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新規來了!

據新華社報道,避免多頭執法、杜絕罰款指標 行政處罰法有了新規定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將於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為了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完善從輕、減輕的法定情形,增加規定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範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加大了重點領域執法力度,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的追責期限由二年延長至五年。進一步明確,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規範非現場執法,增加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誌明顯,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  

  全國實施“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

  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7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覆蓋清單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四種方式分類推進審批制度改革,同時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加大改革試點力度,力爭2022年底前建立簡約高效、公正透明、寬進嚴管的行業准營規則,大幅提高市場主體辦事的便利度和可預期性。  

  機動車將實行“一車一票”

 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的《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自5月1日起試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為了切實維護機動車購銷雙方的合法權益,在發票開具和使用方面要遵循以下幾點要求:第一,機動車銷售方按照“一車一票”原則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第二,銷售方應當按照銷售符合國家機動車管理部門車輛參數、安全等技術指標規定的車輛所取得的全部價款如實開具機動車發票;第三,銷售方根據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種類的機動車發票。購買方購進機動車自用的,銷售方應當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購買方購進機動車用於銷售的,銷售方應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七月新規來了!

 

  全面推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國家稅務總局印發《全面推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7月1日開始正式實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國家稅務總局根據部門信息共享和行政協助機制完善程度以及事中事後監管能力水平,適時擴大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適用範圍,並進一步推動徹底取消有關稅務證明事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對已經通過信息共享取得並可即時查驗的稅務證明,可自主公告決定不再索要有關證明材料和承諾書,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以查驗結果替代證明材料。  

   信息披露嚴重違法或被終身禁入市場

  修訂後的《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自2021年7月19日起施行。明確市場禁入分為身份類禁入和交易類禁入兩類,明確禁止交易的持續時間最長不超過5年,將信息披露嚴重違法造成惡劣影響的情況列入終身禁入情形。  

  進一步明確市場禁入類型。將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分為“不得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擔任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不得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證券”兩類,執法單位可以結合實際,選擇單獨適用或者合併適用相匹配的禁入類型。  

   減少排放污染!我國7月起實施機動車排放召回

  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生態環境部制定並發布的《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將於今年7月1日起實施。根據規定,機動車存在排放危害的,其生產者應當實施召回。  

  規定強化了法律責任執行,明確機動車生產者或經營者違反相關義務的,將“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相比安全召回罰則要求,去掉了“逾期未改正的”前提條件,提高了權威性和強制性,有利於提升召回監管效力。同時,將責令召回情況及行政處罰信息計入信用檔案,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特困人員認定辦法》:適當放寬特困人員認定條件  

  新修訂的《特困人員認定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  

  修訂後的認定辦法在原有認定“一、二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一級肢體殘疾人”無勞動能力的基礎上,增加了“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二級肢體殘疾人和一級視力殘疾人”,規定上述殘疾人應當認定為無勞動能力。

  認定特困人員“無生活來源”的具體條件是其收入應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修訂後的《認定辦法》明確優待撫恤金不計入申請人收入。同時,將原表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基礎養老金”規範表述為“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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