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岸繼承面面觀(一)
一,案例事實
老楊與髮妻1950年在臺灣彰化結婚,二人的父親都是清末從福建泉州渡海來台的同鄉,夫妻婚後育有三女二男等五名子女,老楊並於1975年從亡父繼承了一棟位在彰化的房屋。1995年老楊攜同髮妻回泉州祭祖、旅遊時,在泉州南安市買了一套建築面積142㎡的房屋、並且登記在老楊名下(以下稱系爭房屋),作為夫妻二人將來旅遊時的歇息落腳處。誰知夫妻當次旅遊結束後回到臺灣,因為長子駕車接機返回彰化途中,發生車禍事故造成髮妻與長子當場死亡、老楊重傷成殘而下半身癱瘓,髮妻死亡後因為在臺灣並無登記在名下的財產,所以家屬也就沒有辦理相關的繼承手續。但是長子因為有巨額債務問題,所以長子死亡後,他的配偶與子女都在臺灣依法辦理了拋棄繼承。
老楊自從車禍事故後,因為癱瘓無法工作而辦理退休,便在銀行定存了500萬元,打算以利息養老。無奈,老楊因為久癱臥床,終究還是逃不過病魔的手掌心,於2010年撒手人寰。從1995年老楊癱瘓後,一直是由未婚的次女在家中陪侍、日夜照顧,老楊的後事也都是次女一人獨力操辦。老楊亡故後,關於遺產繼承的分配是:次子取得老楊將近4/5包含彰化房屋在內的遺產、三名女兒則共同分配約台幣150萬元的定存、次子同意彰化的房屋由次女無償居住、次子並主張長子的子女因為曾經拋棄繼承而不能繼承老楊的遺產。2020年次女清理家中物品時,在一個生鏽的小鐵盒中發現了系爭房屋的房產證與土地證,這才曉得老楊在大陸還有一套房屋,並將此事告知了弟弟與姊妹。次子主張大陸房屋應當由他一人獨得,但是長女認為應當共同平分。長女與次女因而向律師請求諮詢。
二、本案例中的兩岸繼承相關法律問題
(一)、同一事件中關於死亡先後推定的問題
在本案例中,我們首先應當處理的問題是老楊的髮妻與長子的死亡時間。為什麼呢?因為這涉及到了繼承開始與繼承權有無的問題。
- 繼承從甚麼時候開始
依據臺灣《民法》第1147條的規定,繼承因為被繼承人的死亡而開始;大陸《民法典》第1121條第1款的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故此,本案例因為老楊髮妻與長子二人1995年的死亡,便發生了第一次與第二次的繼承;而老楊2010年的死亡,開始發生本案例的第三次繼承。
延伸閱讀:兩岸繼承面面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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