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合同面面觀(二)

兩岸合同面面觀(二)

 

(二)、當事者之間的法律效果

1,B品牌商與A成衣公司

依據《民法》第259條第1款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本案B品牌商委託律師向台灣桃園地院起訴時便主張:解除雙方簽訂之買賣契約、A成衣公司應向B品牌商返還已支付價金25.5萬元及給付違約金25.5萬元。經法院審理後,判決B品牌商勝訴,亦即A成衣公司應返還以支付價金25.5萬元及違約金25.5萬元。

2,A成衣公司與C成衣廠

依據《民法總則》(舊法)第122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本案C成衣廠向老廖提供的工作成果(即有瑕疵的成衣)之所以會遭受退貨的結果,究其原因是老廖未將該項特殊規格明訂在承攬合同的疏忽所造成、而老廖在接收成衣貨品時仍然沒有發現疏忽而向C成衣廠反應及協調、最終在通知C成衣廠協調分擔損失時又沒有詳實說明損失原因。

綜合來看,C成衣廠在承攬合同的執行中並沒有發生任何違誤,不需要分擔A成衣公司的損失。因此,A成衣公司從C成衣廠取得的人民幣170萬元並沒有法律根據,屬於不當得利,C成衣廠自然可以依法向A成衣公司起訴請求返還。

兩岸合同面面觀(二)

(三)、相關判決的執行

1.台灣桃園地院判決的執行

該判決因為是B品牌商委託律師在台灣桃園地院起訴、並獲得勝訴且確定,而A成衣公司又是在桃園設立的公司,因此B品牌商在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如果A成衣公司沒有按照法院的確定判決自行履行,B品牌商可以依據《強制執行法》的規定向台灣桃園地院提出強制執行的聲請,針對A成衣公司名下的財產進行如:查封、扣押、拍賣、移轉等強制措施,藉以滿足債權的實現。

2.廣東東莞法院判決的執行

該判決係因C成衣廠為要求A成衣公司返還人民幣170萬元的不當得利,而向東莞市法院起訴、並獲勝訴判決且生效。然而,A成衣公司是在台灣桃園設立,且在大陸地區並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此時C成衣廠獲勝訴的判決應當如何執行?略述如下。

  1. 取得判決書、生效證明書等正本及開通通知書、判決送達證書等影本;

  2. 在東莞市公證處申請辦理上述文書文件的涉台公證;

  3. 當前開公證書送抵海基會時前往辦理驗證;

  4. 持驗證後的公證書向台灣桃園地院聲請認可;

  5. 於取得認可裁定、並確定後,即可向台灣桃園地院聲請強制執行。

3.兩岸簽署合同應注意事項(代結語)

台灣與大陸雖然同文同種,法律制度卻存在著極多的不同。在此謹向各位讀者針對簽署兩岸合同提出以下應注意事項的意見,酌供參考。

(一)、確認當事人的真實性。

合同中載述的權利義務需要靠當事人來執行,不論是權利的受領、或是義務的履行。因此,當事人的真實性至為重要,如果簽署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性不能確認,未來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的受領或履行,也就無所附麗。

(二)、確認權利義務條款的內容。

不論是權利受領、或是義務履行的各種條件,都必須明確地確定。如:對象、時間、地點、方式等,在在均將影響合同的權利義務在執行時,應當如何進行,如果關於權利義務條款的約定不能明確,必然影響合同的可被執行性。

(三)、確認當事人的合同執行能力。

在洽詢合同對象、議定合同條款的過程中,必須要特別注意、並且確認合同當事人對於合同的執行能力,也就是必須要明確當事人的資質條件,因為這涉及到將來合同權利義務的受領與履行的結果。在諸多的案例中,不具備合同執行能力的情況,甚至可能有合同詐騙的問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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