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債權債務|借款、貨款、判決執行與跨境追償完整解析
對方欠錢不還,真正要先確認的不是「能不能告」,而是「在哪裡告、適用哪裡的法律、最後去哪裡執行」
台灣與中國大陸之間的人員、企業與商務往來頻繁,常見的債權爭議包括:
民間借貸、企業貨款、代墊款、工程款、服務費、合同違約、公司應收帳款,以及已經取得判決卻仍未獲清償等情況。
兩岸債權案件和一般國內欠款最大的差別,在於:
債權人、債務人、契約、證據與財產,可能分別位於台灣與中國大陸。
因此,一筆跨境欠款至少要同時確認四件事:
債權是不是真的存在?
哪一地區可以處理?
應適用台灣法還是中國大陸法?
即使勝訴,債務人的財產到底在哪裡?
如果只處理前面的「打官司」,卻沒有考慮最後的財產執行,即使取得判決,也可能暫時無法實際受償。
本站原有案例中就曾記載,當事人早已取得勝訴判決,但因債務人沒有可供清償的財產,後續仍須處理執行問題。這也說明:
取得判決,和實際收到款項,是兩個不同階段。
一、兩岸債權案件,先分清楚「欠的是哪一種錢」
不同債權的法律基礎、證據與時效可能完全不同。
| 常見類型 | 通常需要確認的核心問題 |
|---|---|
| 民間借貸 | 是否真的有借款、何時交付款項、何時返還 |
| 貨款 | 訂單、出貨、驗收、發票、對帳及付款期限 |
| 服務費 | 服務內容是否完成、報酬約定及驗收 |
| 工程款 | 契約、施工、追加工程、驗收及結算 |
| 代墊款 | 為誰支付、是否約定返還 |
| 公司應收帳款 | 契約主體、公司名稱、付款義務人 |
| 合同違約 | 違約行為、損失、違約金及解除問題 |
| 已有判決債權 | 判決是否生效、債務人財產所在地 |
| 保證債權 | 保證人、保證範圍及保證方式 |
| 跨境判決 | 是否需要另一地區法院認可與執行 |
因此,不宜只用:
「對方欠我錢。」
作為法律分析起點。
首先應確認:
這筆錢到底是借款、貨款、投資、贈與、代墊,還是其他契約關係。
法律關係確認錯誤,後續舉證與請求方式也可能一起出錯。
二、只有匯款紀錄,就一定可以證明對方欠錢嗎?
不一定。
匯款紀錄可以證明:
曾經有金錢移轉。
但它不一定單獨證明:
這筆錢是借款,而且對方有返還義務。
例如同樣一筆新台幣100萬元或人民幣20萬元的轉帳,可能是:
- 借款
- 貨款
- 投資
- 贈與
- 代墊
- 還款
- 股東出資
所以真正重要的是:
金錢移轉+雙方約定+交易背景
是否能互相對應。
若涉及民間借貸,台灣《民法》第474條將消費借貸定義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所有權,由另一方負返還同種類、品質及數量之物的義務;有約定返還期限者,原則上依約定期限返還。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因此沒有正式「借據」,並不當然代表無法主張權利;但如果沒有借據,就更需要從:
匯款、對話、還款紀錄、催款內容及對方承認
等資料建立完整證據鏈。
三、企業貨款案件,真正關鍵通常不是發票,而是「交易是否完成」
本站現有另一案例摘要涉及:
中國大陸東莞公司與台灣公司之間的貨款爭議。
這類兩岸商務糾紛,通常需要把整個交易過程整理完整。
例如:
| 階段 | 可以整理的資料 |
|---|---|
| 成交 | 合同、報價單、訂單 |
| 出貨 | 出貨單、物流、報關資料 |
| 收貨 | 簽收、倉儲紀錄 |
| 驗收 | 驗收單、品質確認 |
| 對帳 | 對帳單、Email、微信或LINE紀錄 |
| 付款 | 發票、付款期限、匯款紀錄 |
| 催款 | 催款函、對方承認欠款內容 |
| 爭議 | 品質、折讓、退貨、扣款原因 |
所以:
有發票,不等於一定已證明全部貨款債權。
反過來,沒有單一一張「完美文件」,也不代表一定沒有債權。
法院通常仍會綜合交易文件與實際履行情況判斷。
四、從台灣法律看:欠款到期不付,可能產生遲延責任
依台灣《民法》第229條,如果給付有確定期限:
期限屆滿後,債務人原則上開始負遲延責任。
如果沒有確定期限,通常須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未付款,才進入遲延。
如果金錢債務已經遲延,第233條允許債權人依法律規定請求遲延利息;如能證明另有損害,也可能進一步請求賠償。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因此企業在處理欠款時,最好不要只有電話追討。
書面催告的重要性在於,可以留下:
何時要求付款、要求多少、債務人如何回覆
