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帶貨引發商標權糾紛

直播帶貨引發商標權糾紛

據人民法院報報道,賽飾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飾公司)發現萊州市弘宇工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宇公司)在抖音直播平台售賣帶有賽飾公司授權獲得的商標和其特定圖標的手提包,遂以侵害商標專用權為由,將弘宇公司及抖音直播平台所屬公司訴至法院。該案系認定直播帶貨場景下的直播平台為電商平台的案件,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弘宇公司賠償賽飾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及合理開支10598元。

原告賽飾公司訴稱,其通過阿加莎傳播有限責任公司授權獲得“AGATHA”和兩枚商標的獨占許可使用權。被告弘宇公司未經授權,通過其在抖音直播平台的賬號進行直播並銷售帶有涉案商標標識的兩款手提包,該行為侵害了賽飾公司商標權;被告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播公司)作為抖音直播平台運營商,對弘宇公司前述行為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應當與弘宇公司共同承擔法律責任。

弘宇公司辯稱,其銷售涉案商品系取得案外人合法授權,同時因其認知和判斷能力有限,無法判斷銷售涉案商品是否為侵害涉案商標權的產品,且已提供了涉案商品來源,故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弘宇公司另稱,抖音直播平台未能確保用戶有效閱讀和理解用戶協議和隱私條款內容,且未提示用戶與知識產權侵權相關的法律後果。

直播帶貨引發商標權糾紛

微播公司辯稱,賽飾公司可通過涉案商品落地頁展示的賣家信息進行維權,微播公司亦已將涉案抖音直播用戶的信息披露給了賽飾公司;抖音直播平台用戶協議已明確提示用戶不得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此外,微播公司在接收本案訴訟材料後及時核實涉案抖音直播用戶信息和涉案商品,現涉案商品已下架。抖音直播平台並非電子商務平台,微播公司並非電子商務平台運營者,且已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

法院審理後認為,結合涉案商標的圖樣、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涉案商品,其價簽上的被訴標識、賽飾公司未將涉案商標轉授權給第三人等事實,弘宇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行為符合商標法關於銷售商免責的規定,弘宇公司銷售涉案商品,違反了商標法之規定,構成侵權。

關於抖音直播平台所屬平台類型的認定,法院認為,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創新和網絡營銷模式的多樣化,當前開展電子商務活動的平台已經不再局限於傳統的以電子商務為其主營業務的平台,互聯網直播平台、互聯網音視頻平台等以生產、提供內容為主營業務的平台,也逐漸為其用戶提供網絡直播營銷服務;對於後者,如其為交易各方實際提供的服務本身符合電子商務法的相關定義,則亦應認定其所運營的平台系電子商務平台。

據此,綜合本案中抖音直播平台用戶可通過開通“商品橱窗”功能從事互聯網營銷活動,平台的直播界面顯示有涉案商品的名稱、圖片、價格等信息,用戶點擊平台中“商品橱窗”後未跳轉至其他平台即直接進入商品頁面,抖音用戶可在其賬號中直接查詢其購買涉案商品的訂單信息,觀看直播時需點擊抖音直播平台界面中的購物車才可進入小店平台完成購物等事實,認定抖音直播平台系以提供網絡直播營銷服務的形式在其平台中為交易各方提供了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各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平台,屬於電子商務平台;微播公司作為抖音直播平台運營者,系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

同時,法院認為,直播帶貨類電子商務平台中電商活動具有其特殊性,不宜對其採取過於嚴苛的事前審核標準,而應結合平台是否建立了直播帶貨准入機制,是否制定並公開了直播營銷管理規範或平台公約,是否履行了對直播間運營者資質、商品等的審核,是否制定了負面清單,是否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是否建立了必要的投訴舉報機制,是否事後採取了及時且必要的處理措施,是否積極協助權利人維權等方面,綜合判斷平台經營者是否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法院據此認定微播公司就被訴行為履行了事前審核、提示,以及事後及時處置等措施,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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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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