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高院調整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依法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
中新網瀋陽1月31日電(記者王景巍)近年來,涉外民商事案件數量明顯上升,涉外審判案件影響力日益加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1月31日,記者自遼寧高院獲悉,該院發布關於調整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的通知,旨在依法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便利當事人訴訟,進一步提升涉外民商事案件審判質效。
據介紹,隨著中國開放型經濟的深入發展,現有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轄機制已經難以完全滿足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此前僅確定由極少數基層人民法院和少量中級人民法院集中管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存在不夠高效便民的情況,也不利於涉外民商事案件審判質效的持續提升。此次調整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有利於推動基層人民法院重在準確查明事實、實質化解糾紛;中級人民法院重在二審有效終審、精准定紛止爭;高級人民法院重在再審依法糾錯、統一裁判尺度。
通知明確,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標的額人民幣2000萬元以上(包含本數)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案情複雜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以及其他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第一審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標的額人民幣50億元以上(包含本數)或者其他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此外,涉外民商事案件由專門的審判庭或合議庭審理。涉外海事海商糾紛案件、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涉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以及涉外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不適用本通知。(完)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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