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台灣人到哪個法院 涉台起訴離婚

涉台婚姻離婚訴訟程序

 

辦理涉台離婚:

1.如果是協議離沒培婚的,需要雙方的戶口簿、身分證、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以及台灣居民本人的襲明有效通行證、身分證,然後男女雙方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如果是訴訟離婚的,到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出具下列證件及證明資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分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書;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拍察告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亦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分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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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民事案件管轄規定

 

(一)涉台離婚案件的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地域管轄以及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涉台離婚案件的管轄,一般應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作為管轄法院。

(二)下列三類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是大陸一方要求與在台灣一方離婚的案件;

二是大陸一方與在台一方分離後未辦理離婚手續,一方或雙方分別在大陸和台灣再婚的,如果枝困其中一方當事人(大陸一方)敗行提出與原配偶離婚的案件;

三是回大陸定居一方要求與在台一方離婚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察搭嘩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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