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的執行判決要怎麼處理

法律小問答10 – 合同糾紛的執行判決要怎麼處理 ?

台籍大陸律師黃致傑 | 法律小問答10 – 合同糾紛的執行判決要怎麼處理 ?

 

 

商業往來在簽訂合約的時候,除了可按照雙方當事人的義行約定解決糾紛的放法,以及管轄地區,但發生糾紛的時候,經法院判決執行,又要怎麼落實權益呢?

 

王先生在台中經營一家小工廠,某日經由在廣東汕頭市的朋友介紹一家大陸A公司要進口王先生工廠的產品,王先生擔心自己的工廠規模不大,如果發生糾紛恐怕會影響營運,因此要求雙方必須簽訂合同。誰知最後果然發生爭議,經過台灣的訴訟程序後王先生獲取勝訴、並且確定,但是該怎麼執行判決呢?

 

 

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可以按照雙方當事人的意願,自行約定糾紛解決的方法(如訴訟、仲裁)、與管轄地區(如廣東汕頭、台灣台中),這在兩岸的相關法律中都是被允許的,本案便是一個例子。接下來王先生要面對的問題是,如何落實確定判決書的主文,也就是如何讓王先生受到損害的權利獲得滿足。

 

首先,王先生可以透過協商的方式,讓A公司自行履行判決書要求的義務。如果A公司確實履行了義務,雙方的爭議到此也就結束了。

 

第二,假使A公司不願意自行履行義務,王先生是否可以向台灣法院聲請對A公司強制執行呢?答案是不行的。台灣法院可以針對糾紛進行審理、判決,是因為有法定管轄、意定管轄的原因,但是強制執行並不包含。所以,本案的強制執行應該向大陸管轄法院提出申請。

 

第三,王先生應該如何向大陸的管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呢?因為本案的判決法院是台灣法院,並不是大陸法院,所以,王先生必須先向大陸法院提出認可台灣法院判決的申請,經由大陸法院裁定認可之後,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合同糾紛的執行判決要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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