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與外國人、港澳台居民及華僑補領婚姻登記證件辦事指南
壹、行政機關
(壹)上海市民政局
(二)上海市普陀區民政局
二、受理單位
(壹)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二)上海市普陀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三、适用範圍
内地居民同外國人、香港特别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别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台灣居民)、華僑補領結婚證或離婚證的申請與辦理。
四、辦理依據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二)《婚姻登記條例》
(三)《婚姻登記工作規範》
(四)《上海市婚姻登記工作規範》有關條款
五、受理條件
(壹)申請事項屬于婚姻登記處職權範圍;
(二)當事人壹方是内地居民;
(三)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四)要求補領結婚證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補領離婚證的壹方當事人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六、當事人應出具下列有關材料(均需原件)
(壹)内地居民應提交: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 (因故不能出具居民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本市居民如果符合“兩個免于提交”相關規定的,可以使用身份證電子證照;
2.加蓋查檔專用章的婚姻登記檔案或能夠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的婚姻登記電子檔案。
(二)外國人應提交:
1.本人有效的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簡稱永居證)。當事人如使用永居證作爲身份證件的,應當同時提供有效護照號碼;
2.加蓋查檔專用章的婚姻登記檔案或能夠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的婚姻登記電子檔案。
(三)香港居民應提交:
1.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來往内地通行證或港澳居民居住證;
2.香港居民身份證;
3.加蓋查檔專用章的婚姻登記檔案或能夠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的婚姻登記電子檔案。
(四)澳門居民應提交:
1.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來往内地通行證或港澳居民居住證;
2.澳門居民身份證;
3.加蓋查檔專用章的婚姻登記檔案或能夠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的婚姻登記電子檔案。
(五)台灣居民應提交:
1.本人有效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台灣居民居住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在台灣地區居住的身份證;
3.加蓋查檔專用章的婚姻登記檔案或能夠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的婚姻登記電子檔案。
(六)華僑應提交:
1.本人有效的護照;
2.加蓋查檔專用章的婚姻登記檔案或能夠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的婚姻登記電子檔案。
(七)照片:申請補領結婚證的,雙方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彩色半身同版正面免冠證件照;申請補領離婚證的當事人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彩色半身同版正面免冠證件照。
七、補發婚姻登記證件程序
(壹)申請及受理(當事人出具有效身份證件、婚姻登記檔案);
(二)審查;
(三)發證(發給結婚證或離婚證)。
八、辦事時限和辦事結果
經審查,當事人證件證明材料齊全、有效,當場補發婚姻登記證件;當事人不符合補領婚姻登記證件條件的,不予受理其申請或補發婚姻登記證。
九、受理時間
周壹—周六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夏令時間(6月1日至9月30日)
下午14:00—16:30
十、受理地址
上海市普陀區曹楊路510號(普陀區市民服務中心)
十壹、咨詢電話及郵箱
電話:021—62455667
郵箱:pt62455667@qq.com
十二、投訴監督
當事人如發現受理單位及登記人員有違法行爲或其它違紀行爲,可投訴、舉報。投訴電話:12345。
溫馨提示
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件的,有檔案可查且檔案信息與身份信息壹緻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當事人委托他人辦理的,受托人應當提交當事人的身份證件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托事由、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受托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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