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澎湃新聞報道,落馬半年多後,江蘇廳官李逸浩受賄細節獲公開披露。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布的《李逸浩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介紹,2009年至2020年間,李逸浩利用擔任鹽城市濱海縣縣長、縣委書記,鹽城市副市長等職務便利,收受相關人員所送財物折合人民幣約1508萬餘元。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李逸浩多次通過妻子、兒子收受財物。他和妻子還以“借”為名,收受1000萬元用於兒子買房。另有兩塊總價值超90萬元的名表,系李逸浩兒子結婚時他人送上的賀禮。
2021年1月,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李逸浩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50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李逸浩,男,1963年4月出生,曾任原大豐市委常委、宣傳部長、常務副市長,濱海縣縣長、縣委書記等職,2016年5月至案發任鹽城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2020年5月,李逸浩被江蘇省監察委員會採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被刑拘並執行逮捕。2020年9月,泰州市人民檢察院就李逸浩受賄案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查明,李逸浩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實際經營或控制的公司在項目審批、工程款撥付、違法事項查處、相關人員工作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於2009年至2020年間,先後多次或通過妻子、兒子收受相關人員所送人民幣1305萬元、美金9.8萬元以及價值人民幣12.5萬元的消費卡、價值人民幣129.34萬元的手表、黃金、紀念幣等物品,共計人民幣1508.45414萬元。
澎湃新聞梳理判決書發現,李逸浩受賄所得財物中,有1000萬元用於給兒子買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