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天+4天,重見自由天 <繼5天律見遠路途後>

 

黃君因涉「販毒罪」被大陸公安拘留,並解押至外地看守所,台灣父母心急如焚,委託汎理並台籍大陸律師提供法律協助,我們旋即查訪確認關押地、搜集相關法規、申請公安局律見、預約看守所時間,5天就飛去穿著全身著防護衣見到了被關押人,詳問了案情,分析了法律關係,指導了罪名的輕重、提供了法律幫助,並製作了「會見筆錄」,隔天即向台灣父母說明律見情況,被關押人知悉自己的訴訟權利後,4天即"取保候審"。

本案的關鍵點在於"吸食"、"代購"、"販賣"和"轉讓",構成的法律要件不同。若單純吸食,則僅以《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戒毒條例》進行治安處罰或刑事處罰或進行勒戒,而大陸《刑法》第357條規定,大麻和大麻樹脂與大麻浸膏和町以及四氫大麻酚都是毒品。《刑法》第347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屬刑事犯罪,要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被判處死刑。

  黃君平日偶爾吸食大麻,並收受朋友滙款再同金額轉帳給上游採購,由上游採購直接發貨給其朋友,整個過程沒有任何"獲利行為"亦未"接手貨品",純屬幫忙朋友,在台灣相關法律規定,應可認定為"代購"或"轉讓",因為販賣的重要構成要件即是"獲利與否",但是大陸的刑法並沒有"代購"或"轉讓"的法律規定或司法解釋(這一點台灣刑法較為細膩),而僅有"販賣"的規定。

  我們律見時詳細的向被關押人說明了其中的不同處,被關押人才恍然大悟,並據此向公安強調並未從事販毒,4天後公安批准「取保候審」。*註

  大陸地區雖然和我們同屬「大陸法系」,但具體落實到法律規定上,還是有很多的不同,例如:公安偵訊時,律師不可在場,大陸必須如實陳述,台灣可行使緘默權,大陸取保候審通常伴隨著限制出境等等,西進大陸的台灣人,"熟悉規則,法律要會"。

 

*註:9/23委託,10/13委託,10/19探視,10/23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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