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刑法“非法經營罪”的介紹(一)

大陸刑法“非法經營罪”的介紹(一)

一、案例事實

老蔡在廣東中山市經營燈飾及電子資訊等事業超過10年,因為上下游廠商較多、資金流轉也較高,加上老蔡個人誠信在夥伴間的認可度也比較深厚,因此有許多的同行廠商會找老蔡協助周轉人民幣或新臺幣。漸漸地老蔡的名聲向外擴散,工商業界如果有周轉不同幣別需求的也會向老蔡尋求協助。因為老蔡經營本體事業講究誠信,即使提供周轉協助也是一樣,所以多年來對於周轉協助的對象都是按照銀行的牌告匯率換算金額,雖然數年來累積周轉金額約有人民幣3,000萬元規模,但是老蔡並未收取任何服務費用。

不料,2020年9月份的某天老蔡突然發現公司和他個人的銀行帳戶無法順利轉出款項,因而向銀行查詢才知道因為涉及犯罪而遭到公安凍結;正當老蔡試圖與公安聯繫瞭解涉及犯罪的詳細情況時,又收到一份公安送交的通知書,要求老蔡針對涉及非法經營罪到案說明。這下老蔡著實慌了,他自認經營事業一向安分守己,不僅交易銀貨兩訖,而且也誠實納稅,怎麼會觸犯罪刑、而且還是非法經營罪呢?

老蔡最後決定前往公安局詳細說明,自證清白。經過公安的訊問後,老蔡被刑事拘留了,他的司機趕緊向老蔡的家人通知此事。老蔡在臺灣的妻子得知之後立刻透過各種管道尋求協助,輾轉得知了台籍大陸律師黃致傑,便立即與黃律師辦公室聯繫、諮詢。

大陸刑法“非法經營罪”的介紹(一)
 

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

所謂非法經營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稱《刑法》)第225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按照上述的法條規定,我們可以從以下的面向來剖析非法經營罪的各種要件。

犯罪主體

所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而依法成立、具有責任能力的公營或私營事業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犯罪客體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市場經濟,也就是說非法經營罪破壞了市場經濟的制度,諸如:限制買賣物品和進出口物品市場的經營許可制度、對外貿易管理制度、特種業務的經營許可制度、其他市場秩序維繫制度。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要件是以故意為之,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如果行為人沒有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而是由於不懂法律、法規,以致欠缺買賣經營許可證的,不應當以本罪論處,應當由主管部門對其追究行政責任。

 

客觀要件

關於本罪的客觀要件,我們可以從以下的行為態樣來看。

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

任何國家對於一些有關國計民生、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資進行限制經營買賣。只有在經過核准、並且取得經營許可證件後才能對之從事諸如收購、儲存、運輸、加工、批發、銷售等經營活動。沒有經過核准而擅自進行經營的,就屬於非法經營。而哪些物品是屬於限制買賣,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這是為了調和、管控特定物品的經營市場而作的特殊規定,非經許可即經營限制買賣的物品,將造成限制買賣物品市場很大的混亂。

延伸閱讀: 大陸刑法“非法經營罪”的介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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