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遺產繼承權

黃致傑的法律專欄2 – 兩岸遺產繼承權

台籍大陸律師黃致傑 | 黃致傑的法律專欄2 – 兩岸遺產繼承權

 

因小明之遺產在大陸,故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關於繼承順序之規定,在該法條第10條中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本案中「配偶」、「子女」、「父母」均為第一順位,所以都有繼承權,因此遺產為五人共同繼承。

 

關於遺產如何分配的問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3條規定:「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因此本案中理論上應各可分得總遺產之五分之一,則多分或少分將由實際情況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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