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一站式”解紛典型案例

水上“一站式”解紛典型案例

2026年1月7日上午10:00,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推進水上“一站式”解紛中心建設的意見》及水上“一站式”解紛典型案例,並回答記者提問。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王淑梅、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局長徐偉、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長沈紅雨、江蘇海事局局長繆昌文出席發佈會,發佈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姬忠彪主持。 發佈會上,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局長徐偉、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長沈紅雨先後介紹了水上“一站式”解紛典型案例。

 

  福建、廣東、天津、海南等地海事局與海事法院發揮協同效能化解矛盾糾紛的典型案例情況

為更全面深入地瞭解水上“一站式”解紛中心建設在創新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提升海事糾紛預防化解、實質化解效能的具體情況,今天同時發佈8件水上“一站式”解紛典型案例。 我們和最高人民法院一起,從各海事局和海事法院報送的執法司法協調聯動化解海事糾紛案例中,篩選出了船員勞務、人身損害、港口作業、海上交通事故、外籍船員遣返、船舶碰撞損害、船舶買賣與登記等多種案件類型,集中反映了水上“一站式”解紛機制在專業高效化解群眾急難愁盼問題,提高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重要作用,具有較強的代表性。
首先介紹福建、廣東、天津、海南等地海事局與海事法院發揮協同效能化解矛盾糾紛的4件典型案例:
一、行政執法+商事調解化解重大涉外船舶碰撞糾紛
在一起涉案總金額超三千萬元人民幣的重大涉外船舶碰撞損害賠償糾紛中,雙方對高達1500萬元伴航費等損失認定爭議極大。 廈門海事局會同廈門海事法院,啟動“一站式”解紛機制,迅速協調資深海事調查官、公職律師及富有航海經驗的船長、輪機長等專業人員,與法官共同組建調解團隊。 海事局與海事法院利用各部門專業優勢互補,形成「海事專家+海事法院+商事調解」的三方聯動調解機制。 該機制推動雙方免於啟動耗時較長的鑒定程式,高效達成一攬子調解協定,且外輪方在協議簽署后15個工作日內自動履行全部付款義務。 本案實踐表明,通過整合專業力量與司法資源,不僅能為重大涉外海事碰撞糾紛提供高效化解路徑,更能保障調解成果的及時兌現,彰顯了我國海事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專業性與公信力。
二、行政救助+司法保障化解外籍船員遭遺棄糾紛
在一起外籍輪船東棄船導致 8 名船員被困、欠薪約 26 萬美元的緊急事件中,船員無法聯繫上派遣國政府、派遣機構、使領館,廣州海事局作為港口國主管部門,接到求助后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牽頭協同廣州海事法院、邊檢、工會等多部門聯動處置。 海事執法人員聯合相關部門登輪安撫船員,並多次運送生活物資開展人道救助。 海事局會同法院督促境外保險公司啟動財務擔保,高效辦妥遣返手續。 本案通過行政救助+司法支援+行業聯動“的協同模式,打破”船東不報險、保險不啟動“的救助僵局,形成”事前預警—事中救助—事後跟蹤“的全過程處置,獲得國際海事組織(IMO)的肯定。 這不僅有效維護了船員權益,也彰顯了我國履行國際公約、參與全球海事治理的大國擔當。
