難,涉及罪與非罪;稱其複雜,阜陽市中院、安徽省高院、最高法院三級法院先後審理11次,其中最高法院兩次不予覈准死刑。

此次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改判左德剛死緩,是終審判決。那麼,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是怎麼撥開重重迷霧,拉直左德剛案件諸多問號的呢?《法治日報》記者對案件進行了深入調查。

少年沉屍公廁

另案同犯檢舉真兇出現

2007年2月25日早上8時30分許,江店孜鎮居民王傳儉到原區政府內的公用廁所打糞水,往糞坑裏一推,發現有人的手露了出來,再推顯出了人頭。嚇得王傳儉腿發軟,此時同鎮居民楊中連上廁所,趕緊打電話向江店派出所報警。

經公安機關勘驗,死者是一位年齡約15至17歲的男性青年,屍體高度腐敗,頸部喉結下方有一道繩索,並在頸部偏右側打一死結,繫頸部損傷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由於屍體被糞便浸泡,並且屍體已腐敗,故不可能用屍表徵象來推斷死亡時間。

原區政府內公廁發現屍體的消息不脛而走。正在尋找失蹤兒子的楊中芬和丈夫周廣付立即趕去辨認。

“死者手上戴的手錶,右手食指還缺少一點,我兒子一週多歲時右手食指被切掉一塊。”楊中芬看後認定是自己失蹤的兒子。

從此,楊中芬踏上了追查兇手的道路。

“我一定要找到兇手,兇手太殘忍了!”楊中芬說,也許當時小孩還沒有被勒死,不扔到糞坑裏,路過的人看到還能救他一命,“每當想到孩子死得這麼慘,我就夜不能寐。”

可憐了這位母親,就是在這樣的期盼中等了3年多時間,一點兇手的消息都沒有。

峯回路轉出現在2010年5月27日。關押在潁上縣看守所的盜竊犯罪嫌疑人劉道勝檢舉左德剛、陳永宣、楊士慶共同殺害了周楊。

劉道勝因與左德剛等人盜竊電纜被抓。他檢舉稱:在周楊屍體被發現幾個月後,有一天其與左德剛走到江店孜鎮區政府門前的橋上,談到一借錢人“洗油”(借錢不還之意)的事,左德剛指着周楊屍體被發現的地點,發狠地講非讓他跟周楊一樣,也葬在這裏,讓他倆睡在一塊。當晚,兩人敘話時,左德剛無意中講,周楊拿了他的幾百塊錢,還有一部手機,還有偷他的空調外機,一氣之下他與楊士慶、陳永宣把周楊殺害並扔進原區政府的廁所裏。

隨後,左德剛、楊士慶、陳永宣被公安機關抓獲。陳永宣和楊士慶很快供述了與左德剛殺害周楊的經過。

2007年1月13日晚,左德剛因懷疑周楊盜竊其網吧的空調外機,邀集陳永宣、楊士慶在潁上縣江店孜鎮汽車站一起乘坐石秀建的車到江店中學門口找到周楊,將周楊帶上車行至江店孜鎮原區政府附近停車,左德剛、陳永宣、楊士慶、周楊下車,左、陳、楊三人逼問周楊是否偷空調,並對周楊拳打腳踢,楊士慶持木棍對周楊擊打。周楊被打後逃至江店孜鎮原區政府的公用廁所旁被三人追上。陳永宣用繩勒、左德剛用手掐周楊的頸部致周楊死亡,後三人將周楊屍體頭南腳北拋入廁所糞坑內,乘石秀建的車逃離現場。

案經多次審理

終審撤銷故意殺人罪

2011年5月3日,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左德剛、楊士慶、陳永宣故意殺人案作出(2010)阜刑初字第0012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數罪併罰,判處左德剛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陳永宣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楊士慶有期徒刑十年。同時,判處三被告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左德剛等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

2011年12月6日,安徽高院作出(2011)皖刑終字第00323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重新審理,於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阜刑初字第0003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數罪併罰,仍然判處左德剛死刑,陳永宣死緩,楊士慶有期徒刑十年,只是對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的金額作了調整。左德剛等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

2013年10月29日,安徽高院作出(2013)皖刑終字第0020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左德剛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二十萬元,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同時,對陳永宣、楊士慶的定罪量刑予以維持;並覈准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陳永宣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

2014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4)刑一復73653133號刑事裁定,認爲一、二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不覈准安徽高院二審對左德剛的死刑判決,撤銷二審判決中對左德剛定罪量刑部分,發回重審。

安徽高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於2015年5月5日作出(2013)皖刑終字第00204-1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對左德剛的定罪量刑部分,發回重審。

2016年2月3日,阜陽中院作出(2015)阜刑初字第00086號刑事判決,數罪併罰,判處左德剛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二十萬元。左德剛不服,提出上訴。

2017年9月4日,安徽高院作出(2016)皖刑終11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2018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刑核12979348號刑事裁定,認爲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覈准本院維持左德剛死刑判決的刑事裁定,撤銷本院刑事裁定,發回重審。

