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保法)正式施行。自1991年未保法出台以來,我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和面臨的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本次未保法是一次系統性修訂,對未成年人保護面臨的新問題、複雜問題作出了明確具體規定,初步構建起了具有我國特色的未成年人保護體制機制。在這樣的背景下,對未成年人學校保護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作為落實未保法的重要舉措,教育部《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也於6月1日正式頒布。
當前對完善學校保護制度、落實學校保護職責提出了哪些新要求?面對學生欺淩、防範性侵等熱點難點問題,學校落地的路徑在哪裡?記者就此采訪了4位專家。
學校保護的職責更精准和豐富
記者:此次未保法是一次大修,對於學校保護提出了哪些新要求?有哪些亮點?
中國人民大學教育學院副院長,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教育部政法司與中國人民大學共建)主任申素平:學校在未成年人的成長和發展過程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新修訂的未保法一大亮點是回應了校園欺淩、性侵害和性騷擾等侵害未成年學生權利的熱點問題。另一個亮點是強化了學校的校園安全保護責任,要求學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從保障校舍設施安全、保障集體活動安全、保障校車安全、制定緊急預案和組織演練等方面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上海政法學院副教授張善根:此次未保法對學校提出了很多新要求,拓展了保護主體的範圍,不僅包括幼兒園和學校,還擴展到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校外托管機構等。回應了社會關切,增加了學生欺淩、防範性侵和性騷擾、預防網絡沉迷等條款,保護內容更全面。增強了可操作性,對學校保護的要求更高,承載了未成年人保護的更多功能。
中國政法大學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寧寧:我補充兩點,第一,未保法對學校保護的理念進行了比較大的重塑,在界定學校未成年人保護職責方面更精准和豐滿。所有的調整圍繞學校保護的兩個核心職責——育人和安全保障來展開。就育人而言,學校不僅要進行文化知識教育,還要提供滿足其健康成長需要的其他教育,如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勞動教育;強調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鍛煉的權利,避免加重學業負擔;對保障重點未成年人如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行為異常或學習困難的學生的受教育權進行了明確規定。就社會各界關注的校園安全而言,未保法堅持校園安全風險零容忍,從建立校園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學生欺淩防控和處理機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工作制度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要求。
第二,進一步厘清了家校雙方的責任邊界。未保法從正反兩方面規定了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并且為防治監護疏忽作了一系列針對性要求。這些義務并不會因學生在家庭還是學校而改變。拿防溺水來說,第十八條明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提高戶外安全保護意識,避免未成年人發生溺水、動物傷害等事故”,換言之,在防溺水上,父母承擔主要責任,學校更多的是提醒、教育義務。監護職責的細化,避免了家校合作中因職責不清而引發矛盾。
明確學生欺淩的法律依據,處置校園性侵有新制度
記者:未保法對學校防治學生欺淩提出了哪些新要求?學校如何強化落實?
苑寧寧:未保法對學生欺淩的定義與我們的傳統理解存在差異——不強調反複和持續,只要滿足“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網絡等手段”“對另一方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三個條件,都屬於學生欺淩,為實踐中界定和認定學生欺淩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對如何認定學生欺淩提出了一個新要求——通知雙方父母參與認定和處理,換言之,要給予其充分陳述理由的權利;對嚴重的欺淩行為,學校不得隱瞞,要及時報告,“什麼是嚴重的欺淩行為”不應做擴大解釋,是不是重傷或死亡才需報告?這不是法律的本意。根據實踐中掌握的情況來看,只要構成輕微傷以上、達到違法程度,雙方父母沒有及時取得和解與諒解,就算嚴重欺淩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學校“應當嚴格排查并及時消除可能導致學生欺淩行為的各種隱患”。學生欺淩一般都有發展的過程,被欺淩方往往有某些特質,學校要建立定期排查制度,建立預防和處置學生欺淩的內部規章,充分聽取各方意見。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規定》就落實未保法提出了很多具體要求,特別是把學生欺淩和性侵防治作為兩個重點單獨提出來,體現了對這兩個問題的鮮明態度。坦率地說,學校實踐中面臨幾個重要問題:到底什麼才算是學生欺淩?教職員工和學生在防治學生欺淩過程中應該扮演什麼角色?遇到相關問題該怎麼做?這些問題在中小學校中的認識還遠遠不够,未保法不僅提出學校要建立學生欺淩防控工作制度,還要求對教職員工、學生開展教育和培訓,這些基礎工作非常必要。
解決學生欺淩問題是家庭、學校、社會共同努力的結果。《規定》提出學校要成立學生欺淩治理組織,旨在建立一套多方參與治理的機制,既有學校代表,法律顧問等專業代表,也有家長、學生代表參與,共同推進學生欺淩問題的解決。
張善根:學校在防治學生欺淩中的責任是全方位的,包括防治欺淩制度建設、預防欺淩教育、建立預防機制、欺淩關注、欺淩制止、欺淩處置等。在實踐中,學校應當把承擔的責任細化為可操作的制度,并通過建立校園欺淩防治機制,增強專門隊伍建設和能力培養,強化監督機制等方式落實責任。
記者:預防性侵也是未保法一大亮點,學校如何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
佟麗華:未保法就預防和處置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增加了一些新的具體制度,比如規定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制度;發現類似案件後要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要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範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應當及時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社會高度關注校園性侵問題,但從校內的角度看,有些教育工作者和教育行政部門管理人員對這個問題仍采取回避態度。我想強調的是,校園總體是安全的,絕大多數老師是好的,但校園中確實有個別的害群之馬,損害了學生的權益,破壞了學校聲譽。從這個角度來說,校園性侵問題不能回避,必須正視。
《規定》明確提出,制止教職員工與學生發生戀愛關系、性關系。教職員工對學生有教育和管理的職權,雙方不是普通的平等關系,明確禁止雙方談戀愛,禁止教職員工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對學生進行性侵和性騷擾,非常必要和及時。
把休息娛樂的權利還給學生
記者:未保法體現了為學生減負的傾向,您怎麼看這個現象?
