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個人破產首案的兩大看點
“感謝個人破產條例,讓我的生活沒有那麼糟糕了。”7月19日上午,梁華明(化名)接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裁定文書,正式宣告破產。這是今年3月1日《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施行以來誕生的全國“個人破產”首案,標志著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真正進入司法運行階段。
率先制定“個人破產條例”和首例裁定梁華明個人破產案,兩個全國“第一”彰顯出深圳經濟特區探索建立個人破產處理規章從立法到實踐的先行先試成功落地,也標志著我國內地個人破產向法治化管理又向前邁進了一步,其標杆意義值得關注與肯定。
個人和企業都是社會市場經濟活動的重要參與者和貢獻者,他們面臨的經營困難和正當權益需要得到及時紓解與法律保障。尤其是隨著靈活就業理念深入人心,更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體以微商、電商或自由職業者等身份廣泛融入市場。而由此衍生出的債權債務糾紛在所難免。目前我國僅有企業破產法而無個人破產規章,導致市場主體退出陷入一種尷尬:企業資不抵債,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而個人負債累累無法償還,卻無法實現從市場有序退出和再生。這種被人們稱之為“半部破產法”的法律架構亟須完善和補漏。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應運而生,填補了這一司法空白和制度疏漏。按照條例規定,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這不僅有助破解法院對個人破產訴求審理難、判決難、執行難的司法尷尬,也給原本無意成為“老賴”的債務人以規避一蹶不振、實現鹹魚翻身的救濟機會。
全國“個人破產”首案有兩大看點:一是詮釋了“救濟‘誠實而不幸’債務人”的立法宗旨。“誠實”和“不幸”是個人申請破產的兩個關鍵詞,該制度不是為失信人搭建“避債天堂”,而是為創業者提供“社會保險”,旨在健全市場退出機制,完善社會信用體系。“信譽口碑”是法院受理此類案件的必要前提,而征得債權人對其“誠實而不幸”的評價至關重要。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惡意逃避廢債。為防止惡意逃債的“老賴”,該條例設計了“不能逃、不敢逃和不想逃”的諸多條文。如要求債務人如實申報財產;把破產登記制度與個人征信體系相連接,要求債務人相關信息公開;設立積極清償等鼓勵規則;規定債務人嚴格執行限制八種高消費行為禁令等。
二是“個人破產”不等於無條件債務“豁免”,而是以破產重整鼓勵債務人積極籌錢還債。個人破產制度對債務人終身追責,并通過設置相關程序,鼓勵債務人積極籌錢,引入增量資金幫助還債,促進債務人複權,更好地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正是鑒於梁華明有較強償債意願,且創業失敗後謀到月薪2萬元的職業,法院同意其適用重整程序,與債權人協商制定分期還款計劃。
由此說來,幫助債務人走出危機、振作奮起、創造財富、積極還債,就是對其最好的救濟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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