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命的最後一程,你是願意進ICU搶救,還是自然安詳地離開?
近日,深圳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修訂稿,其中的“生前預囑”條款引發廣泛關注。
7月4日,深圳市生前預囑推廣協會會長李瑛接受極目新聞記者采訪時介紹,生前預囑是指人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預囑自己在生命末期或者臨終時,要或不要什麼樣的醫療照顧。推廣生前預囑,是倡導人們以自然、有尊嚴的方式離世。
生前預囑首次入法
6月23日,深圳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修訂稿。其中第七十八條規定:醫療機構在患者不可治愈的傷病末期或者臨終時實施醫療措施,應當尊重患者生前預囑的意思表示: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複蘇等創傷性搶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統,進行或者不進行原發疾病的延續性治療等。
生前預囑是指人們在意識清醒時事先簽署、說明在不可治愈的傷病末期或臨終時要或不要哪種醫療護理的指示文件。
1976年,美國加州率先通過《自然死亡法》。1991年,美國聯邦政府通過《患者自決法案》。隨後,美國35個州和阿根廷、加拿大、韓國、日本等國相繼出台自然死亡法或尊嚴死亡法。
2006年,國內首個推廣尊嚴死亡的公益網站——“選擇與尊嚴”網站成立,推出生前預囑文本《我的五個願望》,并建立生前預囑注册中心。
2013年,北京生前預囑推廣協會成立,致力於與尊嚴死亡、生前預囑相關的安寧療護、緩和醫療以及相關學科、機構、制度的建立與推廣。
2021年,深圳市生前預囑推廣協會成立。該市今年更是在“臨終決定權”上做出大膽突破,成為全國第一個實現生前預囑立法的地區。
立預囑後也可反悔
深圳市生前預囑推廣協會會長李瑛介紹,18周歲以上的心智健全的成年人,都可以簽署生前預囑,且只能在生命臨終時生效。
李瑛表示,在傳統醫學治療過程中,一些患者臨終前病情持續惡化,明知窮盡一切醫療手段也不可能有治愈的可能,但患者家屬受到各方影響,還會堅持將患者送進ICU。
“這種情況下,如果由家屬做決定放棄治療,等親人真的離世後,家屬又會覺得自己沒有盡到責任。但即便進入ICU繼續治療,患者也很痛苦,有的渾身插滿管子,有的可能還會成為植物人。如果事先知道這些情況,患者願意接受嗎?”李瑛說。
同時,ICU花費不菲,也會給患者家庭帶來很大的經濟壓力。
因此,李瑛認為,預立生前預囑,確定自己在生命的最後階段采用何種治療方案,是簽署人對自己的生命負責,也可減輕親屬的心理壓力和經濟壓力。醫生可依據患者生前預囑中的護理方案進行治療。
那麼,如何保證生前預囑確實是患者自願簽署的?李瑛建議,簽署人可以與家人、醫生、律師等相關人士討論後,帶兩名見證人到公證機構簽署。
“生前預囑并非一成不變,簽署人可隨時到公證機關更改預囑中的內容。”李瑛表示。如果簽署人臨終前反悔,醫生也會充分尊重其治療意願。
全面推廣仍有阻礙
李瑛介紹,推廣生前預囑,是倡導人們用一種有尊嚴、自然的方式離世。這種臨終關懷方式被稱為安寧療護,即為臨終患者解除身體上的痛苦,而不是做一些治愈性的治療。
“生前預囑目前仍處於推廣初期,推廣過程中還存在一些阻礙。”李瑛表示,“首先,中國人對死亡的話題比較忌諱,如何讓大家用輕鬆的態度面對這個問題,是我們推廣工作的重點;第二,公衆對生前預囑和安寧療護知曉率不高,很多人不知道還能自己選擇生命期末的醫療權。”
