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約訴訟 留意不可抗力條款

毀約訴訟 留意不可抗力條款

新冠疫情為企業貿易增添變數,安侯法律事務所昨(23)日分享多個近期判例,因疫情所造成的毀約訴訟,其中部分初審判決已在今年出爐,可作為未來企業於合約主張不可抗力因素的參考。

 

安侯法律事務所昨日舉辦「2022國內外法令展望研討會」,安侯法律主持律師紀天昌指出,今年企業所面臨的挑戰,不外乎新冠肺炎疫情、美中貿易戰兩岸關係拉鋸及數位匯流發展等影響。

 

其中,又以和重要往來廠商之間,是否簽有「不可抗力條款」,是因應多方風險的重要關鍵。

 

安侯法律律師譚丞佑分享近期剛出爐的相關判例,皆為2020年間發生的爭議,其中一案當事人為車站美食街的店家,疫情之下生意慘澹,要求依不可抗力條款,降低租金或無痛終止租約;但對造認為,租賃契約中的不可抗力條款,僅列舉天災、人禍等項目,流行病並非可終止合約的項目。

毀約訴訟 留意不可抗力條款

在此案中,法院認為,其合約不可抗力條款亦有概括約定「其他非雙方當事人所能預見的情形」,認定疫情屬於其中之一,最後站在租客這一方,讓租客如願終止合約。

 

譚丞佑表示,另一個案件則沒這麼樂觀,該案為授權委外營運合約,可經營項目包括旅館、餐飲及娛樂活動等,受到疫情影響,海外遊客大減,旅館部分營業額大幅下降。

 

譚丞佑指出,此案合約所訂不可抗力條款較嚴格,須符合「無法防止、避免或排除」、「且以影響契約一部或全部履行」等要件,才可終止合約。

 

然而在該案爭議當時,我國疫情較和緩,尚未爆發大規模本土社區感染,此案法官依合約內容,認定旅館僅是可經營項目之一,原告並非「無法履行契約義務」,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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