2020年5月25日,安徽高院作出(2019)皖刑終105號刑事判決,撤銷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阜刑初字第00086號刑事判決的第二項,即:被告人左德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也就是說左德剛犯故意殺人罪不成立,無罪。該判決只以左德剛犯盜竊罪和撤銷其此前在上海一起故意傷害罪的緩刑,判處左德剛有期徒刑九年。

此時,左德剛已關押10年8個月。6月23日公開宣判當日,左德剛當庭釋放。

“左德剛殺人無罪的消息迅速傳遍了整個鎮上,人們都不敢相信這是真的。”江店孜鎮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居民說,因爲證據有疑問就把殺人犯放了。

老百姓想不通,專業法官對疑難複雜案件的把握也有標準尺度的不同,特別是如何區分疑點與疑罪,從存在衆多疑點的證據中發現犯罪真相,對法官是一場大的考驗。

安徽高院(2019)皖刑終105號刑事判決宣判後,被害人周楊的母親楊中芬不服,向安徽省高院提出申訴。同時,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決定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本案提出抗訴。

儘管已經終審判決,案件似乎並沒有畫上句號。

評判六大疑點

疑點不是疑罪改判死緩

面對人們對判決的反應,安徽高院沒有回避,而是認真對待。2020年7月6日,安徽高院對左德剛故意殺人案立案複查,認爲原判決確有錯誤。2020年8月5日,經安徽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原審被告人左德剛故意殺人案啓動再審。

 

此時,距離安徽高院對左德剛故意殺人不予認定的判決宣判僅43天,而且,是安徽高院自己依職權提起再審,是需要勇氣的。

“面子要服從於真理、服從於正義,在真理和正義面前面子什麼的根本不重要。”這是記者採訪中深切感受到的。“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是安徽高院追求司法正義的責任擔當。

安徽高院(2019)皖刑終105號刑事判決,撤銷阜陽中院對左德剛的死刑判決,對左德剛故意殺人罪不予認定,形同無罪釋放。該判決認爲,認定左德剛夥同他人故意殺人的事實主要依靠言詞證據,缺乏足以鎖定左德剛作案的客觀性證據,且對關鍵事實,證人證言及左德剛等三人供述彼此存在矛盾,各自供述前後不一等問題,疑點較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其列出的疑點主要有6個方面,分別是本案偵破不自然、“準目擊證人”石秀建的證言不足採信、作案時間無法準確認定、左德剛等三人有罪供述之間存在的矛盾點未得到合理排除、案發前因的相關情節未能查清、沒有指向左德剛等三人實施故意殺人犯罪的客觀性證據等。

針對這些疑點,合議庭結合證據和證人證言進行了認真評判,再審判決給予了充分回應。

關於案件的偵破問題。再審評判認爲,偵查機關根據檢舉線索開展案件偵查,檢舉內容是否全部屬實,應由偵查機關根據檢舉線索進行查證後認定,這與檢舉線索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不能等同。劉道勝在公安偵查期間檢舉左德剛、陳永宣、楊士慶共同殺害周楊,已經公安機關查實。本案最終查證的犯罪細節與劉道勝檢舉線索雖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劉道勝本人也自供對三人殺害周楊細節的陳述有自己的猜測,但不能表明本案偵破不自然。綜合審查劉道勝在本案中的多次證言,全部連續穩定指向左德剛、陳永宣、楊士慶共同殺害周楊,期間劉道勝多次參加庭審作證,應予採信。

關於“準目擊證人”石秀建的證言的分析認定。再審評判認爲,石秀建作爲本案證人系楊士慶第一次接受訊問時主動交待,後偵查機關對石秀建進行訊問,其證實了楊士慶的供述。石秀建的證言相對於楊士慶的供述來說系“先供後證”,由於楊士慶供述在先,根據其供述取得石秀建的證言,由此既能建立楊士慶與石秀建證言之間的關聯性,又能印證楊士慶的供述具有可靠性,故先供後證所形成的供證一致體系,具有較強的證明力。而且,石秀建證言中的核心部分穩定,在本案近10年審理期間,石秀建先後作過20餘次證言,都包括核心內容且穩定,並曾4次出庭接受控辯雙方質證,與左德剛、陳永宣、楊士慶進行當庭對質,庭審中的證言沒有發生改變,其兩次證言改變擔心遭到打擊報復可信。至於石秀建關於其出租車的後備箱是否有棍子和繩子等證言變化反覆,不予採信,不影響對其證言核心內容的認定。

關於作案時間問題。再審評判認爲,周楊被害時間確定爲2007年1月13日晚,與陳永宣、楊士慶的供述和證人證言證明周楊被害時間相一致,能夠相互印證。

關於本案被告人左德剛、陳永宣、楊士慶有罪供述的分析認定。再審評判認爲,左德剛、陳永宣、楊士慶有罪供述前後基本一致;三人在庭審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說明翻供原因,也得不到其他證據印證;三人在參與作案人、案發前因、作案時間、作案工具、作案手段、殺害對象、拋屍地點等犯罪主要事實方面供述基本一致,並與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刑事科學技術鑑定書、證人石秀建等證言能夠相互印證。

