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遺族可以請領台灣公務員撫卹金嗎?死亡給付、撫卹與兩岸程序一次看
兩岸案例解析:這不是一般遺產繼承,而是遺族依法請領的公法給付
台灣早期有不少民眾因時代背景來台生活、工作,原本在中國大陸仍有配偶、子女或其他親屬。
當這些人在台灣擔任公務人員、軍人、教師或公營事業人員,日後死亡時,大陸地區的配偶、子女或其他遺族常會遇到一個問題:
人在中國大陸的家屬,可以請領台灣公務人員死亡後所產生的保險死亡給付、撫卹金或退休遺屬給付嗎?
答案不能直接套用一般「遺產繼承」規定。真正要先確認的是:
亡者死亡時的身分、給付種類、台灣是否另有遺族或法定受益人、大陸申請人與亡者的親屬關係,以及是否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一、案例背景:父親在台擔任公務人員,大陸兒子如何請領相關給付?
本案例原始資料記載,一名長者早年來到台灣生活,在中國大陸原有家庭並育有一名兒子。
來台後,長者曾擔任警察公務人員,與中國大陸的兒子仍維持書信及探親往來。
長者後來於2009年在台灣死亡,大陸地區的兒子因而開始處理父親死亡後可能涉及的公務人員保險死亡給付、撫卹或退休遺屬相關給付。原頁記載,家屬後續完成相關申領程序。
但原文章將這件事情歸類為:
「兩岸繼承-繼承台公務員撫卹金」
從法律角度來說,需要進一步修正。因為:
公務人員死亡後依法給予遺族的部分撫卹、撫慰或保險死亡給付,並不是亡者生前留下的遺產。
因此,這類案件與一般:
房屋、存款、股票、債權等遺產繼承
是不同的法律關係。
二、撫卹金不是一般「遺產」
這是這篇文章最重要的法律概念。
法務部曾針對台灣公教人員的大陸遺族請領撫卹金、撫慰金問題明確表示:
遺族撫卹金、撫慰金,是法律依遺族身分所給予的權利,並非亡故者的遺產,因此沒有一般遺產繼承的問題。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換句話說,假設某位公務人員死亡後依法產生一筆遺族給付:
並不是先變成:
「亡者的遺產」
再由子女依民法分配。而是要看:
相關公務人員保險、退休撫卹及兩岸法規,究竟規定哪些遺族或法定受益人有資格直接請領。
因此:
「是不是民法繼承人」與「是不是某項公法給付的合法領受人」是兩個不同問題。
有些人可能具有民法上的繼承資格,卻不一定符合某項公法給付的領受條件;反過來,某些依法直接給予遺族的權利,也不能單純按照一般遺產比例分配。
三、台灣法律目前怎麼規定大陸地區遺族?
目前最重要的規定之一,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之1。
依現行規定,如果軍、公、教或公營事業人員:
- 在任職期間死亡;或
- 支領月退休等給與期間死亡,
而且死亡時在台灣地區沒有遺族或法定受益人,其居住中國大陸的遺族或法定受益人,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可以申請特定的一次性給付。內政部
目前法律列出的項目包括:
- 公務人員或軍人保險死亡給付
- 一次撫卹金
- 餘額退伍金
- 一次撫慰金等一次性給付
但依法:
不得請領年撫卹金或月撫慰金。
現行退休撫卹制度中,部分舊法所稱的「一次撫慰金、月撫慰金」,在新制下已改以「遺屬一次金、遺屬年金」等名稱處理,因此閱讀較早期案例時,應特別注意新舊法用語不同。陸委會最新兩岸法規解釋彙編亦有特別說明這項名稱變更。行政院大陸事務委員會
四、不是只要住在大陸的兒子,就一定可以請領
這點非常重要。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之1的特殊制度有一個重要前提:
亡者在台灣地區無遺族或法定受益人。
因此,不能只確認:「大陸有一個兒子。」
還必須確認亡者死亡當時:
- 台灣是否有配偶
- 台灣是否有子女
- 是否有其他依法具有領受資格的遺族
- 公保是否另有法定受益人
- 不同給付項目的遺族順位如何規定
法務部過去的行政解釋也指出,判斷大陸地區遺族是否可以依第26條之1請領,原則上要看亡者死亡當時是否存在台灣地區遺族;如果死亡時已有台灣地區遺族,不能單純因該名台灣遺族後來沒有請領或權利消滅,就因此讓大陸地區遺族取得第26條之1的請領資格。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因此,這類案件第一件事並不是先準備匯款帳戶,而是:
先把完整的家庭及法定受益人關係查清楚。
五、大陸地區遺族有「5年」的申請期限
這類公法給付與一般兩岸遺產繼承的期限不同。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之1,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原則上應自:
支領給付人死亡之日起5年內
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如果超過法定期限沒有申請:依法喪失該項請領權。 內政部
這裡非常容易和另一個「3年」搞混。