等後續法律程序可能使用的資料。
五、從中國大陸法律看:貨款、報酬、租金等金錢債務可以依法請求支付
中國大陸《民法典》第577條規定,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可能承擔繼續履行、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579條更直接規定:
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其他金錢債務時,另一方可以請求支付。浙江省水利厅
因此,如果台灣公司向中國大陸企業出貨,而大陸企業已收貨卻未依約付款,法律問題通常會回到:
合同是否成立、貨物是否交付、付款條件是否已成就,以及對方是否存在抗辯理由。
例如對方如果主張:
商品品質不符、數量短少、已退貨、已折讓
就不能只拿原始貨款金額直接下結論,仍需逐項核對。
六、兩岸債權最容易忽略的是「時效」
這類案件不宜長期只靠口頭催款。
台灣
台灣《民法》第125條的一般請求權時效原則是15年,但法律對部分債權另有較短期間。
例如:
- 利息等定期給付:原則5年
- 第127條特定債權:原則2年
-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供給商品及產物的代價,也列在第127條的2年短期時效中
因此:
不能看到「台灣一般時效15年」,就認為所有貨款都可以等15年再追。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實際仍要依債權性質判斷。
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民法典》第188條規定,一般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
原則為3年。
通常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知道義務人時起算;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法務部法律資訊網
因此:
台灣債權人處理中國大陸欠款時,不能拿台灣的15年觀念直接套到中國大陸案件。
兩岸時效制度差異很大。
七、到底適用台灣法律,還是中國大陸法律?
這是跨境債務最核心的問題之一。
不能只看:
債權人是哪裡人。
也不能只看:
債務人住哪裡。
從台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8條來看:
債的契約原則依訂約地規定;但當事人另外約定適用法律者,依其約定。
如果訂約地不明,而且雙方沒有約定,再依履行地;履行地仍不明時,依訴訟地或仲裁地規定。行政院大陸事務委員會
因此,兩岸企業簽合同時,以下兩條非常重要:
準據法條款
爭議解決條款
例如應確認契約有沒有寫:
- 適用台灣法律
- 適用中國大陸法律
- 台灣法院管轄
- 中國大陸某地法院管轄
- 仲裁
這些內容可能直接影響後續程序。
八、在中國大陸法院打官司,不代表一定只能適用中國大陸實體法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明確指出:
人民法院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時,應依法律及司法解釋中的法律選擇規則決定準據法;如果依法確定應適用台灣地區民事法律:
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台灣地區相關民事法律。
台灣地區當事人在中國大陸人民法院參加民事訴訟,也依法與大陸當事人享有同等訴訟權利與義務。最高人民法院
所以:
在哪裡起訴
和
法院最後適用哪一地區法律
是兩個不同問題。
九、兩岸債權案件,應該在台灣告還是在中國大陸告?
沒有所有案件都相同的答案。
通常至少要一起分析:
| 問題 | 為什麼重要 |
|---|---|
| 被告在哪裡 | 可能影響法院管轄 |
| 契約在哪裡簽 | 可能影響準據法 |
| 履行地在哪裡 | 可能影響管轄及法律適用 |
| 契約有無管轄約定 | 可能影響應向哪個法院提告 |
| 有無仲裁條款 | 可能排除一般法院訴訟 |
| 證據在哪裡 | 影響舉證成本 |
| 債務人財產在哪裡 | 直接影響最後執行 |
| 是否已有一地區判決 | 可能不必重新從頭起訴 |
所以真正應問的是:
「在哪裡取得判決,最有利於最後執行?」
而不只是:
「哪裡打官司比較方便?」
十、勝訴以後,為什麼可能還是收不到錢?
