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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致傑

據澎湃新聞報道,因自家數十畝耕地被臨近的陶瓷企業污染導致減產,河南南陽唐河縣農民李旭、李冬志和李基先反映,當地環保部門介入調查後,三人先後獲得涉事企業南陽億瑞陶瓷有限公司(下稱“億瑞陶瓷公司”)支付的額外污染補償款總計約17萬元。不過,這些賠償款成為了日後他們被指控敲詐勒索的“罪證”。

  2016年6月2日,唐河縣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李旭等三人犯敲詐勒索罪,對李旭和李冬志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對李基先免予刑事處罰。

  此後案件歷經唐河縣法院再審、南陽中院二審,均維持原判。2019年12月,河南高院指令南陽中院對本案再審。直至2020年7月20日,南陽中院裁定撤銷原判,將案件發回唐河縣法院重審。2020年11月5日,因李旭等人提出回避申請,此案被移送至南陽市方城縣法院審理。

  澎湃新聞近日從李旭處獲悉,三人收到方城縣檢察院出具的不起訴決定書。方城縣檢察院認為,李旭等人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款規定,決定對三人不予起訴。

   三村民持續舉報污染環境問題引發案件

  李旭、李冬志、李基先是河南省南陽市唐河縣濱河街道辦事處謝崗社區居委會白莊組的三位普通農民。2013年,億瑞陶瓷公司在李旭三人所在的村子旁建起了工廠。李旭告訴澎湃新聞,該廠建成後不久,他發現耕地的莊稼蒙上了白色粉塵,產量大大降低,人們下地幹活時還能聞到陣陣怪味,令人頭暈惡心。

  當地群眾隨即向環保部門舉報,唐河縣產業集聚區管委會給予了包括三李在內的從澧水路至三家河區域耕地受影響的農戶一定經濟賠償。然而,補償過後,李旭等人卻發現,億瑞陶瓷公司未對污染問題進行整改。

  唐河縣環境監測站2014年1月出具的“關於億瑞陶瓷鍋爐煙塵監測情況的匯報”顯示,當月16日,該監測站組織技術人員到億瑞陶瓷公司對其廠區東墻的排氣筒進行煙塵、二氧化硫等項目進行監測,結果顯示其廢氣中顆粒物濃度遠超過儀器工作範圍,屬嚴重超標。

  2015年2月起,李旭、李冬志和李基先多次向有關部門舉報反映。唐河縣環保局、南陽市環保局接報後,也先後對億瑞陶瓷公司的污染問題進行調查,確認該公司存在廢氣超標問題,唐河縣環保局對該公司處以罰款152萬元。彼時,大河報還曾刊發報道稱,此罰單系南陽市依照新《環保法》開出的第一張按日計罰罰單。

  2015年4月13日,億瑞陶瓷公司工作人員與李旭等三人達成協議,對於公司在生產經營中給三人16.8畝耕地及種植的經濟作物造成污染,賠償人民幣12萬元。

  當日,雙方簽訂了協議書。該協議書顯示,億瑞陶瓷公司要求三李收到賠償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追究及再向上級相關部門反映申訴污染問題。李旭告訴澎湃新聞,在簽訂之初,他們也曾要求企業許諾停止違法生產的行為,但協議書上卻只字未提。

  李旭稱,簽完協議後,億瑞陶瓷公司仍繼續排污。2015年5月,他們再次前往南陽市環保局反映污染問題,並電話投訴到河南省環保廳。

  2015年6月5日,億瑞陶瓷公司程良錙、韓基業找到李旭等三人協商,李旭當面提出了該公司在環保驗收前仍在繼續違法生產的問題。6月9日,程良錙、韓基業又約李旭等人在辦公室協商,雙方商定由億瑞陶瓷公司給李旭等三人追加污染補償款8萬元,先支付5萬元,剩餘部分在兩個月內結清。程良錙現場向三人支付5萬元後出具了3萬元欠條。

  當年8月6日,兩個月期限臨近,李旭和李冬至來到億瑞陶瓷公司領取最後一部分賠償款時被警方帶走,並於當日被刑事拘留。當天未到場的李基先也於同日被抓捕。

  案件發回重審後檢方決定不起訴

  此後,唐河縣檢察院以敲詐勒索罪對三人提起公訴。檢方指控,李旭等人以億瑞陶瓷生產經營污染周邊農作物為由多次舉報,億瑞陶瓷被迫先後支付給12萬元和5萬元,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2016年6月2日,唐河縣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三人第一次獲得的12萬元賠償款系經管委會調解,雙方自願賠償簽訂,不認定為犯罪,但第二次索要被害企業5萬元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

  該判決書寫道,上訪是公民的權利不可否認,但行為人用這種方式一再要求企業給付賠償,明顯超過了權利本身的利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系“採取反映、控告的手段要挾億瑞陶瓷,迫使其主動協商賠償。”最終,李旭和李冬志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李基先被免予刑事處罰。

  此後,該案經唐河縣法院再審、南陽中院二審,均維持原判。2019年12月,河南高院指令南陽中院對本案再審。2020年7月20日,南陽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原判,將此案發回唐河縣法院重審。

  南陽中院再審時,檢方曾提出8項事實不清,其中包括有無政府工作人員參與達成賠償協議的過程、三李的信訪內容是否足以讓涉案企業產生恐懼和害怕心理等。

  億瑞陶瓷董事長此前接受媒體採訪時曾表示,李旭等人的行為影響了企業生產,賠償是迫於無奈。而時任唐河縣產業聚集區管委會副書記趙某則對其是否參與協調未置可否。

  李旭告訴澎湃新聞,他們第二次舉報的對象實為唐河縣環保局,三人還保留了上訪時的信訪事項受理告知書、處理意見書等證據。澎湃新聞注意到,在這些文書中,三人確實未曾提及索要賠償的說法。在李旭看來,三人上訪舉報環保部門不作為被原審法院認定存有挾污染企業賠款的動機,存在明顯的有罪推定。

  案件發回唐河縣法院重審之後,李旭等人提出了管轄權異議,2020年11月5日,此案被移送至南陽市方城縣法院審理。

  6月22日,澎湃新聞從李旭處獲悉,三人已收到方城縣檢察院出具的不起訴決定書。方城縣檢察院認為,李旭等人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款規定,決定對三人不予起訴。該不起訴決定書同時載明,如被害人不服,可自收到決定書七日內向南陽市檢察院申請,或直接向方城縣法院提起自訴。李旭對澎湃新聞表示,考慮將在不久後著手申請國家賠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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