佟麗華:未保法在“學校保護”和“家庭保護”中都強調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這是未保法一個新的、重要的規定,反映了未成年群體的心聲。未保法修訂草案在向社會征求意見的過程中,大致有5萬多人提出意見,其中約2萬人是未成年人,這是他們最集中的意見,未保法就此專門進行了規定。教育部的《規定》則更為細致。對學生來說,學習不是唯一,健康的身心更重要,這是未保法的一大亮點,對學校來說也應成為重點。
申素平:當前,家長對孩子的教育投入呈現出一種內卷狀態,孩子被迫參加各種校外培訓,學習負擔重。未保法對此也作出回應,從家庭和學校兩個層面保障未成年人休息權。未保法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發展權,休息權是保護發展權的前提,過度的學習壓力有時適得其反,讓未成年人勞逸結合,不僅能促進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也能促進學業進步。學校應合理安排學生的學習時間,科學布置課後作業,引導家長形成科學的教育觀,將休息娛樂的權利還給孩子。
苑寧寧:未保法規定校外培訓機構等應當參照“學校保護”一章的有關規定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這也是對當前校外培訓亂象叢生、販賣焦慮、變相剝奪孩子休息權利的一種回應與治理。根據未保法,校外培訓機構同樣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配合,合理安排學生的學習時間,保障其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特別是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加重其學習負擔。這就意味著,校外培訓機構的定位主要是課後的補充性輔導,而不是利用本該休息的節假日給孩子進行大規模課堂教育。
記者:《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在征求意見時,在多方面引發熱烈討論,您怎麼看待這些熱議?將對引導學校補齊學校保護短板起到什麼作用?
申素平:在社會變遷中,未成年學生的權利內容會有新的內容指向和發展要求,以最大程度落實“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在新的時代背景下,出現了學生隱私、網絡保護、校園欺淩、性侵害、師生戀等社會熱點問題,《規定》系統回應了這些問題,由此引發了熱議。
未保法“學校保護”的部分規定得比較原則,《規定》是細化與落實,為學校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提供了具體、可操作的規程依據。如關於保障未成年人的休息權利,《規定》將未保法的內容進一步具化,要求學校不得要求學生提前到校,不得限制學生課間出教室活動,不以集體補課等形式侵占學生休息時間,學校要指導和監督教師科學適度布置家庭作業,還要加強與家長的溝通,共同培養學生良好作息習慣。但也要注意,學校保護僅是未保法涉及的六大保護之一,政府、學校、家庭和整個社會形成合力,才能取得良好效果。
校內保護機制需完善,同時要給學校支持
記者:未保法在學校落地的難點和路徑分別是什麼?
佟麗華: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缺乏專門人員、專業人員對未保法的貫徹落實負責。未成年人學校保護是一項複雜工程,學校需要有專業的人來做這項工作,教育行政部門也需要有專人推動培訓、評估、處理一些複雜案件。
另一方面,缺乏社會力量給予支持。學校的管理人員專業在教學,尤其是欺淩、性侵案件發生後,很多校長和學校管理人員沒有經驗,不知道怎麼處理。我一直呼籲至少在每個市要有一家配合學校處理學生保護、犯罪預防、矛盾化解的社會公益機構。換句話說,不能只給學校提要求,出了事情批評學校,而要給學校提供支持,賦能學校,讓學校有能力更好地處理類似問題。
苑寧寧:未保法提出“學校應當建立未成年學生保護工作制度”,我認為首先應建立校內專人專門工作機制,校長是學生保護的第一負責人,指定一名校領導直接負責學生保護工作,并明確具體的工作機構開展保護工作。有條件的學校可以整合欺淩防治、紀律處分等組織機構、工作機制,組建學生保護委員會,統籌負責學生權益保護及相關制度建設。其次要建立校外支持工作機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為學校提供法律咨詢、心理輔導等專業服務,加強與檢察院、公安、民政等部門的聯系,探索校外專業力量入校,增強學校學生保護工作的深度和厚度。
其實最大的難點還是觀念。學校在實施教育的過程中,面對的是獨立的個體,從未成年人保護的角度來看,學生是一個完整的人,法律賦予學生很多權利,未保法也提出“保護與教育相結合”,在教育的過程中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權益,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校長和教師還需要進一步轉變觀念。
張善根:從法律制度落到學校的具體行動,難點主要有以下幾個層面:第一,當前教育的功利化傾向與未成年人保護存在衝突。第二,未保法對學校保護提出了更高的標准,把這些落實到位,還需要較長過程。第三,家校關系中往往不以未成年人利益為考量,容易造成未成年人保護法律被懸置。
未保法在學校保護的落地,要秉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進一步營造未成年人友好型的教育生態。學校應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各種保護機制和制度,建立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隊伍,對教職員工進行培訓,提高他們保護未成年人的意識和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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