   三、行政調解+司法確認“化解船員群體勞資糾紛
在一起涉及12名船員、欠薪總額72萬余元的勞資糾紛中,天津大沽口海事局接到求助后迅速介入,聯動天津海事法院組建專項調解小組。 糾紛矛盾源於船員服務機構與船東的責任推諉。 海事局發揮行業監管與證據調取優勢,迅速固定欠薪事實,法院同步開展法律研判,釐清船東支付主體責任與服務機構的連帶義務。 在此基礎上協同促成支付方案。 此後,海事局全程跟蹤資金流轉,法院則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 並明確載入船舶優先權條款,實現行政調解固定事實、司法確認賦予強制執行力“的程序銜接。 本案所涉欠薪在一周后足額發放至船員帳戶,既高效保障了船員權益,也幫助企業降低了訴訟成本與信用風險。 該機制為構建和諧航運勞動關係提供了可複製的實踐樣本,體現了糾紛化解中「剛性權利保障與柔性解決方案」的有機結合。
四、「海事服務+部門協同」應急處突化解重大群體性欠薪糾紛
在一起涉及77名船員被拖欠工資近千萬元且出現過激行為的重大欠薪糾紛中,海南洋浦海事局在排查發現風險后立即開展調處工作,依託“海南自由貿易港海事勞工權益保障中心”,協同海口海事法院、人社等部門組成聯合處置專班,穩控情緒、引導維權,協同各方責令落實還款計劃與資金保障,採取“優先解決特困、分批全部結清”策略,最終在春節前足額發放全部欠薪。 本案是跨部門協同治理效能的一次實戰檢驗,通過「風險預警—快速回應—協同處置」機制,有效避免了風險升級,保障了國家重點專案的平穩推進,展現了海事執法司法機構在防範化解重大社會風險中的擔當作為。

  南京、大連、青島、寧波海事法院與當地海事局發揮協同效能化解水上糾紛的典型案例情況

人民法院堅持司法為民,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踐行“如我在訴”、落實“定分止爭”,充分發揮水上“一站式”解紛中心前端化解、多元化解矛盾糾紛的機制優勢,有力維護海上交通安全和商貿秩序穩定,助力打造國際海事糾紛解決優選地。 下面由我介紹南京、大連、青島和寧波海事法院與當地海事局發揮協同效能化解水上糾紛的4件典型案例:
一是以分步調解法化解涉外人身傷亡糾紛。 在一起涉外人身傷亡糾紛案中,兩名裝卸工人在貨艙理貨期間昏迷,經搶救無效死亡,家屬提起索賠請求。 該案涉及中外多方主體,多重法律關係交織,事故原因複雜,面臨訴訟週期長、勝訴權益兌現慢的潛在風險。 南京海事法院與南京海事局充分發揮水上「一站式」解紛中心的機制優勢,迅速介入事故調解,本著弱勢群體優先保護的原則,採取分步調解、柔化矛盾的方案,首先動員裝卸公司和碼頭公司優先保障裝卸工人家屬第一時間獲得全額理賠; 其後迅速組織船方、碼頭公司、裝卸公司達成賠償和擔保協定,外輪提供擔保后得以順利離境避免預期收益損失; 最後通過專業調解推動各方達成終局性的調解協定,有效平衡各方利益,最大程度減少事故損失,實現“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二是協同化解重大涉外海上交通事故糾紛。 在一起外輪碰撞我漁船的重大海上交通事故糾紛中,漁船翻扣、多名船員遇難,船舶及船上設備嚴重損毀。 漁船擁有權人白某向大連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外輪船東公司賠償損失合計779萬余元。 雙方對碰撞責任的劃分、損失金額的認定以及國際公約與國內法的銜接等問題爭議激烈,矛盾尖銳。 大連海事法院及時啟動「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委託遼寧海事局指定經驗豐富的海事調查官聯合調解,以「線上溝通+線下研討」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多輪磋商,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共識,僅用不足三個月的時間便徹底化解民事爭議,讓船員家屬及時得到足額賠付,充分展現水上“一站式”解紛機制在化解涉外海事糾紛方面的專業性和高效性。
