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訴訟成為個人信息保護利器

據《法制日報》報道,“我們根據最新監管政策要求,升級了平台相關服務功能,並更新了《用戶服務協議》及《用戶隱私政策》……您可以查詢、複制、更正删除您的個人信息,我們也提供賬戶注銷的渠道……”

  幾天前,當記者在手機上打開某個軟件時,出現了這樣的“隱私保護提示”彈窗。

  幾十天的時間裡,眾多軟件修改隱私政策的現象已經多次出現,原因在於一部重要法律的施行——2021年11月1日起,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式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影響遠不止於此。

  個人信息非法獲取、過度采集等現象得到有效遏制;企業的合規成本因此變得更高,公眾的個人信息得到了更好保護;相關案件數量尤其是個人信息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數量增多……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姚志偉近日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說,個人信息保護法施行以來,個人信息保護力度明顯增強,全社會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治意識有了明顯提升。

  中國市場監管學會理事張韜注意到,個人信息保護法施行以來,各地法院至少已經審理了幾十起個人信息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個人信息保護法設置公益訴訟條款,有利於解決個體維權成本高、訴訟時間長等問題,加大了對個人信息領域權益保護的力度。可以說,公益訴訟正在成為個人信息保護利器”。企業合規成本相應增加

公益訴訟成為個人信息保護利器

  前段時間,當劉欣在手機上打開某社交軟件時,看到了一個“個人信息保護政策更新”的彈窗——我們更新了《個人信息保護政策》,請詳讀。如果你繼續使用,即表示你同意接受更新的《個人信息保護政策》。

  “當時就想,這應該跟個人信息保護法有關,因為那段時間這方面的宣傳很多。點開一看,發現裡面確實寫了很多跟這部法律相關的內容。”劉欣說。

  互聯網平台服務是數字經濟區別於傳統經濟的顯著特征。在個人信息處理方面,互聯網平台為平台內經營者處理個人信息提供基礎技術服務、設定基本處理規則,是個人信息保護的關鍵環節。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在數字經濟時代,互聯網平台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應當承擔更多的法律義務,因此,對於大型互聯網平台,個人信息保護法設定了特別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

  按照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一些互聯網企業迅速更新自己的用戶服務協議、用戶隱私政策等相關內容。但也有不少互聯網企業,未能跟上法律的步伐。

  近日,國家計算機病毒應急處理中心通過互聯網監測發現17款移動應用存在隱私不合規行為,涉嫌超範圍采集個人隱私信息;因為超範圍、高頻次索取權限,非服務場景所必需收集用戶個人信息等原因,上百款App被工信部要求下架……因為違反個人信息保護法相關規定,眾多App近日被點名通報和要求下架。

企業是受個人信息保護法影響最大的群體和主要監管對象,隨著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施行,企業的合規成本也隨之增加,但這種‘陣痛期’是企業必須要經歷的。”姚志偉說。

  張韜指出,對於如何處理和保護個人信息,個人信息保護法對企業設定了明確的操作指南,這就要求相關企業調整原有的業務模式。短期來看,相關的成本確實會增加,但從長期來看,這些保護用戶個人信息的制度,對企業和行業的整體發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企業的自身業務發展會得到可靠的安全保障,行業環境會得到清理和整治。

  監管執法機制逐步完善

  國家郵政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通運輸部近日聯合印發《“十四五”郵政業發展規劃》。針對由寄收快遞引發的個人信息洩露問題,《規劃》明確指出,嚴格落實網絡安全工作責任制,完善行業網絡安全、數據安全有關標準規範。同時,加強行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以及行業重要數據和個人信息保護。

  去年12月印發的《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應用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實施方案》要求,建立信息分級分類管理和使用制度,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通過聯合建模等方式進行技術處理後使用,實現數據“可用不可見”,嚴格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近年來,算法應用在給經濟、社會發展注入新動能的同時,算法歧視、“大數據殺熟”、誘導沉迷等算法不合理應用也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煩惱。針對這些問題,國家網信辦等四部門聯合制定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1月4日正式發布,向各種算法亂象伸出“利劍”。 個人信息保護法施行後,相關部門在各自領域內不斷完善相關政策和執法機制,更好推動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落地實施。

  根據個人信息保護工作實際,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國家網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個人信息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個人信息保護涉及的領域廣,相關制度措施的落實有賴於完善的監管執法機制。這就要求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個人信息保護法相關規定,根據自身的工作實際,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的個人信息保護和監管、統籌協調等責任。對於相關活動要進行嚴格監管,對於違法處理個人信息的行為要依法給予處罰,進一步提高監管能力和網絡綜合治理能力。”朱巍說。

  公益訴訟助力信息保護

  自個人信息保護法施行以來,各地法院宣判了多起涉及個人信息保護的案件。記者注意到,個人信息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在其中占據不小比例。

  2021年11月1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公益起訴人拱墅區人民檢察院訴被告劉某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民事公益訴訟案,並當庭宣判,判令被告劉某承擔損害賠償金1.4萬餘元,並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同一天,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公益訴訟起訴人常州市人民檢察院與被告田某個人信息保護民事公益訴訟一案,依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判決田某在國家級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並賠償9000餘元。

  2021年12月10日,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侵害個人信息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當庭判處被告張某甲、張某乙對社會公眾道歉,並對其損害的社會公共利益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個人信息不僅涉及自然人的人格權益,其作為重要的生產要素和價值資源,同時兼具財產利益和公共屬性。大規模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為解決個體維權成本高、特殊群體維權難、維權周期長等問題,個人信息保護法專門設置公益訴訟條款,為個人信息保護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張韜說。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七十條明確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違反本法規定處理個人信息,侵害眾多個人的權益的,人民檢察院、法律規定的消費者組織和由國家網信部門確定的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21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關於貫徹執行個人信息保護法推進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檢察工作的通知》,規範相關公益訴訟案件辦理,切實履行好公益訴訟檢察的法定職責。
  “個人信息保護法設置公益訴訟條款,賦予人民檢察院和法定的社會組織等更多主體訴訟資格,加強了對侵犯個人信息行為的法律規制,加大了對個人信息領域權益保護的力度。個人信息保護法施行以來,已經宣判了多起相關案件,由此不難看出,公益訴訟在解決相關糾紛方面的優勢。未來,對於侵害眾多個人權益的相關違法行為,公益訴訟很可能會被重點適用。”張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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