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臉”我作主,法律撑腰公民更安心
最高法為涉人臉識別個人信息安全立規矩。據報道,7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下文簡稱《規定》)。《規定》指出,“對於違反單獨同意,或者強迫、變相強迫自然人同意處理其人臉信息的,構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
《規定》來得正是時候,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具有裡程碑意義,不僅為法院審理與人臉信息有關的案件提供了具體支撑,還為公民維護自身的人臉信息提供了更精准的法律武器,倒逼有關企業和部門尊重公民的合法權利。
人臉識別是人工智能的重要應用,逐步滲透到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應該看到,該技術的確給人們帶來了便利,但是,人臉識別技術存在濫用等現象,令人憂心忡忡。有關部門負責人直言,有些知名門店使用“無感式”人臉識別技術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擅自采集消費者人臉信息,分析消費者的性別、年齡、心情等,進而采取不同營銷策略。有些物業服務企業強制將人臉識別作為業主出入小區或者單元門的唯一驗證方式,要求業主錄入人臉并綁定相關個人信息,未經識別的業主不得進入小區等。
因人臉信息等身份信息洩露,導致“被貸款”“被詐騙”和隱私權、名譽權被侵害等問題也多有發生。一些犯罪分子利用非法獲取的身份證照片等個人信息制作成動態視頻,破解人臉識別驗證程序,實施竊取財產、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等犯罪行為,更須受到法律嚴厲制裁。
《規定》一出,之所以迅速贏得點贊,就在於它回應了輿論關切,讓人看到了最高法抓好個人信息司法保護工作的決心,以及敢於直面現實問題的勇氣和真正維護公共利益的責任。
我的“臉”,我作主。未經同意,誰都不能收集我的人臉信息,本是法律常識,但一些企業顯然不這麼認為,擅自使用人臉識別技術對公民進行人臉驗證、辨識或者分析。這是違法的。正如《規定》所明確的,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驗證、辨識或者分析,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於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
問題來了,如果用戶同意企業采集自己的人臉信息,是否意味著企業的做法就不存在問題?不可一概而論。《規定》指出,信息處理者以與其他授權捆綁等方式要求自然人同意處理其人臉信息,信息處理者以已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也提醒信息處理者別動歪心思,別在人臉信息上打小算盤。
此外,《規定》第十二條指出:“信息處理者違反約定處理自然人的人臉信息,該自然人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該自然人請求信息處理者承擔違約責任時,請求删除人臉信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這一規定給人吃下定心丸,消除了我們的後顧之憂。
維護公民的個人信息,法律在行動,法院在發力。人臉信息屬於敏感個人信息中的生物識別信息,是生物識別信息中社交屬性最強、最易采集的個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洩露將對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極大危害,甚至還可能威脅公共安全。故此,在采集和使用上必須慎之又慎,如果缺乏應有的法律保障,勢必埋下巨大隱患。如今,《規定》已經出台,全社會都有責任全力保護好包括人臉信息在內的公民個人信息,以更好地塑造并提升公民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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