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新聞雲

記者馬叔安/台北報導

關於香港9日舉行的「反送中」活動,有在大陸服務的台灣律師認為,由於在修訂的《逃犯條例》中,把陸、澳、台等地納入,亦即在台灣違反大陸的法律,就有可能在過境香港時,被引渡到大陸去受審,而台灣與香港長期在相對自由民主的環境中,勢必會對相關修法形成反對的聲浪。

在廣東執業26年的台籍律師黄致傑指出,《逃犯條例》修正通過後,對台灣最大的影響是,將可能面臨比台灣現行法律更嚴格的大陸法律,他舉詐欺犯為例,相關罪行在大陸最高可判無期徒刑或死刑,但在台灣最多只判10年,而香港則沒有死刑。

他以自己親身的經歷為例,「被關押在東莞市第二看守所的台灣人,受任律師不能寄生活費和衣物進去」,這樣的情形在世界上十分罕見,也是長期習慣相對民主自由的香港與台灣民眾會反對《逃犯條例》的原因之一。

而在台灣執業的律師徐志明則出,這次《逃犯條例》的修法,關鍵是把中國大陸也納入引渡的地區中,因為中國大陸的人權法治普遍被認為尚未完善,未來相關的條例完備之後,在香港或台灣批評大陸的人,都可能涉及犯罪,並在過境香港的時候被引渡到大陸,這對港澳台的法治將是傷害。

徐志明認為,未來一旦《逃犯條例》修正通過,台灣的政府可能會把香港列為旅遊警示的地區,而在中國大陸做生意或是往來的台灣民眾,如果存在被大陸認定犯罪時,就必須避免前往香港。

新聞來源:律師:《逃犯條例》若通過 台灣人過境香港可被引渡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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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走私 遭公安查緝 找律師當靠山

台灣 漁船走私 柴油至大陸販售雖然早已不是新聞,但是在國際油價持續上漲的客觀環境下,這一類的兩岸私運除了在海峽中線交易外,也發展到了國際海域(公海)的遠程交易了。

 

依台灣「中國石油」2018年7月30日牌告價,乙種漁船油1公秉14,778元(1公噸=1公秉,前者為重量,後者為容量),相當於1公升14.778元,而大陸的柴油售價,以上海市為例,1公升人民幣6.37元,再以台灣銀行2018年7月30日人民幣中間價4.471計算,大陸的柴油價格為1公升新台幣28.40元,兩者價差近一倍,為1公升新台幣13.622元。

 

61歲的呂某是台灣某家仲介公司的派遣工,去年11月中旬被公司派遣至中型漁船協工,呂某並與其船東的委託代表人洪某簽署了聘雇契約,每月工資為15萬元(新台幣,以下皆為新台幣),船上共有13位越南漁工(其中一位為船長),另有兩位台灣人(即呂某與王某),呂某主要工作是與洪某以電郵、微信或衛星電話指示其將接收到的經緯座標轉告船長開至定點處,之後便有小型漁船前來加油。王某則負責操作加油和盤點柴油數量,因為越南船長、呂某和王某皆未經手款項,只奉公司之命為指定船隻加油,亦不知道此行為是在販售柴油,前後共出海5趟,載運了4,800噸柴油,且呂某除了工資之外,並無其他報酬。

 

直到今年1月17日在大陸與越南海上邊界處被大陸海口市緝私分局查獲,連人扣船至海口市海關緝私分局並拘留至海關監管宿舍。2月6日,海關釋放了12位越南籍船員,卻獨留船長和2位台灣人;2月10日,呂某的太太這才收到海基會通知她的丈夫被拘留;3月,承辦的公安警察電告呂太太可以拿生活費去探望先生,呂太太至大陸探視後,查覺關押地點有異,遂要求仲介公司要為呂某聘請律師,但公司卻遲延至7月才委託當地的律師前往探視並轉交生活費。這才赫然發現海關對呂某的強制措施違反大陸《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場提出意見,未被理會,返台後向仲介公司受託人和呂太太告知上述情事,此後仲介公司便神隱,二週後,呂某被拘留至看守所。

 

按大陸規定,柴油的稅額約為30%,此次查獲的4,800噸,逃稅金額高達人民幣914萬元,船東非法所得毛利為人民幣1,462萬元。按大陸刑法規定:「100萬元以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500萬元以下為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500萬元以上為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至無期徒刑」。

 

本案最終應定性為「單位犯罪」,即應處罰公司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洪某),但是因為船東為境外公司且已神隠,海關將透過船籍註冊地巴拿馬得知船東姓名,進而在大陸地區發布通緝;且依據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雖不能遣返涉案的台灣人至大陸接受審判,但大陸公安得請求台灣警察單位要求涉案人至台灣指定處所製作筆錄,並交付大陸公安參考辦案。是故,若公司遲未出庭應訊,將被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而船東除罰金外,亦將面臨無期徒刑以下的判決。

 

另外,若大陸公安將偵辦轉移給台灣海關,公司和船東亦可能在台灣被依「走私罪」單獨起訴刑責。不止如此,大陸是國際刑警組織會員國(台灣不是會員國),若大陸對船東發布國際通緝令,則船東在世界上任一港口都有被逮捕的風險。

 

至於船員是否被認定為共犯或從犯,則是決定船員應否承擔刑事責任的關鍵。然而船員因為不諳大陸法律,且已被偵訊高達8次,能否詳記筆錄內容,則需要律師為其閱卷後(案件移送至檢察院後),再提供法律意見,為涉案船員進行辯護。

 

律師探視後發現,呂某因「走私普通貨物罪」被依法拘留37天(期間亦戒護就醫7天,但應關押至看守所),後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未准,遂改變採取「監視居所」的強制措施。因為檢察院並未批准逮捕,可以判斷公安偵辦部門的證據並未形成「證據鏈」,若能提前申請異議,也就是早點尋求律師的專業協助,在公安機關證據尚未充足前,是有可能取保候審。(註:為保護當事人隠私,地名、人名、國名均為虛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漁船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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