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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刑法“非法經營罪”的介紹(二)

大陸刑法“非法經營罪”的介紹(二)

 

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證件。

所謂經營許可證或者有關批准檔,是持有人進行該項經濟活動合法性的有效憑證。無之則就屬於非法經營。此種行為,因為直接造成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國家限制買賣物品的活動氾濫,具有相當大的危害性,應當以刑罰予以懲治。

所謂進出口許可證,由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及其授權機構簽發,不僅是進出口貿易經營者合法進行貿易活動的證明,也是國家對進出口貨物、技術進行管理的一種重要憑證,如海關對進出口貨物、技術查驗放行時必須以此為依據。

至於進出口原產地證明,是指證明進出口貨物、技術原產地屬於某國或某地區的有效憑證。主要目的在於進口國和地區用以判斷原產地不同徵收差別關稅和實施其他進口區別待遇的一種證明。所謂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一般是指對限制買賣物品的經營許可證件或批准檔。

 

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所謂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就如同字面上的意思。而所謂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指的是非法從事合法金融機構才能進行的接受客戶委託從付款單位元存款帳戶匯出款項,轉入收款單位元存款帳戶,藉以完成兩個或多個帳戶之間債權債務清算或者資金調撥的業務活動。

 

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依據其他法規或者司法解釋,整理如下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論處的規定。

    • 非法買賣外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非法經營出版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非法經營電信業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在生產、銷售的飼料中添加鹽酸克倫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物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或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25條、第27條、第30條、第34條
    • 非法經營彩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大陸刑法“非法經營罪”的介紹(二)

三、非法經營罪的立案與處罰

大陸的刑事案件處理常式概略分成三個階段,一是公安偵查階段,二是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三是法院審判階段。因此一宗犯罪案件,最初始的階段是公安偵查,而公安是否將一個案件視為刑事案件進行偵辦,有其審查標準,也就是所謂的立案標準。而刑事案件經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後,法院會如何處罰、又會如何量刑?也有相關的標準。我們分別敘述如下。

 

(一)、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對非法經營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訴:

  • 違反國家規定,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

 

  • 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2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1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 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個人非法經營報紙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圖書2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的;

(3)、單位非法經營報紙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

(4)、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非法經營數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5)、個人或單位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甲、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乙、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 處罰標準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將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與非法買賣外匯區分為兩種不同的犯罪類型,前者適用《刑法》第225條第3項,後者適用《刑法》第225條第4項。在該解釋中,也區分了“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罰標準如下。

 

  • 情節嚴重

依據該號解釋第3條的規定,所謂情節嚴重的情況分別如下:

  • 非法經營數額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的;
  • 違法所得數額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
  • 非法經營數額在人民幣2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人民幣5萬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情節嚴重:
  • 曾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 二年內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 拒不交代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的;
  • 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 情節特別嚴重

依據該號解釋第4條的規定,所謂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分別如下:

  • 非法經營數額在人民幣2500萬元以上的;
  • 違法所得數額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
  • 非法經營數額在人民幣12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人民幣25萬元以上,且有上述甲乙丙丁等四種情形之一的。

 

 

延伸閱讀 :大陸刑法“非法經營罪”的介紹(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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