三是府院聯動前端高效化解船員墜亡糾紛。 在一起港口卸貨作業期間突發的船員墜落甲板死亡糾紛案中,船員家屬與船公司發生劇烈衝突,如不及時妥處,存在發生衍生糾紛和船期損失的可能。 青島海事法院日照法庭、日照海事局立即啟動聯動工作機制,依託日照水上交通事故「一站式」解紛中心開展矛盾化解工作,海事法官、海事調查官運用各自專業知識,協作配合,以專業諮詢服務為船員家屬釋法解惑,平復家屬焦慮和對立情緒,同時積極引導船公司主動承擔責任,推動雙方達成調解,船員家屬順利獲得185萬元人身損害賠償款。 該案糾紛僅用5天時間便成功化解,彰顯水上“一站式”解紛機制在處理突發事件、推動社會治理方面的時效性和優越性。
四是合力踐行「海上楓橋經驗」化解船舶買賣合同糾紛。 在一起船舶買賣合同糾紛中,因買方寧波某海洋工程公司在支付船舶定金后,未按約定支付剩餘款項,賣方向寧波海事法院起訴請求解除船舶買賣合同,法院判決合同解除。 其後,雙方又因船舶擁有權登記問題再起糾紛。 寧波海事局根據水上「一站式」解紛機制向寧波海事法院請求支持,組成聯合解紛專家團隊,前往舟山等地為當事人上門提供法律指導,實地調查瞭解船舶交接、管控等事宜,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完善了船舶登記行政審查所需的書面證明,並順利辦理船舶擁有權登記,漂泊三年的“孤舟”終於靠岸。 案結事了後,當事人專程前往“一站式”解紛中心致謝。
除這些案例外,上海、武漢、北海等海事法院與當地海事局亦對水上“一站式”解紛機制建設作出諸多有益探索、取得良好成效,在此不一一列舉。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繼續深化與交通運輸部門的全方位協作,充分發揮司法執法協同聯動的綜合治理效能,實現水上矛盾糾紛源頭化解、多元化解、有序化解,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南京海事法院協同南京海事局成功調解涉外人身傷亡糾紛案——以分步調解法化解涉外人身傷亡糾紛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1日,某外輪在某碼頭公司卸貨期間,裝卸工人王某和丁某進入貨艙理貨時發生昏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王某系某甲裝卸公司的員工,丁某系某乙裝卸公司的員工。 事故發生后,王某及丁某親屬要求某外輪公司、某碼頭公司、某甲裝卸公司、某乙裝卸公司共同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該起事故極為複雜:一是涉及多方主體,即碼頭公司、船方、裝卸公司以及裝卸工人的家屬; 二是多重法律關係交織,包括勞動合同關係、委託合同關係、泊位租用及裝卸合同關係等; 三是事故原因複雜,既可能是因為船方管貨方面的過失,也可能存在裝卸公司和碼頭公司管理方面的過失。 糾紛如果徑直導入訴訟,外輪將面臨被扣押的風險,週期較長的訴訟過程也將導致裝卸工人的死亡賠償金遲遲得不到落實。
    【調解方法及結果】
南京海事法院與南京海事局共同建立的“一站式”解紛中心迅速介入事故調解,在調解過程中發現,各方對責任分擔存在明顯分歧,在短期內組織各方當事人達成一攬子調解協定,面臨著極大的困難。 本著弱勢群體優先保護的原則,解紛中心採取了分步調解、軟化矛盾的方案。 優先保障裝卸工人家屬第一時間獲得全額理賠,動員裝卸公司與死者家屬簽訂《一次性工傷賠償協定》,及時全部賠付到位,全力保障裝卸工人家屬在較短的時間內獲得足額賠償,有效安撫家屬的不穩定情緒。 在裝卸公司賠償后,對於工傷保險理賠、商業保險理賠不足以覆蓋的部分,說服經濟實力較強的碼頭公司先行墊付。 在事故發生后一個月內,解紛中心迅速組織船方、碼頭公司、裝卸公司達成《賠償款項支付和提供擔保函協定書》,約定由船方提供某保險公司擔保函,保證承擔最終確定的賠償款,外輪得以順利離境,船方的預期收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在緊急事態處理完畢后,解紛中心組織船方、碼頭公司、裝卸公司開展關於內部責任比例劃分的調解,經過多輪磋商,各方達成了終局性的調解協定。