關於案發前因的相關情節問題。再審評判認爲,本案的案發前因,左德剛、陳永宣、楊士慶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一致,即左德剛因爲懷疑周楊偷了他的網吧空調外機,邀約陳永宣、楊士慶找周楊問問,周楊一再否認後,對周楊追打、勒頸。左德剛的妻子張玉俠證實其家空調外機被盜。

關於本案客觀性證據及其與言詞證據印證問題。再審評判認爲,本案除左德剛、陳永宣、楊士慶供述及石秀建證言等言詞證據外,還有現場勘查筆錄、提取的物證繩子、刑事科學技術鑑定書等客觀性證據,這些客觀性證據與本案言詞證據相互印證,驗證了言詞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共同證實左德剛等三人殺害周楊的犯罪事實。現場勘查筆錄關於老區政府大院內西半部從北向南第三排是正改建的二層樓房的內容,與楊士慶供述在追攆周楊時,老區政府院蓋房子工地上有燈亮相印證;被害人周楊頸部繩索,與被告人關於用繩勒周楊的供述相印證;刑事科學技術鑑定書關於周楊繫頸部損傷致機械性窒息死亡的結論,與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手段相印證,等等。

合議庭綜合評判後認爲,本案劉道勝於2010年5月27日檢舉後,公安機關先後對陳永宣、楊士慶、左德剛訊問,進而偵破案件。左德剛、陳永宣、楊士慶有罪供述前後基本一致,且在犯罪主要事實方面三人供述基本一致,並與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刑事科學技術鑑定書、證人石秀建、證人劉道勝等證言能夠相互印證。左德剛、陳永宣、楊士慶實施故意殺害周楊犯罪事實的證據,能夠排除合理懷疑,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

據此,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爲,左德剛與陳永宣、楊士慶共同故意非法剝奪周楊生命的犯罪行爲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左德剛的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原二審(2019)皖刑終105號刑事判決認爲左德剛等三人實施故意殺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並據此改判左德剛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屬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撤銷。

最終,安徽高院再審判決左德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保障訴訟權利

不枉不縱守住公平正義

左德剛犯故意殺人罪再審一案於2020年11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此前,安徽高院兩次確定開庭時間,均根據左德剛代理律師的申請進行了延期,充分保障了訴訟權利。

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發回重審後,左德剛未提出新的上訴理由,原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辯護意見:原判認定左德剛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公安人員對其刑訊逼供,非法取證,認定其構成故意殺人罪錯誤。

針對左德剛及其辯護人提出的關於公安人員對左德剛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的意見,法庭啓動了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根據左德剛及其辯護人的申請,再審庭審中對左德剛、陳永宣、楊士慶有罪供述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後,當庭作出決定,對左德剛、陳永宣、楊士慶的有罪供述不作爲非法證據排除。

再審庭審中,檢辯雙方還就再審中公安機關新移送的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公物證鑑字[2020]1337號的鑑定意見進行了質證。

再審法院審查認爲,該鑑定中的送檢毛髮來源不明,也無提取記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五條關於“鑑定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爲定案的根據:(三)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備鑑定條件的”的規定,該鑑定意見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左德剛在故意殺人案共同犯罪中行爲積極主動,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主觀惡性大,且作案手段殘忍,後果特別嚴重,應當依法嚴懲。那麼,爲什麼沒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呢?

安徽高院認爲,此案偵破是在被害人周楊屍體發現3年7個月之後,缺乏直接指向左德剛等三人實施故意殺人犯罪行爲的客觀性證據,且最高人民法院兩次裁定不覈准對左德剛的死刑判決,本案現有證據尚達不到判處左德剛死刑立即執行的證明標準。

但這並不是疑罪,只是沒有達到死刑立即執行的證據標準。

安徽高院二審時,將左德剛故意殺人罪從死刑改判爲無罪,再審改判爲死緩,加重了其刑罰,這與近年來再審案件基本減輕被告人的刑罰甚至無罪的定式,形成強烈反差。儘管再審也有加重刑罰的案例,比如,2003年劉涌案(最高法院依職權提審,改判劉涌死刑)、2011年李昌奎案(雲南高院依職權再審,改判死刑,最高法院裁定覈准)、2019年孫小果案(雲南高院依職權再審,改判死刑,最高法院裁定覈准)等,但是,左德剛案從無罪改爲死緩,改判之大是前所未有的,具有指標意義。

不枉不縱是公平正義的座標,更應是法官努力追求的最高境界。從左德剛案,人們看到了安徽法官的追求。

 

資料來源:https://chinanews.sina.com/bg/chnlocal/phoenixtv/2020-12-22/doc-ihaexeiu69313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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