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匯兌 投資大陸出狀況

刑事案件 – 地下匯兌 投資大陸出狀況

台籍大陸律師黃致傑 | 中時旺報 – 地下匯兌 投資大陸出狀況

 

2014年,廣州市知名連鎖餐飲企業「儷X行」註冊資金為人民幣100萬元,因為業績直線上升,急欲拓點經營,負責人鄭X清遂遊說同為台灣人的簡X辰、吳X修二人投資當股東,坐享業績成長效益,並且出示了與「華X萬家」等知名廠商的攤位承租協議,佯稱連這些大型連鎖超市都看出商機,因為同是台灣人才優先讓簡、吳投資入股,簡、吳不疑有他,簽完「股東轉讓出資合同」後遂即透過地下匯兌中間人匯入鄭X清大陸帳戶人民幣200萬元,二個月後,鄭X清告知簡、吳二人必須再增資40萬元才願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並且拒絕簡、吳二人查帳,簡、吳不同意增資並要求退還投資款,糾紛遂起…..。

 

首先是簡、吳二人疏忽了那一些重要事項呢?第一、儷X行註冊資本僅人民幣100萬元,卻要求簡、吳二人以新台幣1000萬元(人民幣200萬元)購買其49%的儷X行股份,明顯不合理。第二、簡、吳二人為節省匯款手續費和匯差而選擇「地下匯兌」,導致起訴鄭X清返還投資款時,匯款中間人為恐承擔「洗錢」刑責而不願出庭作證。

再來、「股東轉讓出資合同」僅載明簡、吳二人的出資義務而未明確鄭X清的履行義務時限,且均未明載雙方之違約責任條款。

 

其次是那麼應該怎麼做才能保障出資人的權利呢?第一、分期給付出資款,並同時要求出讓股權人應至「工商局」辦理股權轉讓登記。若投入資金大於註冊資金,則亦應要求出讓股權人同時提高註冊資本額。第二、因為「股東轉讓出資合同」屬於「要式合同」(即金錢是否已交付),法院審理此類跨國(境)投資案時,往往首先要求的是匯款證明或出資証明,地下匯兌無法出具相關証明文件,應循正常管道之銀行匯兌。

 

第三、動輒成千上百萬元的投資案,建議投資人還是找專業律師把關,審閱合同和出讓股權人的身分適格與否?畢竟,一字差之毫釐,終將失之千里。

 

大陸雖然司法實踐上可接受「隱名股東」(台灣則不承認隱名股東)主張權利,但是隱名股東通常必須妥善保管其出資憑証,且一旦有反證事實時,便會被視為「出資不實」而喪失股東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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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處: 中時旺報 2017.09.10 黃致傑/投資大陸挖金礦地下匯兌出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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