    【典型意義】
海上、通海可航水域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是實踐中矛盾較為突出的一類糾紛,關乎著船員、漁民、碼頭工人等弱勢群體的切身利益,迫切需要及時妥善化解。 解紛中心因勢利導,採取分步調解的方法,將碼頭工人的權益保護放在第一位,在暫時擱置多方主體責任劃分比例的情況下,將責任方作為一個整體,先對外賠付碼頭工人的全部損失,再對內劃分責任比例。 同時,通過保函的方式解決糾紛耗時週期長與外籍船舶需離境經營之間的矛盾,有效緩衝了各責任主體之間的對立衝突,給糾紛的最終解決奠定良好的溝通基礎。 該案的成功調解,為解決複雜的涉外海上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提供了指引,受到中外當事人的一致稱讚。

大連海事法院協同遼寧海事局成功調解涉外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案——海事法院+海事部門「聯動機制高效化解重大涉外海上交通事故糾紛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2日,賴比瑞亞某航運公司所屬外輪與中國籍漁船在某海域發生碰撞,造成中國籍漁船翻扣,多名船員遇難,船舶及船上設備嚴重損毀。 事故發生后,外輪未施救即駛離現場。 漁船擁有權人白某向大連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賴比瑞亞某航運公司賠償船舶損失、設備損失、燃油損失、漁汛損失等共計7794100.92元。 雙方對碰撞責任劃分、損失金額認定以及國際公約與國內法銜接等問題爭議激烈,矛盾尖銳。
    【調解方法及結果】
大連海事法院立案后認為,本案系重大涉外海事糾紛,涉及多人傷亡、巨額財產損失及複雜法律適用問題,傳統訴訟程式可能面臨涉外送達週期長、調查取證及專業事實認定難、當事人維權成本高等實際問題。 大連海事法院及時啟動「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於立案當日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將案件委託遼寧海事局聯合調解。 遼寧海事局指定經驗豐富的海事調查官專門負責調解,全面、客觀分析碰撞事故,確定雙方責任比例、固定財產損失。 針對當事人地域分佈特點,組織雙方代理律師以「線上溝通+線下研討」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多輪磋商,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共識。 遼寧海事局在調解成功當日即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向大連海事法院推送調解協定電子文本,由法院製作民事調解書。 本案從立案到法院送達民事調解書,僅用不足三個月的時間便徹底化解,雙方當事人均非常滿意,對此種高效、專業解紛模式豎起大拇指。
    【典型意義】
