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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15修正)釋義

第九十二條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釋義】本條是關於同一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不一致時的適用規則的規定。

 

從理論上說,同一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應當是協調一致的,不會出現衝突。但是,由於不同的規範性文件規範社會關係的範圍和角度不一樣,制定規範性檔的時間有先有後,以及立法技術的缺陷等原因,同一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不一致的現象還是存在的。由於同一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的效力是一樣的,當它們之間出現不一致時,應當如何適用,法律應當明確。有的法律明確了,如行政覆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覆議的期限是六十日,在此以前出臺的涉及行政管理的法律多數規定,申請覆議的期限是十五日,還有的規定為五日,有的規定為七日等。對此,行政覆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公佈的法律有關行政覆議的規定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規定為准。”但還有許多法律、法規沒有明確,實踐中產生一些混亂。因此,本條確立了以下兩項適用規則:

 

  一、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

  特別規定是根據某種特殊情況和需要規定的調整某種特殊問題的法律規範。一般規定是為調整某類社會關係而制定的法律規範。特別規定是一種相對性的概念,它與一般規定的區分是相對而不是絕對的。這種相對性主要體現在適用範圍(即對象、事項、地域或者時間的效力範圍)的不同。相比之下,適用範圍較窄者為特別規定,適用範圍較寬者為一般規定。

  確立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的規則,是因為特別規定是在考慮具體社會關係的特殊需要的前提下制定的,更符合它所調整的社會關係的特點,所以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

  如合同法調整所有的民事合同關係,合同法的規定就是一般規定。除合同法對合同有規定外,海商法、鐵路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分別對海上運輸合同、鐵路運輸合同、航空運輸合同作了規定。相對于合同法的規定來說,這些規定都是特別規定。如果海上運輸合同、鐵路運輸合同、航空運輸合同的內容與合同法的規定不一致,在選擇適用的法律時,應當優先適用海商法、鐵路法、民用航空法。

 

  二、新的規定優於舊的規定

  一切法律都是根據當時的社會關係的情況制定的,隨著社會關係的發展變化,法律規範也存在過時的問題,需要不斷地修改和更新。法的修改和更新有多種形式,有的是制定了新的同一部法律,有的是在相關的法律中重新作了規定,有的明確宣佈哪些法律規範被廢止,有的沒有明確。因此,在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之間,就會產生衝突,這時就要確立如何選擇適用的規則。因此,本法明確了新的規定優於舊的規定的適用規則。如2007年通過的物權法中有關擔保物權的制度規定對1995年制定的擔保法中關於抵押、質押、留置等內容作了補充和變更,使物權法與擔保法發生了一定的重疊甚至衝突。但物權法並未廢止擔保法相關章節的規定,只是在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這表明,在物權擔保問題的法律適用上,物權法這一“新的規定”是優於擔保法這一“舊的規定”的。

  理解新的規定優於舊的規定這一規則,需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與本法第九十三條有關法的溯及力的規定區別開。本條規定的新的規定優於舊的規定,是兩個規範性檔的規定有效的情況下,該適用哪個規定,本條確定的是從新的原則。法的溯及力是解決新法對它生效以前發生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一般是從舊的原則。二是注意在法律條文中明確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情形。如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就說明,提起行政訴訟的一般期限為六個月,但現行法律中還有一些特別的規定,如專利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三個月,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三十日,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的十五日等。顯然,專利法等各單項法律關於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的規定相對于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是“特別規定”,同時也是“舊的規定”,但由於行政訴訟法作出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因此不再適用“新的規定優於舊的規定”的原則,而是適用“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的原則。

  還應當注意,適用“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和“新的規定優於舊的規定”原則有一個重要的前提,就是兩個規定要屬同一位階,即應為同一機關制定的同一位階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如果兩個規範性檔,本身就屬於不同位階,則應當適用本法第八十七條至第八十九條規定的“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適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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