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賭博罰不罰?開設網賭行不行?

網路賭博 大陸罰不罰?

網路賭博 大陸罰不罰?

中時旺報 – 網路賭博 罰不罰?開設網賭行不行?

網路科技的興起造就了無遠弗屆的溝通平台,卻也在科技的基礎上出現了百花爭嗚的手機遊戲,更有甚者便是「網路賭博」的興起。

 

小志是31歲的台灣人,平常喜歡在網賭站小試身手,小志因為是常客所以認識了網賭站的老板小俊,爾後被吸收到深圳市擔任網賭站的客服人員,平日在流動辦公室向客戶介紹網賭站的遊戲方式,偶爾奉小俊之命至大陸各地拉攏重要客戶,2018年1月被深圳市公安以「開設賭場罪」現場抓獲,2月經檢察院批准逮捕。

 

在台灣「常業賭博罪」是指以賭博為常業,設置遊樂場所供人打電動玩具、吃角子老虎等,其法定刑是二年以下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如果在其店內打工當計分員,則被認為是常業賭博罪之共犯。另,開設賭場意圖營利,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是因為該種類的網賭站伺服器通常架設在國外,所以警方查獲後若犯嫌關閉了國外伺服器,定罪上就容易陷入舉証困難的冏境。

大陸對於「開設賭場罪」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非常明確,其中也含括網路賭博,據《最高院、最高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建立網賭站並接受下注或提供他人組織賭博、代理網賭站業務、參與網賭站的分成,只要具有上述一項即視為「開設賭場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大陸比台灣更靈活運用司法解釋的,除了定罪量刑外還有更寬廣的「管轄權」規定,即以犯罪地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為輔,其中「犯罪地」的認定包括網賭站建立者或管理者所在地、代理人或參賭人行為地、伺服器所在地,因此,即便是在台灣上網簽賭,亦可能在大陸公安查緝境內違法行為時遭受到未知的刑事追訴。

至於在大陸到處可見的「橋牌館」、「麻將館」等…,是不是也觸犯「開設賭場罪」,非也,若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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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處: 中時旺報 2018.05.13 黃致傑/網路賭博罰不罰?開設網賭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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