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海子女扶養權案
台籍大陸律師黃致傑 | 跨海子女扶養權案 – 民事調解
【案件概述】
陳先生跟一名大陸女子邵小姐為男女朋友關係,在未有婚姻狀態中於2012年生育了一名非婚生子女小嫻,小嫻從了父姓,隨生母邵小姐在東莞居住。在小嫻出生前一年,邵小姐利用陳先生給錢在東莞市區買了一間房,並登記在自已名下。陳先生都會提供生活費及撫養費給邵小姐,不料邵小姐(原告)在今年初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將孩子小嫻的撫養權判給陳先生(被告)。但陳先生因為在台灣也有自己的家庭,遂前來我處諮詢該如何處理……
【最終結果】
本案11/1號開庭,當場調解成功,並於當天拿到生效文書,雙方都非常滿意!!!雙方皆贈與感謝卡給黃律師。
1.法院認為男方雖台灣有家庭,經濟條件較好,子女現已7歲(無法定必須歸屬母親的原因),若取得台灣戶籍較有利於子女成長。
2.委託人(男方)因有家庭難容大陸子女,遂請求黃律師竭力將撫養權交與女方,並要求探視權。
3.雙方溝通後,女方同意了黃律師的意見,法院也認可律師的分析,調解成功。
4.開庭即進入訴前調解,並且直接調解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