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受公平正義 威遠縣法院成功調解一起涉台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感受公平正義 威遠縣法院成功調解一起涉台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近日,威遠縣法院民一庭法官李文英成功調解了一起涉台婚姻案件,原、被告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原告吳某(女)系威遠縣人,被告蕭某(男)系台灣新北市人,兩人在2008年經人介紹開始戀愛後結婚,並於2012年在台灣生育一子後,返回威遠生活。

據悉,雙方系經人介紹談婚,感情基礎相對薄弱,在婚後因家庭瑣事時常發生矛盾,被告蕭某於2020年帶著兒子返還台灣,之後雙方一致處於分居狀態,雙方感情破裂。吳某遂於今年5月向本院起訴,要求與蕭某離婚。本案係涉台案件,且起訴時蕭某尚在台灣,如何完成送達,成了首當其沖亟需解決的問題,而這無疑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難度。
小編在此替大家了解了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法院《關於涉台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對此類案件曾作出規定,明確七種情形的不同送達方式,其中最後一項為:按照兩岸認可的其他途徑送達。

在司法實務中,這項法律規定被進一步細化落實,對於涉台且當事人居住在台灣地區的案件,各法院更多的是採用司法協助的方式完成送達。

對此,最高法院專門出台了《關於人民法院辦理海峽兩岸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司法互助案件的規定》,規定最高法院為聯絡海峽兩岸司法互助業務的一級窗口,各地高院則為二級窗口。

案件受理後,承辦法官依上述規定,透過「全國法院區際(台港澳)司法協助案件管理平台」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發送送達請求,並向高院郵寄了訴訟資料。四川省高等法院透過司法協助,提請台灣地方法院協助送達,最後將相關文書成功送到蕭某手中。文書送達後,承辦法官李法官第一時間與蕭某取得了聯繫,經過多次耐心的溝通,最終蕭某同意來到威遠縣法院當面調解。

在法官的釋法說理下,最後雙方於10月9日在法院調解室達成一致調解意見,一起涉台的離婚糾紛在法官的盡責履職下成功調解。
延伸閱讀

Q:

來法院離婚的當事人常對一個概念表達出疑惑:究竟什麼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在此,我們引用權威答案。 《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凡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疾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疾病,久治不癒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書》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的,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失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來源:威遠縣人民法院

手稿:陰卓、孫嘉利

文章出處
更多內容請關注 : 台籍大陸律師黃致傑粉絲專頁
延伸閱讀:成功案例

分享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