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來往-離婚財產糾紛

兩岸法規大不同- 兩岸離婚財產糾紛 離婚債務各自擔?

兩岸法規大不同 – 兩岸離婚財產糾紛 離婚債務各自擔?

台籍大陸律師黃致傑 – 兩岸離婚財產糾紛

 

實際案例:

陳某原住在台灣,後到大陸認識周女,進而交往、結婚。之後因其他因素雙方協議離婚,協議書內容有約定到:「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共同簽字向銀行按揭房貸,離婚後由男方負責還清按揭房貸,與女方無關,各自如有其他債權、債務,由各自負責,互無關係。」
然而在離婚前,周女有向銀行借貸一筆款項,該借款在離婚後因逾期還款,遭到銀行提起借款合同糾紛訴訟,並將周女與陳某列為共同被告,後經法院判決周女與陳某各需對債權人銀行負擔償還責任。當下陳某拒絕支付該款項,因陳某認為該款項當初全部轉入周女帳戶,且周女無法證明該筆款項是用在夫妻共同生活及經營,所以不能認定此為夫妻共同債務。周女在支付完上述判決所有款項後,轉而提告陳某,追討陳某應付款項部分……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陳某與周女簽訂的《自願離婚協議書》中未涉及本案債務,且與銀行債務一案的民事判決書已生效,該生效判決已經明確了周女與陳某應承擔夫妻共同債務的款項數額,故陳某應支付給周女代償銀行款項及相應的利息。〔判決依據: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區人民法院2019年02月28日(2018)閩0602民初8187號〕

 

黃律師特別提醒

大陸,法定財產制為主,約定財產制為輔

法定夫妻財產制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直接適用處理現實夫妻財產關係的夫妻財產制度。適用在夫妻沒有約定財產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而大陸婚姻法中有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共同生活目的而形成的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除上述法條規定,在2018年1月16日,大陸最高人民法院也發布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根據《解釋》的認定標準,即使婚後夫妻財產共有,當一方發生債務,特別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大額債務,也應當與另一方取得一致意見;或者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否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該解釋第一條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原則,強調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無論是否有實際運用在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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