李瑛透露,深圳市生前預囑推廣協會接待的咨詢者中,大多是40歲至60歲有相關需求的人。越來越多的年輕人對生前預囑表現出積極態度,不過前來咨詢的高齡老人很少。
在安寧療護階段,患者除了按照預囑中的方案接受治療外,還會有心理醫生幫助他們和家屬克服對死亡的恐懼。專業社工也會鏈接社會資源,幫助解決患者家庭的貧困等問題。
不過,李瑛坦言,一些醫院目前并不具備這樣的醫療條件,所以生前預囑大面積推廣後,可能會給各醫院帶來相關科室的建設成本。
預囑執行更有保障
四川無衆律師事務所律師鐘文告訴記者,生前預囑首次進入地方性法規,主要有兩個意義:一是在法規層面確認生前預囑制度,從而促進這一制度在實踐層面落地;二是通過法規倡導,可以讓更多人了解生前預囑,推進這一制度的普及和立法工作。
鐘文表示,任何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都可以訂立生前預囑,其法律本質是一種單方聲明,如果沒有相關法律法規的認定,醫院方面可能不會認可并遵照執行。深圳市新版《醫療條例》施行後,將在法律層面給生前預囑提供法律保障,確保醫院認可并執行當事人的預囑,根據他們的要求提供相應的醫療護理。這不僅是對當事人的保障,也能够降低醫生的職業風險。
據介紹,2020年,四川無衆律師事務所開始為客戶提供“生前預囑律師見證”服務,至今已接受10餘位當事人的申請。“此前,國內沒有關於生前預囑的規定,我們只能仿照國外的法律法規和一些案例辦理。”鐘文說。目前,法律上沒有特別要求生前預囑的形式,實踐中多采取公證處公證或律師見證簽署的形式。
也有更便捷的訂立生前預囑方式,如填寫《我的五個願望》清單。但這一方式沒有書面文件,不具備生前預囑的外觀,形式效力較弱。
鐘文建議,無論采取哪種方式辦理生前預囑,當事人最好與近親屬事先溝通,取得他們的理解和支持。
到四川無衆律師事務所辦理生前預囑的客戶,多是30歲到40歲的一對對伴侶,他們都將對方委托為預囑執行人。
生前預囑的核心內容,是患者在不可治愈的傷病末期或者臨終時,可以選擇要或不要哪種醫療護理。而鐘文和同事為客戶辦理生前預囑時,也會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增加一些個性化內容。“比如有的客戶會寫,如果成了植物人,希望得到什麼樣的照顧;有的客戶甚至會寫,希望臨終前床邊放一束什麼樣的花。”鐘文說。
最好有第三方監督
“從心理學角度來看,在不違背倫理和人性的前提下,一些老人或者患者簽署生前預囑,是一種進步。生命雖然可貴,但不意味著要承受一些無謂的痛苦,尤其是在現有醫療條件無法治療的情況下。”華中師範大學心理學院教授穀傳華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穀傳華建議,訂立生前預囑前,應當對當事人進行心理和身體評估,例如其精神狀態、思考能力是否正常,身體狀況是否真的不需要繼續治療等。
此外,還要辨別當事人簽署生前預囑是否真是個人意願,他們有沒有受到家屬等外界因素的影響。因此,穀傳華認為,簽署生前預囑過程中,最好有第三方機構參與監督。
穀傳華表示,目前國內推廣生前預囑,還存在一定的難度。一方面,尊重生命是最高原則,任何人都不能隨意剝奪他人的生命,包括患者自己。因此在現階段,患者能否單方面決定放棄對自己無謂的治療,還存在倫理上的爭議。
另一方面的阻礙,則來自患者家庭。穀傳華說:“很多患者的家屬可能不忍心停止治療,他們會認為,只要繼續治療,就可以延長患者的生命。出於這種考慮,家屬可能阻撓患者訂立生前預囑。所以,生前預囑制度要得到大面積推廣,需要更多家屬真正站在患者的角度考慮并理解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