本案是運用「海事法院+海事部門」聯動機制化解重大涉外船舶碰撞糾紛的典型範例。 海事法院與海事部門分別發揮司法裁判專業性與海事行政技術性優勢,通過聯合調查、技術分析、法律釋明,有效彌合雙方當事人在碰撞責任、損失計算等方面的專業認知差距。 通過線上平臺突破空間地域限制,為當事人提供「零跑腿」」跨時空“的多元對話管道,有效降低了訴訟成本。 同步優化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協同流程,推動調解數據即時互通、資源精準調配,大幅提升跨部門協作效率。 本案充分展現了我國海事糾紛“一站式”多元化解機制的高效性和優越性,為類似重大涉外海事糾紛的處理提供了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對完善我國海上交通事故多元化解機制、優化涉外海事法治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實踐意義。

青島海事法院協同日照海事局成功調解海上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案——府院聯動前端化解船員墜亡糾紛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23日20時許,江蘇某海運公司所屬「某通6」輪在日照嵐山港卸貨期間,船員仲某凱意外跌落至甲板,經搶救無效死亡。 江蘇某海運公司在事件發生后立即通知船員家屬,仲某凱的父母及近親屬十餘人趕到現場后情緒激動,與船方發生衝突,並認為死者存在刑事被害的可能,在報警的同時要求扣留船舶。 事件如不及時妥善解決,不僅會打亂港口生產作業計劃,並導致船舶營運延誤、影響後續航次的履行產生違約賠償。 事件發生后,青島海事法院日照法庭、日照海事局立即啟動聯動工作機制,依託日照水上交通事故“一站式”解紛中心進行矛盾化解。
    【調解方法及結果】
日照水上交通事故“一站式”解紛中心第一時間介入,海事法官、海事調查官運用各自專業知識,協作配合,積極促成矛盾化解。 一方面,對於船員家屬進行有效安撫,平復船員家屬焦慮和對立情緒,提供專業法律諮詢,逐一釋明法定賠償專案及金額,並提供近期類案的裁判結果,引導船員家屬在法律框架內理性維權,避免因不切實際的賠償主張使調解陷入僵局。 另一方面,積極引導船公司主動承擔責任,為後續調解創造良好氛圍,提醒其算好經濟賬,避免因訴訟導致船舶扣押和資產凍結,從而減少更大的經濟損失。 在雙方態度出現緩和後,「一站式」解紛中心及時主持調解會議,經過反覆多輪努力,雙方於7月28日達成協議,江蘇某海運公司賠償船員家屬185萬元。 至此,這起海上人身損害責任糾紛僅用5天便成功化解。
    【典型意義】
此案的成功化解,核心在於平衡法、理、情,既嚴格依據海事調查結論劃分事故責任,也充分尊重生命,體恤家屬喪失親人的痛苦。 日照水上交通事故“一站式”解紛中心打造調解、仲裁、訴訟、法律諮詢於一體的“法治護航、多元共治”的海事治理新格局,通過海事調查官對於事故責任進行詳盡的分析解答,海事法官對法律責任及後果進行全面釋明,以高效、專業、權威贏得雙方當事人的信服,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協定。 為保證船公司按時履行義務,在明確告知可以對協定進行司法確認賦予其強制執行力的同時,還約定了逾期付款違約條款,促使船公司最終全部履行了協定內容,實現了實質性解紛。

寧波海事法院協同寧波海事局成功調解船舶買賣合同糾紛案——司法+行政合力踐行“海上楓橋經驗”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寧波某港口服務公司與寧波某海洋工程公司簽訂船舶買賣合同,約定寧波某港口服務公司將其所有的「東方某某6」船出售給寧波某海洋工程公司。 2023年8月,登記於寧波某港口服務公司名下的「東方某某6」船辦理所有權註銷手續,並取得註銷登記證明書。 經公告程式,2023年9月,寧波某港口服務公司被核准註銷,徐某、嚴某某系寧波某港口服務公司股東。 因寧波某海洋工程公司在支付船舶定金后,未按約定支付剩餘船款,故徐某、嚴某某向寧波海事法院起訴要求解除船舶買賣合同。 2024年7月,寧波海事法院判決合同解除。 在徐某、嚴某某重新辦理案涉船舶擁有權登記時,因船舶註銷登記證明書遺失、寧波某港口服務公司已核准註銷、部分當事人在國外等多重原因造成船舶交接等事實情況無法查清、部分材料真實性存疑等問題,加之當事雙方積怨已久,寧波某海洋工程公司不予配合辦理手續,致使涉案船舶擁有權登記無法辦理。
