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萬涉罪未成年人被檢察機關“放”了?
據澎湃新聞報道,4.6萬餘人!
3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信息稱:2013年以來,各地檢察機關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人數已達4.6萬餘人。
也就是說,8年來,有4.6萬餘名未成年人涉嫌犯了罪,但沒有被檢察機關起訴,最後絕大多數也不用負刑事責任。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原來,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專章中確立了附條件不起訴這項特別訴訟制度。
即: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檢察機關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
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那麼,具體是哪些案子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了,檢察機關會附條件不起訴呢?
3月3日,最高檢以“對涉罪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為主題發布了5件指導性案例,可以用來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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