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子5年4次起訴離婚均遭駁回”一事持續發酵。
據媒體報道,從2016年12月至今,湖南省衡陽縣井頭鎮80後女子寧某花,因無法忍受丈夫陳某華長年沉迷賭博選擇訴訟離婚。在起訴離婚期間,陳某華每每威脅恐嚇甚至采取暴力手段傷害寧某花及其家人、律師,并威脅“要報複社會,制造恐怖事件”。
就離婚引起的糾紛,陳定華被拘留3次,寧順花被拘留1次,衡陽縣法院2次下發人身保護令。即便如此,婚始終沒離成,當地法院給出的理由都是“無證據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如2020年8月,承辦法官以“為保障家庭穩定和社會和諧,以不離婚更為適宜”為由,再次駁回了寧順花的訴訟請求。2021年3月3日,寧順花第5次向衡陽縣法院起訴離婚,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
對此,衡陽市婦聯的工作人員稱確有此事,并稱當地婦聯自2016年就一直在跟進此事。湖南省高院相關人士回應,省高院已關注到這起事件,正在了解相關情況。
就法律規定而言,我國婚姻法的確堅持“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離婚標准。但就這起離婚案的實際情況來看,判決離婚幾乎應該沒什麼爭議。
因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應當准許離婚的法定情形諸如: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等,都屬於“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從司法實踐看,請求離婚的次數的確是感情破裂的重要標准,就起訴離婚次數而言,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第一次起訴必須判決離婚,但實踐中判決不准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再次起訴離婚,基本上都能判離。
即使第二次沒判離,連續第三次也該離了。寧順花“五年四次”訴請離婚,遠遠超過普遍認知中的司法“慣例”。
五年時間裡,還有多次拘留,兩次下達人身安全保護令,無論如何,這樣的婚姻沒必要也沒可能再維持下去。
客觀而言,鑒於客觀事實上的搜集證據問題,承辦法官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內審慎裁決,也很常見。
但對於這種有暴力傾向的一方以暴力裹挾另一方權益,進而“綁架”司法與社會的行為,若司法一再退讓,恐怕很難保障家庭穩定和社會和諧——因為這個家庭已經處於暴力和脅迫之中,法律繼續將其捆綁在一起,對女方的傷害只會越來越大,不僅婚姻名存實亡,還可能釀出更大的悲劇。
面對女方參加開庭都要帶著遺書,當地派出所都坦言“壓力很大,想了很多辦法,但是都沒用”的現實,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看來已無法奏效,唯有嚴肅法律,依法辦事才是處理這起離婚案(實際已不僅僅是一起離婚案)的應然選擇。
針對陳某的暴力傷害和威脅報複,不能因為是夫妻關系就可網開一面,毆打傷害女方及女方的家人,甚至威脅、毀損女方代理律師的財物,經過三次拘留還不悔改,其行為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罪。
而針對法官的威脅,根據最高院《人民法院法庭規則》以及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的擾亂法庭秩序罪,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說到底,法律原則不能因為本就搖搖欲墜的婚姻家庭關系而成為擺設。
當代社會,婚姻價值觀已經發生重大變化,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對於離婚,人們早已能够寬容和理解,司法也應該順應這種社會情勢,而不是為了表面上的一時和諧,而埋下一顆更大的雷。
法不能向不法讓步,安撫不法者,不能以犧牲守法者的利益為代價。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始終是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根本標准,也是現代婚姻法治應該堅守的基本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