    【調解方法及結果】
從船舶買賣時合作未成,到訴訟時針鋒相對,雙方當事人的矛盾已從心有嫌隙到不可調和。 寧波海事局了解情況后,根據協作機制與寧波海事法院溝通請求司法支援,聯合組成解紛團隊。 經解紛團隊多次釋法明理,寧波某海洋工程公司慢慢打開溝通的大門,初步表示願意配合。 2025年8月,解紛團隊堅持“自己多走路,群眾少跑腿”,主動前往買方所在地舟山,上門提供法律指導,實地調查瞭解船舶交接、管控等事宜,促成雙方達成一致,形成船舶登記行政審查所需的書面證明。 同時,在寧波海事局積極協助下,寧波某港口服務公司順利完成了境外委託公證、船舶註銷登記證明書公告補發等流程。 2025年9月,船舶擁有權登記順利辦理,當事雙方握手言和,漂泊3年的“孤舟”終於靠岸。 事後,當事人專程前往解紛中心表示感謝。
    【典型意義】
寧波海事法院法官在瞭解到當事人辦理船舶登記時矛盾激化,再次要求“法庭見”的情況後,果斷應海事部門請求提供説明,以時時放心不下的責任感踐行司法為民初心。 海事部門未採取傳統的被動受理模式,充分發揮專業優勢,協助指導當事人完成材料查找、辦理、補正和完善,説明工作直至擁有權證書最終取得方結束,將人民至上貫穿於糾紛解決全過程。 寧波海事法院與寧波海事局解紛團隊通過行政+司法「形成合力、協同發力,充分發揮協作機制效用,利用海事行政和海事司法雙重專業優勢,從不同側面取得當事人信任,不止步於僅解決問題,從情理法多維度疏導當事人,圓滿促成」事心雙解“,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廈門海事局協同廈門海事法院成功調解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案——海事專家團隊聯合海事法官低成本實質性化解重大疑難船舶碰撞糾紛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某外籍貨船載運7萬余噸煤礦從印尼開往中國途中,與我國某船務公司所屬船舶發生碰撞,事故造成雙方船體受損。 后某船務公司所屬船舶繼續開航駛往目的地,外輪方則為確保船貨安全,雇傭拖輪伴航至卸貨港卸貨,產生近1500萬元人民幣的巨額伴航費用。 法院生效判決認定外輪方承擔70%責任、某船務公司承擔30%責任后,當事人雙方進一步就各自損失向廈門海事法院提起本反訴:某船務公司請求判決外輪方賠償其修理費、船期損失、收益損失等各項損失1700餘萬元,外輪方則反訴請求某船務公司賠償其拖輪伴航費、修理費、船期損失等近1500萬元。 某船務公司申請對伴航的必要性以及外輪水線以下損失的原因進行鑒定。 與此同時,雙方訴前各自委託評估機構得出的損失評估結論均存在較大瑕疵,無法作為確定損失的依據,需要法院委託評估機構重新評估雙方損失。
    【調解方法及結果】
考慮到雙方當事人爭議期間已長達數年,開展多重司法鑒定需要耗時數月且鑒定結果存在不確定性,鑒定費用亦高達數十萬元,為減輕當事人訴累,廈門海事法院啟動“一站式”解紛機制,協調廈門海事局組織熟悉船舶事故調查和損失認定的專家協助開展調解工作。 解紛中心選派供職於海事局的資深公職律師協助調解,並與資深海事調查官和具有豐富航海經驗的船長、輪機長組成調解團隊。 在海事專家意見+法官法律意見的雙重說服下,雙方當事人各自大幅降低了訴訟預期和訴訟請求,調解差距大為縮小。 調解團隊採取「抓住主要矛盾、差額導向推進、整體框架和解」的調解策略,最終促使雙方達成由外輪方向某船務公司賠償335000美元的調解協定。 外輪方在調解后15個工作日內自動履行了付款義務,雙方糾紛在短時間內以低成本、實質性化解。
    【典型意義】
