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律 – 職業打假人 商品標示要檢驗
台籍大陸律師黃致傑 | 中時旺報 – 大律法律 職業打假人 商品標示要檢驗
「職業打假人」,指的是尋找其明知「假、冒、偽、劣或標示不明」商品而消費,之後或檢舉或勒索,向出售商家或製造廠家依法索取賠償的職業團伙從業人。與台灣名稱「檢舉達人」略有不同,台灣檢舉達人通常是個人,而其目的是為「檢舉獎金」,而非向違規(法)者本身索償。
林姓台商在台灣製茶業享有盛名,2016年9月,林姓台商依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簡稱ECFA)透過「小三通」出貨至廈門市參加「兩岸鬥荼比賽」,活動結束後即將剩餘的密封罐裝茶葉及部份零散茶葉批發給其零售商店;同年12月職業打假人馬某在山西省某茶葉門店,購買了2萬餘元(人民幣,下同)的茶葉後,便以茶葉品質有問題要求出售商家鉅額賠償,出售商家不從,馬某遂檢舉商家違法出售標示不明產品,除要求某市工商局開罰出售商家並給予馬某檢舉獎金,甚至直接將出售商家和林姓台商一起告上法院,要求退還購買價款和賠償金共20餘萬元。
法院審理後判決(摘要):
一、密封罐裝茶葉外包裝載有符合台灣地區之產品標示,林姓台商亦提出符合台灣相關單位的檢驗憑証,依據ECFA協議內容,可以在大陸地區販售,判令分別退還商品及價金,解除買賣合同。
二、零散茶葉部份因未符合《食品安全法》相關商品標示規定,唯林姓台商提出台灣地區原採購證明和品質檢驗證明,且未造成食品安全,故僅認定違反包裝之規定,判令分別退還商品及價金,被告給付賠償金6萬元。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三分之二,被告承擔三分之一。
至此,被告林姓台商已險中求勝,原告退還之比賽茶葉市價近6萬元,被告現僅承擔訴訟費1千餘元,職業打假人馬某因為不了解兩岸貿易協議,白費精力訴訟了。
今年5月19日,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函覆工商總局的批文已做了指標性意見:「將適時借助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一些職業打假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我們不支持這種以惡懲惡,飲鴆止渴的治理模式」。換句話說,職業打假人將不能再用「消費」的身分來對商家進行「牟利性」打假行為了。
(文章出處: 中時旺報 2017.11.12 黃致傑/職業打假惹人厭 商品標示要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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