六、「5年請領」和「3年繼承表示」不是同一件事
如果大陸地區人民要繼承台灣地區人民留下的:
- 房屋
- 存款
- 股票
- 一般財產
原則上涉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的大陸地區人民遺產繼承表示制度。
但本篇討論的:
公務人員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一次撫慰/遺屬給付
屬於另一類法律關係。
依第26條之1:
主要申請期間是死亡日起5年。
因此:
3年=一般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遺產的特殊繼承表示期間。
5年=本篇所談特定軍公教等公法給付的大陸地區遺族請領期間。
兩者不要混用。
七、大陸地區遺族能請領多少?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之1:
大陸地區遺族依該條申領的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等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200萬元。 內政部
這裡也要特別注意:
這個「200萬元」是:
第26條之1針對特定公法給付所設定的總額限制。
它不是一般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遺產所涉及的第67條「200萬元」制度。
兩個規定雖然都出現:
新台幣200萬元
但法律依據、適用對象及性質不同。
文章或案件說明時不宜混為一談。
八、不同給付項目,要分開確認
「公務員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及一次撫慰金」
但實務上不能假設每個亡故公務人員的家屬都可以同時請領所有項目。
必須先看亡者死亡當時的身分。
情況一:公務人員是在職期間死亡
依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1條:
公務人員在職死亡,由遺族或服務機關申辦撫卹。
其死亡原因還區分:
- 病故或意外死亡
- 因公死亡
不同原因會影響撫卹計算方式。考試院法規共用系統
情況二:公務人員在保險期間死亡
另外可能涉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的死亡給付。
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7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時,依其死亡原因與保險年資計算一次死亡給付;第28條再規範死亡給付受益人的領受方式及順位。考試院法規共用系統
居住中國大陸的公保受益人,則還必須配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特殊規定辦理。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亦明文規定,居住大陸地區的受益人應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規定請領。考試院法規共用系統
情況三:退休公務人員領月退休金期間死亡
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3條以下,則規定退休人員死亡後的:
遺屬一次金
以及符合條件時可能涉及的:遺屬年金。 考試院法規共用系統
較早期法規及案例常使用:
一次撫慰金
月撫慰金等名稱。
因此,像本案例發生於2009年:
實際能請領什麼,必須依亡者死亡當時有效的公教人員保險、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及兩岸法規判斷。
不能直接拿2026年的法律名稱回推2009年的給付項目。
九、大陸法律角度:這是不是《民法典》上的遺產?
從中國大陸法律角度,同樣必須先區分:
遺產和遺族依法直接取得的給付是不同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2條規定: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法或依財產性質不得繼承的財產,不得繼承。中國網信辦
因此,如果某筆台灣公務員撫卹或遺屬給付,是依台灣法律在公務人員死亡後,直接賦予特定遺族或法定受益人的權利,就不能因為申請人人在中國大陸,而改用中國大陸《民法典》法定繼承順序來決定:
誰可以向台灣政府領錢。
這筆給付是否存在、誰有資格、期限多久、金額多少:
首先仍由台灣相關公務員、保險及兩岸法規決定。
因此,中國大陸法律在這類案件中的主要作用,通常不是決定台灣撫卹金的領受資格,而是處理:
- 大陸申請人的身分資料
- 親屬關係證明
- 公證
- 委託文件
- 其他在大陸製作的證明文書等問題。
十、中國大陸的親屬關係公證為什麼很重要?
