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廣告法 台商需留意
台籍大陸律師黃致傑 | 中時旺報 – 大陸廣告法 台商留意避危機
再好的服務離不開「行銷」,再好的商品都需要「廣告」;儘管在台灣刊登廣告是再平常不過的事情,一通電話,報紙的分類廣告就可以明天上報,徵人、貸款、按摩、政黨訴求、甚至是犯罪集團徵求合伙人,只要能看出其中隱含的意思,不少人都能在分類廣告中找到各行各業生存的方式,拜網路科技的發達,這些分類廣告更充斥在我們的電腦、手機或平板電腦。
但是在大陸刊登廣告可是受到很多的限制,例如公司的清算公告就必須有法院的裁定書,出售資產就必須有官方的權屬證明,遺失公告也要有公安機關的報案證明,就連拋棄繼承的公告也得要拿著律師証執業証才能刊登……。那麼大陸的廣告行為是由那些部門法規範呢?其中又有什麼內容是台商容易疏忽而觸法呢?
在大陸的廣告行為主要是由《廣告法》及《廣告法實施細則》來規範。台商在大陸行銷產品,銷售成績欠佳的當然一定需要「廣告」來增加業績,當然成為廣告法的約束對象(包括店鋪的招牌廣告),即便是不需廣告的熱銷商品,在其外包裝上的產品介紹也是屬於廣告,仍是要符合《廣告法》的規定。
大陸《廣告法》較特殊的內容如下:
在圖案及動態影片的禁止上:禁止使用中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及使用或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形象。
在內容規範上:不可使用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就連「母乳代用品」的介紹詞也被禁用。
在文字限制上:即「極限用語」,這部分因為在台灣習慣性的使用而導致台商最容易疏忽而觸法的部份,例如:世界級、首選、最新技術、最先進、金牌、世界領先、極品、頂尖、王牌、銷量第一、萬能、極致……,在台灣常見的廣告詞語都不可在大陸使用。對於極限用語的店鋪,一經發現違規店鋪將給予扣分並罰款20萬元以上100萬元人民幣以下,出現情節嚴重將直接進行封店處理。而一旦遇顧客投訴極限用語,並維權成功,賠付金額將由商家全部承擔。
(文章出處: 中時旺報 2018.01.14 黃致傑/大陸廣告有玄機 台商留意避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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