託人介紹異國新娘結婚一年「人走財空」 法院:涉外婚介違法無效
近年來,不少大齡男青年試圖透過跨國婚姻解決人生大事,然而看似美好的背後卻暗藏法律風險和經濟陷阱。近日,漳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涉外婚姻服務契約糾紛案。
案情回顧
2024年初,為解決兒子張某某大齡未婚的難題,劉某、張某出資托鄭某、凌某介紹一異國女子A某相親。在後續交往中,鄭某、凌某以支付聘金、辦理證件等理由要求劉某、張某支付費用計18.5萬元。 2024年4月,張某某和A某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年後,A某離開中國未返回。劉某、張某認為鄭某、凌某對此負有責任,要求其返還全部費用未果,遂訴至漳平法院。
法院審理
國家禁止進行涉外婚姻介紹活動
漳平法院經審理認為,鄭某、凌某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提供涉外婚姻介紹服務違背了國家禁止進行涉外婚姻介紹活動的規定,屬於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案涉合同無效,鄭某、凌某應承擔合同無效後的財產返還責任。
劉某、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委託他人為其兒子介紹異國新娘,其對於介紹異國新娘可能存在的風險應當有一定的認知,故劉某、張某自身應當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最終,法院考慮雙方的過錯,扣除已實際支出的各項費用,酌定由鄭某、凌某共同向劉某、張某返還6萬元。
法官提醒
婚姻當以感情為紐帶,切勿輕信“異國良緣”
以營利為目的介紹跨國婚姻違反了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違反公序良俗,不利於社會穩定。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認識到婚姻當以感情為紐帶,跨國婚戀需要克服語言、文化等障礙,存在較大風險,切勿輕信他人介紹的“異國良緣”,警惕他人以“介紹費”“服務費”等名義的大額轉賬要求,避免“人財兩空”。
文章出處
更多內容請關注 : 台籍大陸律師黃致傑粉絲專頁
延伸閱讀:成功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