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為跨國訴訟當事人提供網路立案服務的若干規定
為讓中外當事人享有同等便捷高效的立案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為跨境訴訟當事人提供網路立案指引、查詢、委託代理影片見證、登記立案服務。
本規定所稱跨境訴訟當事人,包括外國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港澳特區)和台灣地區居民、經常居所地位於國外或者港澳台地區的我國內地公民以及在國外或者港澳台地區登記註冊的企業和組織。
第二條提供跨國訴訟當事人線上立案服務的案件範圍包括第一審民事、商事起訴。
第三條人民法院透過中國移動微法院為跨境訴訟當事人提供網路立案服務。
第四條跨國訴訟當事人首次申請網上立案的,應由受訴法院先行進行身分驗證。身分驗證主要依托國家移民管理局出入境證件身分認證平台等進行線上驗證;無法線上驗證的,由受訴法院在線對當事人身分證件以及公證、認證、轉遞、寄送核驗等身分證明資料進行人工驗證。
身分驗證結果應在3個工作天內在線上告知跨境訴訟當事人。
第五條跨境訴訟當事人進行身分驗證應向受訴法院在線提交以下資料:
(一)外國人應提交護照等用以證明自己身份的證件;企業和組織應提交身份證明文件和代表該企業和組織參加訴訟的人有權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所在國與我國沒有建立外交關係的,可以經過該國公證機關公證,經與我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轉由我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如我國與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所在國訂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公約中對證明手續有具體規定,從其規定,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二)港澳特區居民應提交港澳特區身份證件或港澳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等用以證明自己身份的證件;企業和組織應提交身份證明文件和代表該企業和組織參加訴訟的人有權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經過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並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章轉遞;
(三)台灣地區居民應提交台灣地區身份證件或台灣居民居住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用以證明自己身份的證件;企業和組織應提交身份證明文件和代表該企業和組織參加訴訟的人有權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的證明。證明文件應透過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管道辦理;
(四)經常居所位於國外或港澳台地區的我國內地公民應提交我國公安機關制發的居民身分證、戶口簿或普通護照等用以證明自己身分的證件,並提供工作簽證、常居證等證明其在國外或港澳台地區合法連續居住超過一年的證明資料。
第六條透過身分驗證的跨國訴訟當事人委託我國內地律師代理訴訟,可以向受訴法院申請線上影片見證。
線上影片見證由法官在線上發起,法官、跨境訴訟當事人和受委託律師三方同時影片線上。跨境訴訟當事人應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或配備翻譯人員,法官應確認受委託律師和其所在律師事務所以及委託行為是否確為跨境訴訟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在法官影片見證下,跨境訴訟當事人、受委託律師簽署有關委託代理文件,無需再辦理公證、認證、轉遞等手續。線上影片見證後,受委託律師可代為進行網路立案、網路繳費等事項。
線上影片見證的過程將由系統自動儲存。
第七條跨境訴訟當事人申請網上立案應在線提交以下資料:
(一)起訴狀;
(二)當事人的身分證明及相應的公證、認證、轉遞、寄送核驗等資料;
(三)證據材料。
上述資料應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文字或有相應資質翻譯公司翻譯的譯本。
第八條跨國訴訟當事人委託代理人進行訴訟的授權委託資料包括:
(一)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代表人在我國境外簽署授權委託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所在國與我國沒有建立外交關係的,可經過該國公證機關公證,經與我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轉由我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在我國境內簽署授權委託書,應在法官見證下簽署或經內地公證機構公證;如我國與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所在國訂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公約中對證明手續有具體規定,從其規定,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二)港澳特區居民、港澳特區企業及組織的代表人在我國內地以外簽署授權委託書,應當經過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並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章轉遞;在我國內地簽署授權委託書,應在法官見證下簽署或經內地公證機構公證;
(三)台灣地區居民在我國大陸以外簽署授權委託書,應當透過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管道辦理;在我國大陸簽署授權委託書,應當在法官見證下簽署或經大陸公證機構公證;
(四)經常居所地位於國外的我國內地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授權委託書,必須經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我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由當地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第九條受訴法院收到網上立案申請後,應作出以下處理:
(一)符合法律規定的,及時登記立案;
(二)提交訴狀和資料不符合要求的,應一次性告知當事人在15日內補正。當事人難以在15日內補正資料,可向受訴法院申請延長補正期限至30日。當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內依要求補正,又未申請延長補正期限的,立案資料作退回處理;
(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可在線退回材料並釋明具體理由;
(四)無法即時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在7個工作天內決定是否立案。
跨境訴訟當事人可以在線上查詢處理進度以及立案結果。
第十條跨國訴訟當事人提交的立案資料中包含以下內容的,受訴法院不予登記立案:
(一)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與安全;
(二)破壞國家統一、民族團結與宗教政策;
(三)違反法律法規,洩漏國家秘密,損害國家利益;
(四)侮辱誹謗他人,進行人身攻擊、謾罵、詆毀,經法院告知仍拒不修改;
(五)所訴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範圍;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
第十一條其他訴訟事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2021年2月3日起施行。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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