船舶碰撞損害賠償糾紛是海事糾紛中複雜疑難的案件類型,涉外船舶碰撞損害賠償糾紛訴訟程式週期長,訴訟成本高,更是難上加難。 面對雙方在外輪伴航損失合理性、是否存在人為二次損害等方面存在的重大分歧,廈門海事法院並沒有簡單啟動司法鑒定程式,而是以“如我在訴”的意識及時切換糾紛解決“跑道”,引入中立的專業調解機構、海事專家團隊無償為當事人進行調解。 通過「海事專家經驗+法官法律意見」的方式對核心焦點進行充分到位的釋法析理,引導雙方「抓大放小」,在總體框架內尋找調解金額及利益平衡點。 該案中,海事局與海事法院利用各部門專業優勢互補,形成“海事專家+海事法院+商事調解”的三方聯動調解機制,為類似複雜疑難海事糾紛的低成本高品質化解提供了有益經驗借鑒。

廣州海事局聯合廣州海事法院成功遣返8名外籍被遺棄船員——新時代「海上楓橋經驗」的生動實踐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17日和21日,廣州海事局先後收到船員求助信和廣東海事局轉來印尼駐廣州總領事館的函,停靠在廣州南沙天後宮對開水域的“某某之星”輪1名印尼籍船員被船東遺棄(同船還有7名緬甸籍船員),船上工作和生活條件得不到有效保障,涉及拖欠工資約26萬美元。 矛盾起因在於船方違反《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中關於“工資”和“遣返”的法定義務,既未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薪酬支付責任,也未依法遣返船員,且長期逃避,未與船員溝通。 雙方核心爭議點集中在:一是船舶因碰撞事故被扣押,船東歸責至船員; 二是船員遣返費用由誰承擔; 三是事故發生后的工資計算方式和支付時限。
    【調解方法及結果】
廣州海事局接到求助通知后第一時間協同廣州海事法院等部門聯動處理,派現場執法人員進行核實並做好船員安撫工作。 在船員無法聯繫上派遣國政府、派遣機構、使領館的情況下,作為港口國政府部門,各方密切關注船員的實際需求,共同展現大國擔當。 廣州海事法院會同廣州海事局挖掘保險資訊,順利與境外保險公司取得聯繫,督促保險公司依照職責落實船員遣返責任,並在船員遣返前做好人道主義救助工作。 海事法院、海事局聯同工會等部門多次派送共計1000餘斤300多件救援食物、淡水和藥品補給上船,滿足船員生存需要,切實讓船員感受到港口國的溫暖。 同時,與廣州邊檢總站溝通遣返方案,為船員辦妥緊急臨時入境及出境手續,安排海巡船協助外籍船員下船上岸至邊檢辦理入境手續,保障船員人身安全。 為協助船員啟動起訴工作,廣州海事法院安排法官迅速對接8名船員及代理律師,兩小時完成啟動程式工作,讓船員安全、合法、高效的入境並返回原籍國。
    【典型意義】
本案以精準法律適用推動船員權益得到保障,雙方糾紛得到化解,是新時代「海上楓橋經驗」的生動實踐。 通過“行政+司法+行業”聯動協作,充分保障外籍船員在我國境內的生命、財產安全,展現大國擔當。 打通外國保險公司財務擔保啟動機制,並在國內律所協助下直接墊付工資等費用,打破「船東不報險、保險不啟動」的惡性循環,形成可複製流程。 本案“事前預警—事中救助—事後跟蹤”的全過程救助情況,通報至國際海事組織(IMO)和國際運輸工人聯合會(ITF),得到相關國際組織肯定,顯著提升了我國在全球海事治理中的影響力。

大沽口海事局協同天津海事法院成功調解12名船員勞資糾紛——構建“行政+司法”協同模式,推動多元解紛協作機制建設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4日,大沽口海事局接到「海某」輪船員求助資訊,該輪12名船員遭遇薪資拖欠問題,欠薪時長累計達6個月,涉及金額共計72萬余元。 該輪船員由某船員服務機構統一招募派遣,根據協議約定,由該機構代為辦理薪資發放事宜,實際薪酬標準則由該機構與船東另行商定。 糾紛核心矛盾源於船員服務機構與船東的責任推諉。 船東以航運市場低迷、運營成本超支為由,提出暫緩支付部分績效工資; 而船員服務機構則堅持按原合同全額代收代發,拒絕拆分薪資發放流程。 雙方就薪資支付金額、週期及責任劃分等細節爭執不下,導致工資發放通道中斷。 欠薪給船員及其家庭造成嚴重影響,部分船員在船期間產生焦慮情緒,甚至出現消極怠工現象,對船舶航行安全構成潛在威脅。
    【調解方法及結果】
