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刑法“侵犯知識產權罪”的介紹(一)-犯罪構成要件

大陸刑法“侵犯知識產權罪”的介紹(一)-犯罪構成要件

一、案例概述

  小陳是一位剛滿30歲的台灣青年,因為家族事業(下稱台灣公司,金屬加工業)拓展的緣故而在2019年6月份於廣東深圳市設立了一家由台灣公司全投資的金屬製品公司(下稱深圳公司),主要經營的範圍是創立並營銷自有品牌產品、承接馳名品牌委託代工,小陳則在深圳公司擔任產品總監的職務,專門負責自有品牌產品的研發、製造、行銷、通路等工作。因此,小陳每天有開不完的會,不論是公司內部的研製會議、或是公司外部的合作會議,下班後還得消化一整天所獲取的大量信息。

  經過6個多月的努力,自有品牌的新產品終於漸具雛型,只等生產線的規格修正最後確定,就可以開始投入生產。眼見多時的辛勞就要看到成果,孰料卻爆發了新冠肺炎的疫情,導致投產計劃被迫暫時停止,小陳與少部分員工為了爭取計劃能夠穩定延續而選擇留下,其餘大部分員工都返鄉待命。疫情期間小陳依舊繼續多方爭取生產線能夠完成,但是限於外在因素始終無法突破,然而2020年3月份的某天小陳在網絡上發現某家曾與深圳公司洽談合作的公司官網,張貼了數個新產品,其中二個的外觀與設計都與洽談合作的產品有極高的相似度。

  小陳在發現這個情況之後,立即打電話回台灣與家人討論該如何處理。

 

 

二、犯罪態樣與構成要件

  大陸所稱的“知識產權”與台灣慣稱的“智慧財產權”,指的都是同一種權益,本文為了配合說明,均採用“知識產權”一詞。知識產權是指經由人類智慧通過創造性勞動所產出的一種智力成果、無形財產,主要的範圍包括了: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

 

  (一)、犯罪態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稱《刑法》)的規定,如果侵犯了他人所有的知識產權將會觸犯以下不同的罪名:

    1、第213條“假冒註冊商標罪”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第214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第215條“非法製造或者銷售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罪”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第216條“假冒專利罪”

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5、第217條“侵犯著作權罪”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電腦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6、第218條“銷售侵權複製品罪”

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7、第219條“侵犯商業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8、第220條“單位犯罪的處罰”

單位犯本節第213條至第219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上述1-7的犯罪型態,是針對自然人有侵犯他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的知識產權所設定的處罰條款;第8種的犯罪型態,則是針對犯罪行為人如果是法人的,所設定的處罰條款。其中必須說明的是,在對單位處罰時仍然需要判別真正行為的自然人,因為法人本身雖然有責任能力,但是並不會實施行為,不論是民事行為或是刑事行為;因此在對單位判處罰金時,應當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構成要件

    1、犯罪主體

  從《刑法》第213條至第220條的規定可以看出,侵犯他人所有的知識產權的犯罪主體,不僅是自然人,同時也包括了法人。

 

    2、犯罪客體

  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客體從上述的有關《刑法》規定來看,不僅包括了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還有商業秘密。

  同時應當指出的是,上述的三種權利及商業祕密既然作為法律保護的客體,就必須確實有權利實體及保護實益的存在,如果尚未註冊商標、完成著作、申請專利、乃至不具保護實益的秘密,自然就不符合法律應予保護的必要性。因此如果屬於公司經營管理層面,或者在形成商標、著作、專利的過程中,而可以確定屬於管理方法、產銷策略、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經營信息,或者屬於生產配方、工藝流程、技術訣竅、設計圖紙等技術信息,且確實有應予保護實益的,則可以歸類在商業祕密的範圍而獲得法律的保護。

 

    3、主觀要件

  • 侵犯權利行為人必須是故意,且有一定程度的認識。

  侵犯知識產權罪在立法評價上認為應當歸屬於故意犯,也就是對於過失犯沒有給予處罰的必要性。至於對侵犯的對象(也就是侵犯的客體)應當有一定程度的認識,亦即:明知是已註冊的商標,明知是他人的專利及專利產品,明知是他人註冊商標的標識;或者明知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以及明知是他人的著作權和專有技術。

  • 侵犯權利行為人必須有營利的目的,但以法律特別規定為限。

  按照《刑法》第213條至第220條的規定來區分,對於侵犯行為人的處罰設定有“以營利為目的”條件的是第217條的“侵犯著作權罪”、第218條的“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其他罪名則並未設定這個條件。那麼,怎樣的情況可以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1條第1款的規定“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屬於刑法第217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

 

    4、客觀要件

  關於本罪的客觀要件,我們可以從以下的面向來看。

        (1)、侵犯行為人的侵權行為必須是沒有合法的權利來源。

  所謂沒有合法的權利來源,是指侵權行為未經權利人同意或授權,也就是侵權行為人的使用或享受權利的行為,違背了權利人的自由主觀意願,就屬於犯罪行為。

        (2)、侵犯行為人的侵權行為必須是積極的作為。

  犯罪行為在區分上有作為犯及不作為犯,而侵犯知識產權罪的犯罪行為必須是作為犯才能構成,也就是侵犯行為人必須採取了積極的動作而違反刑法的規定。

        (3)、侵犯行為人的侵權行為必須造成一定的犯罪結果。

  從《刑法》第213條到第219條的規定,不難看出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罪的客觀要件必須有達到“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數額較大”、“數額巨大”、“重大損失”、“特別嚴重後果”等結果的,才構成各該罪名。

延伸閱讀:大陸刑法“侵犯知識產權罪”的介紹(二)-立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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