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关于民商事案件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
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诉讼服务中心实质化工作要求,深入推进繁案精审、简案快审工作取得实效,提高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荣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商事案件。
第二条【法律依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操作流程。
第三条【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本院民商事速裁审判业务庭和派出人民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的小额诉讼案件。
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民商事案件。
第四条【小额诉讼案件】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的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应为本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
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以自贡市统计局公布为准。
第五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以下情况不适用简
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涉诉信访案件;
(八)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案件;
(九)快审团队认为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六条【简转普程序】发现不适用于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十日内作出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裁定书。
第七条【裁定书送达】裁定书应在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八条【转繁案团队时间】由民商事简案审判团队审理的简易程序案件,应自简转普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简案转繁案的审批流程,将案件送至繁案团队审理。
第九条【审理方式】简转普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十条【合议庭变更通知书】简转普的民商事案件,繁案团队承办人应及时送达《合议庭变更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合议庭变更原由及相关诉讼权利。
第十一条【举证期限延长】因案件复杂而简转普的案件,应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一方需要延长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审理查明需要,延长举证期限。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各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
第十二条【审理期限】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案件,审理期限自案件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附则】本意见由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负责
解释。
第十四条【试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