這是目前這個頁面最值得保留的原始法律情境。
原頁第一個案例就是:
已經有勝訴判決,但被告當時沒有錢可供清償。
判決確認的是:
債務人依法應付款。
執行程序真正要解決的是:
債務人有沒有可以被查封、扣押或處分的財產。
例如可能涉及:
- 銀行存款
- 薪資
- 應收帳款
- 房屋
- 土地
- 車輛
- 股票或基金
- 公司股權
- 其他依法可以執行的財產
所以跨境債務從一開始就應把:
財產位置
列入評估。
如果債務人在台灣沒有財產,但主要資產都在中國大陸,即使取得台灣判決,仍要考慮後續中國大陸的裁判認可與執行。
十一、台灣已經勝訴,可以直接查封債務人在中國大陸的財產嗎?
不能直接拿台灣判決到中國大陸銀行或不動產機構要求執行。
中國大陸目前適用修正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新制自:
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現行規定所稱台灣法院民事判決,範圍包括:
- 生效民事判決
- 裁定
- 和解筆錄
- 調解筆錄
- 支付命令等
符合條件者,可以依法向中國大陸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具有給付內容的裁判,在認可後,可以再申請執行。最高人民法院
因此:
台灣勝訴 ≠ 中國大陸財產自動可以執行。
中間仍有:
認可 → 執行
兩個法律階段。
十二、還沒完成台灣判決認可,可以先保全大陸財產嗎?
現行中國大陸規定已進一步提供保全制度。
2025年起施行的修正規定明確允許人民法院在受理台灣判決認可申請:
之前或之後
依當事人申請及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
這對跨境債權案件很重要。
因為如果債務人:
正在轉移存款、出售房產或處分資產,
等到認可程序全部完成後才處理,可能增加執行困難。
但財產保全並不是提出申請就一定准許,法院可能要求:
提供擔保及證明保全必要性。
應依具體案件評估。
十三、中國大陸已經勝訴,可以直接執行台灣財產嗎?
同樣不能直接執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
在中國大陸作成的民事確定裁判或民事仲裁判斷,如果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可以向台灣法院聲請裁定認可。
經法院裁定認可,而且裁判內容屬於給付者:
可以作為台灣的執行名義。 行政院大陸事務委員會
因此:
大陸勝訴 ≠ 台灣房屋或帳戶立即可以查封。
同樣需要先處理跨境裁判效力。
十四、公司欠錢,可以直接找老闆或股東個人還嗎?
不能因為:
「公司沒有錢」
就直接把公司債務全部改向股東個人請求。
例如台灣有限公司原則上,股東對公司的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只有符合法律例外,例如濫用公司法人地位、造成特定債務清償顯有困難且情節重大等情況,才可能另外產生股東責任。法規資料庫
所以跨境商務案件應先確認:
合同究竟是跟公司簽,還是跟負責人個人簽?
以及有沒有:
- 個人保證
- 共同借款
- 股東另外承諾
- 法律規定的例外責任
不能只因對方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股東,就直接認定其個人要替公司全部還債。
十五、催款時,哪些資料最值得保留?
跨境債權最大的風險之一,就是交易發生多年後才開始重新找資料。
建議至少保留以下五類證據:
| 類型 | 常見資料 |
|---|---|
| 身分 | 公司登記、負責人、當事人資料 |
| 契約 | 合同、借據、訂單、報價單 |
| 履行 | 匯款、出貨、簽收、驗收 |
| 債務確認 | 對帳、還款承諾、聊天紀錄 |
| 催收 | 催款函、Email、微信、LINE、存證資料 |
尤其:
「我會還」「月底付」「欠款金額沒有問題」
等對話,在個案中可能對證明債務狀態非常重要。
但電子對話仍需要確認:
- 對話對象是誰
- 帳號是否能對應本人
- 內容是否完整
- 是否經過刪改
因此不要只保留幾張截圖而把完整原始對話刪掉。
十六、債務人願意談分期,是不是就不用再做任何法律處理?