大沽口海事局接到船員求助資訊后,立即啟動應急處置機制,當日完成船員資訊、用工協定、欠薪金額核實等基礎工作,並與天津海事法院聯動成立由海事執法人員、海事法官組成的專項調解小組。 海事局發揮行業監管優勢,通過調取船員服務簿、用工協定、考勤記錄等資料,固定欠薪事實。 海事法院法官同步開展法律研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及《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相關規定,明確船東作為實際用工主體的薪資支付核心責任,以及船員服務機構的連帶保障義務。 在專項調解小組的高效配合下,雙方達成調解方案。 為確保方案執行,海事局全程跟蹤資金流轉,核實付款進度,海事法院對調解方案進行司法確認,將船舶優先權相關要件寫入確認書,為船員權益提供最終司法保障。 案涉全部欠薪在一周后足額發放至船員帳戶。
    【典型意義】
本案實踐了“行政調解+司法保障”的協同模式,實現了糾紛受理、責任認定、協定履行、司法兜底的全鏈條覆蓋,通過將調解現場前移至糾紛一線,既避免了船員因訴訟程式週期長陷入生活困境,又幫助企業降低了訴訟成本與信用風險。 解紛中心「剛性權利保障+柔性解決方案」的聯合機制,實現了勞動者權益維護與行業健康發展的有機統一。 糾紛化解的同時,通過向船員普及船舶優先權行使規則、欠薪投訴管道等知識,提升其風險防範能力,為構建和諧航運勞動關係奠定了基礎。

洋浦海事局協同海口海事法院成功調解近千萬元船員勞資糾紛——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治理理念的成功實踐」。

  【基本案情】
2025年春運首日,洋浦海事局執法人員在對海南臨高縣總投資超300億元某巨型海上風電專案開展隱患排查時,發現三座風電安裝平臺上存在涉及77名船員、總額高達近千萬元的工資拖欠問題,時長已逾半年。 長期欠薪導致船員情緒不穩,出現了在平臺起吊關鍵大件作業過程中強行拉斷電閘的激進行為,部分船員明確表示將採取罷工等極端措施。 船東坦言因專案方工程款支付滯後導致資金鏈緊張,無力及時支付工資,專案方則態度消極,進展遲緩。 看似普通的勞資糾紛,因涉及金額巨大、人員眾多、情緒激烈,且發生在海南省最大單體工程項目現場,需要迅速降低雙方對立情緒,及時維護船員合法權益。
    【調解方法及結果】
洋浦海事局執法人員第一時間分赴三座平台實地核查,與船長、船員代表逐一談話,全面掌握欠薪人數、金額、時長及船員訴求,指引船員通過協商、勞動仲裁、司法訴訟等合法途徑理性維權,避免採取非理性行為使問題複雜化。 海南海事局協同海口海事法院,啟動「海南自由貿易港海事勞工權益保障中心」跨部門協作機制,各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協同作戰,形成了維權合力。 通過責令船東出具詳盡的拖欠工資清單及切實可行的還款方案,明確工程款需及時支付,提供資金保障,並告知對可能因欠薪引發的安全問題承擔相應責任。 面對三天需籌措千萬巨額資金的困難,採取“兩步走”策略,即推動優先解決部分家庭特別困難船員的工資問題,再逐步結清其餘人員,化解最緊迫的矛盾。 在多方共同努力下,春節前四天,77名船員的工資被全部結清,一起可能升級為重大社會群體性事件和安全事故的風險隱患得以圓滿化解。
    【典型意義】
此案是高位部署與基層落實有機統一的典範,是跨部門協同治理機制效能的實戰檢驗。 海事局協同海事法院等部門快速響應、資訊共用、協同作戰,形成了“1+1>2”的治理合力,為處理複雜海事勞資糾紛提供了可複製、可推廣的“海南方案”。 事件的快速圓滿解決,有助於提升船員的職業歸屬感和幸福感,對優化海南自由貿易港船員職業發展環境具有積極促進作用。 同時,也檢驗並完善了相關應急回應程式和協作機制,提升了海事司法執法系統應對複雜風險挑戰的整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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