大陸地區遺族如果要證明自己是:
- 配偶
- 子女
- 父母
- 其他法定遺族
通常必須提供足以證明親屬關係的正式文件。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11條,公證機構可以依法辦理包括:
- 繼承
- 委託
- 婚姻狀況
- 親屬關係
- 出生
- 身分
- 死亡等公證事項。行政復議
因此,大陸地區申請人可能需要先在中國大陸辦理:
親屬關係公證書
以及依實際案件需要辦理:
身分、委託或其他相關公證文件。
但要注意:
大陸公證完成,不代表文件就可以直接交給台灣主管機關使用。
後續還涉及兩岸文書驗證程序。
十一、大陸製作的文件還要經過台灣端驗證
依台灣現行兩岸相關規定,大陸地區遺族請領一次撫卹金時,需要檢具經依法驗證的:
- 大陸地區身分證明
- 親屬關係證明等資料。內政部
相關行政規定也指出,大陸地區製作的:
- 身分證明文件
- 委託書
- 死亡證明
- 親屬關係公證書
- 其他必要文件
應先經中國大陸公證機構辦理公證,再依兩岸文書程序完成驗證。內政部
因此實際流程通常不是:
大陸兒子拿戶口本 → 台灣直接領錢。
而可能是:
確認申請資格
↓
中國大陸調取身分與親屬資料
↓
辦理親屬關係等公證
↓
依兩岸程序辦理文書驗證
↓
向台灣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主管機關審核領受資格與給付金額
↓
完成給付程序
十二、通常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依目前兩岸相關規定,不同給付項目要求略有差異,但通常會圍繞以下幾類資料。
1. 亡者資料
例如:
- 死亡證明
- 公務人員服務資料
- 退休資料
- 保險資料
- 其他主管機關要求文件
如果涉及一次撫卹金,還可能需要由死亡人員最後服務機關查證歷任職務等資料。內政部
2. 大陸地區申請人身分資料
包括依法要求的:
-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資料
- 常住人口相關資料
- 其他足以確認本人身分的文件
3. 親屬關係證明
需要證明申請人與亡者究竟是:
- 配偶
- 子女
- 父母
- 其他依法具有資格的遺族
親屬關係公證是跨境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環。
4. 台灣地區無遺族或法定受益人的證明
這是第26條之1特殊機制的重要條件之一。
因為法律不是只問:
「大陸有沒有家屬?」
還要先確認:
台灣有沒有依法優先或具資格的遺族/法定受益人。
5. 委託文件
如果申請人有數人,現行規定原則上要求協議由其中一人代表申請並提出委託書。內政部
如果委託文件在中國大陸製作,也應注意公證及驗證程序。
十三、大陸地區遺族一定要本人來台嗎?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之1,一般制度設計是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辦理及領受相關給付。
但法律也設有例外。
如果申請人存在:
- 受傷
- 疾病
- 行動困難
- 給付金額與來台旅費顯不相當
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定後:
可以免進入台灣地區。 內政部
因此不能一概寫成:
「所有大陸遺族都一定要本人飛來台灣。」
是否需要來台,仍應依當時主管機關規定及個案核定結果確認。
十四、如果台灣已經有遺族,大陸兒子還可以一起分撫卹金嗎?
不能直接按照「遺產大家一起分」的邏輯理解。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之1,大陸地區遺族使用該條特殊制度請領的前提之一,就是:
亡者在台灣地區沒有遺族或法定受益人。 內政部
因此,如果亡者死亡當時在台灣已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遺族或法定受益人,就不能單純認為:
「台灣一個兒子、大陸一個兒子,所以兩人各分一半。」
公務人員撫卹、退休遺屬、公保死亡給付等制度都有自己的領受資格及順位。
應先確認:
到底申請的是哪一種給付?
再依該給付的法定受益人制度判斷。
十五、這類案件最容易犯的5個錯誤
1. 把撫卹金直接當遺產
這是最常見的錯誤。
公務員遺族撫卹、撫慰等依法直接給付遺族的款項,不等於亡者一般遺產。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2. 把3年繼承期限和5年公法給付期限搞混
一般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遺產,和本篇特定軍公教公法給付,是兩套不同制度。
3. 只證明「我是兒子」,卻沒有確認台灣是否另有遺族
第26條之1特別要求確認台灣地區是否存在遺族或法定受益人。
4. 大陸公證辦好就認為程序完成
大陸公證只是跨境文書的一部分,後續仍可能需要台灣端驗證及主管機關審核。
5. 把歷史案件的舊法名稱直接套到現在
原案例發生於2009年。
當時所稱的:
一次撫慰金、月撫慰金
與現行退撫制度的:
遺屬一次金、遺屬年金
已有制度與名詞上的變化。
因此舊案例只能作為案件情境參考,實際權利一定要按照死亡當時適用的法律判斷。考試院法規共用系統
常見問題 FAQ
Q1:大陸兒子可以「繼承」台灣父親的公務員撫卹金嗎?
法律上不宜稱為「繼承撫卹金」。
部分公務員撫卹、撫慰及死亡給付,是法律直接賦予符合資格遺族或法定受益人的權利,並非亡者一般遺產。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是否可以領取,要看申請人的遺族/受益人資格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規定。
Q2:大陸地區遺族多久內要申請?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之1,原則上應自死亡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逾期可能喪失權利。內政部
Q3:是不是最多只能領200萬元?