不一定。
如果債務人確實仍有還款意願,協商或分期可能比立即訴訟更節省成本。
但協議應盡量寫清楚:
欠款本金、付款日期、每期金額、利息、違約後效果,以及是否有擔保。
如果只是每隔幾個月得到一句:
「下個月一定付。」
卻沒有實際付款,還可能造成債權人錯過處理時效或財產保全時機。
因此:
協商不等於無限等待。
十七、兩岸債權案件可以先按照這個順序判斷
第一步:確認債權性質
是借款、貨款、服務費、工程款、代墊款,還是已有判決?
↓
第二步:確認真正債務人
是自然人、公司,還是同時有保證人?
↓
第三步:確認債權金額與到期日
本金、利息、已付款及爭議款項分開計算。
↓
第四步:檢查時效
不要先假設「還有很多年」。
↓
第五步:整理證據
合同、匯款、出貨、驗收、對帳及催款資料一次整理。
↓
第六步:確認準據法與管轄
看合同、訂約地、履行地、法院或仲裁條款。
↓
第七步:查明債務人財產在哪裡
台灣還是中國大陸?
↓
第八步:再決定訴訟、仲裁、協商或保全方式
↓
第九步:取得法律文書後,規劃實際執行
跨境案件還要判斷是否需要另一地區裁判認可。
台灣與中國大陸債權制度重點比較
| 問題 | 台灣 | 中國大陸 |
|---|---|---|
| 一般請求權時效 | 原則15年,但有多項短期時效 | 一般訴訟時效原則3年 |
| 商品貨款 | 部分類型可能涉及民法第127條2年 | 原則依民法典訴訟時效及合同規定 |
| 金錢逾期 | 可涉及遲延及遲延利息 | 可請求支付並承擔違約責任 |
| 民間借貸 | 民法第474條以下 | 民法典合同及相關司法規定 |
| 涉台合同準據法 | 兩岸條例第48條 | 依涉台案件法律選擇規則 |
| 台灣判決到大陸 | 需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執行 | 現行2025新規 |
| 大陸判決到台灣 | 依兩岸條例第74條聲請認可 | — |
| 已勝訴但無財產 | 仍須進入執行及財產查找 | 同樣須依執行程序處理 |
| 財產保全 | 依台灣程序法處理 | 特定情況可於判決認可前後聲請保全 |
兩岸制度最大的差異之一就是:
時效、程序及裁判執行制度不同。
因此不能拿台灣追債經驗直接套用中國大陸,也不能反過來處理。
常見問題 FAQ
Q1:台灣人借錢給大陸朋友,沒有借據可以告嗎?
不能單看「有沒有借據」。
應先確認是否能以:
匯款+對話+還款承諾+實際還款紀錄
等資料證明借貸關係。
如果只能證明曾經轉錢,但無法證明為什麼轉錢,案件的舉證難度就會提高。
Q2:大陸客戶欠台灣公司貨款,要在台灣還是大陸告?
不能只看雙方所在地。
應確認:
契約準據法、法院或仲裁條款、履行地、債務人所在地,以及最後可執行財產在哪裡。
如果財產全部位於中國大陸,還應把最終執行成本一起納入考量。
Q3:台灣貨款是不是都有15年可以追?
不是。
台灣民法雖然一般請求權原則為15年,但第126條、第127條等另有較短時效。
其中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商品及產物的代價,可能涉及第127條所定2年時效。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因此應依實際債權類型確認,不能一概而論。
Q4:中國大陸欠款是不是3年後就完全不用還?
不能如此簡化。
《民法典》第188條的一般訴訟時效原則為3年;第192條則規定時效屆滿後,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法院也不得主動適用時效。法務部法律資訊網
所以「3年」涉及的是訴訟時效制度,不等於債務在日曆滿3年當天自動消失。
Q5:已經拿到台灣法院判決,可以直接去大陸追財產嗎?