依第26條之1申請的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餘額退伍金、一次撫慰金等項目:
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200萬元。 內政部
此為特定公法給付制度的限制,與一般遺產繼承第67條的200萬元規定不是同一件事。
Q4:大陸地區遺族可以領每月撫卹金嗎?
依現行第26條之1,大陸地區遺族依該特殊制度:
不得請領年撫卹金或月撫慰金。 內政部
現行制度部分名稱已調整為遺屬年金等,但實際適用仍須依死亡時間及相關法令判斷。
Q5:如果台灣還有妻子或子女,大陸兒子可以依第26條之1請領嗎?
第26條之1的法定前提是:
亡者死亡時在台灣地區無遺族或法定受益人。
所以如果死亡時已有符合規定的台灣地區遺族或受益人,原則上不符合該條特殊請領制度。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個別給付是否另有其他規定,仍應依該給付的法源確認。
Q6:大陸的戶口資料可以直接拿到台灣申請嗎?
通常不宜只拿一般戶籍資料直接申請。
相關親屬、身分及委託文件可能需要先由中國大陸公證機構辦理公證,再依兩岸文書程序辦理驗證。內政部
Q7:大陸法律在這類案件有什麼作用?
中國大陸法律主要涉及:
- 大陸申請人的身分
- 親屬關係資料
- 公證程序
- 委託等文書
台灣公務員死亡後某項撫卹或保險給付是否成立、誰有資格、金額與期限,則主要依台灣的公務員、保險、退撫及兩岸法律判斷。
辦理前可以先確認哪些資料?
如果遇到類似情況,建議先確認:
- 亡者死亡日期
- 死亡時是在職還是已退休
- 原服務機關
- 是否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 死亡當時台灣是否有配偶、子女或其他遺族
- 大陸地區申請人與亡者的親屬關係
- 是否已有親屬關係公證書
- 是否已完成相關文書驗證
- 距死亡是否已超過5年
- 實際要申請的是公保死亡給付、撫卹金還是退休遺屬給付
先把這些資料確認清楚,才能知道:
究竟適用哪一套給付規定。
台灣法律與中國大陸法律怎麼分工?
| 問題 | 主要法律角度 |
|---|---|
| 哪種公務員死亡給付可以申請 | 台灣法 |
| 誰是法定受益人/遺族 | 台灣各給付法規+兩岸條例 |
| 大陸遺族是否符合特殊請領資格 | 台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
| 5年期限與200萬元限制 | 台灣法 |
| 大陸申請人的身分資料 | 中國大陸法與行政資料 |
| 親屬關係公證 | 中國大陸《公證法》及公證程序 |
| 大陸文書在台灣能否使用 | 兩岸文書查驗制度 |
| 撫卹金是不是一般遺產 | 原則由給付所依據的台灣法決定 |
| 一般中國大陸遺產定義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2條 |
因此這類案件最重要的不是問:
「台灣法還是大陸法哪一個比較有利?」
而是先把法律問題正確分類。
法律依據與官方資料
本文主要參考下列現行及官方資料: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之1
規範軍公教及公營事業人員死亡後,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請領特定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等給付之資格、5年期限、給付限制及例外。內政部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7條、第28條
規範公教人員死亡給付及其法定受益人制度。考試院法規共用系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3條以下、第51條以下
分別規範退休公務人員死亡後的遺屬一次金、遺屬年金,以及在職公務人員死亡之撫卹制度。考試院法規共用系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及相關作業規定
規範大陸地區申請人所需的身分、親屬關係、死亡證明及驗證文件。內政部
法務部(82)法律字第1705號函
說明遺族撫卹金、撫慰金依法屬於遺族給付,並非亡故者遺產。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2條
規定遺產為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中國網信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11條
規定公證機構得辦理親屬關係、身分、出生、死亡、繼承、委託等公證事項。行政復議
網站資訊聲明
本文依現行台灣法律、中國大陸公開法律資料及原網站歷史案例重新整理。
原案例發生於2009年,當時適用之公務人員保險、退休、撫卹及兩岸法規與現行制度部分已有修正,因此本文不以2026年現行法回推原案件實際核發項目或金額。
公務人員死亡後的公保死亡給付、撫卹金、遺屬一次金等具有不同法源、申請資格與領受順位;實際案件應依亡者死亡時間、在職或退休身分、台灣及大陸遺族情況及當時有效法令個別確認。
本文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不構成針對特定案件之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