不能直接強制執行。
符合規定時,需要先向中國大陸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取得認可後,再依法進入執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
Q6:大陸法院已經判對方還錢,可以直接查封他在台灣的房子嗎?
同樣不能直接處理。
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規定時,應先向台灣法院聲請認可;經認可且屬給付內容者,才可以作為執行名義。行政院大陸事務委員會
Q7:官司打贏了,法院會自動幫我把錢拿回來嗎?
不是。
判決與執行是不同階段。
如果債務人沒有主動付款,仍可能需要進一步查找其存款、不動產、應收款或其他可供執行財產。
因此跨境債權在決定起訴以前,就應先考慮:
債務人到底有沒有財產,以及財產在哪裡。
Q8:公司欠錢,可以直接告老闆嗎?
不一定。
公司與股東、負責人在法律上通常應分開判斷。
除非負責人本身也是契約當事人、保證人,或存在法律規定的特殊責任,不能只因公司無力清償,就直接要求負責人個人負全部公司債務。法規資料庫
本站兩岸債權案例如何閱讀?
本頁原有案件目前主要涉及兩種典型情境。
已經勝訴,但仍須處理強制執行
原案例記載,當事人2014年已有勝訴結果,但因債務人當時缺乏可供清償財產,後續仍需持續處理執行問題。台籍大陸律師黃致傑-專辦涉大陸法律案件30年
新版案例標題建議改成:
取得勝訴判決後,債務人沒有財產怎麼辦?強制執行與財產查找解析
不要再使用:
「勝訴空歡被告窮,律師堅韌索款成」
這類結果及人物表現導向標題。
兩岸企業貨款爭議
另一原頁案例記載,中國大陸東莞企業與台灣企業合作後發生貨款爭議。原頁摘要沒有公開完整合同、金額、法院或法律結果,因此比較適合改成:
大陸公司與台灣公司發生貨款爭議,應如何確認合同、證據與追償程序?
下方案例主要用來說明:
不同類型債權應如何確認法律關係、保存證據、選擇程序及規劃執行。
個案曾經取得的結果,不代表其他案件一定可以取得相同結果。
辦理兩岸債權前,可以先整理哪些資料?
建議先整理一份「債權資料表」:
- 債權人是誰。
- 債務人是個人還是公司。
- 雙方分別位於台灣還是中國大陸。
- 欠款是借款、貨款、工程款或其他性質。
- 契約或借據。
- 匯款及付款資料。
- 出貨、簽收或驗收紀錄。
- 對帳資料。
- 欠款到期日。
- 對方是否承認欠款。
- 過去是否有部分付款。
- 催款紀錄。
- 契約是否約定準據法。
- 是否約定法院或仲裁。
- 對方目前有哪些可供執行財產。
- 是否已取得台灣或中國大陸法院裁判。
真正需要先回答的是:
「債權成立嗎?」
接著才是:
「在哪裡提告?」
最後還要再問:
「即使勝訴,去哪裡執行?」
法律依據與官方資料
本文依2026年10月可查得之現行法規與官方資料整理。
台灣
《民法》第125條至第130條
規範一般請求權、短期請求權及消滅時效起算、中斷等制度。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民法》第229條、第233條
規範債務遲延及金錢債務遲延利息。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民法》第474條、第478條
規範消費借貸及借款返還。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8條
規範兩岸契約債務的法律適用原則。行政院大陸事務委員會
同條例第74條
規範中國大陸民事確定裁判及民事仲裁判斷在台灣的認可與執行。行政院大陸事務委員會
中國大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8條以下
一般訴訟時效原則為3年,並規範時效起算及法律效果。法務部法律資訊網
《民法典》第577條、第579條
規範合同違約責任及價款、報酬、租金、利息等金錢債務的支付請求。浙江省水利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
涉台民商事案件依法律選擇規則決定準據法;依法確定應適用台灣地區民事法律時,人民法院可以予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
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規定,處理台灣民事判決、裁定、調解筆錄、支付命令等在中國大陸的認可、保全及執行。最高人民法院
延伸閱讀:從判決認識法律 – 兩岸債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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