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詐騙案

西班牙跨國詐騙案:台灣家屬如何確認律師委託、會見與通信?中國大陸及台灣刑事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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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跨國詐騙案:台灣家屬如何確認律師委託、會見與通信?中國大陸及台灣刑事法律解析

 

當台灣民眾在境外涉及刑事案件,遭到拘留、逮捕或羈押時,家屬最關心的問題,通常是親人目前被關押在哪裡、是否已經委託律師、能否取得案件資訊,以及是否可以寫信或安排探視。

尤其是涉及多名嫌疑人的跨國電信詐騙案件,相關人員可能被移送不同地區調查,家屬未必能即時掌握案件進展。

2016年發生於西班牙的跨國電信詐騙「長城行動」,涉及多名台灣人士。部分嫌疑人後續被引渡至中國大陸接受刑事司法程序,也使台灣家屬面臨不同法律制度下的委託、會見及通信問題。

本文以汎理大陸顧問有限公司2019年4月公開的歷史案件紀錄為背景,從中國大陸與台灣法律角度,說明跨境刑事案件中的律師委託、刑事羈押、家屬通信、辯護權利、立功認定及兩岸司法互助等相關規定。

一、真實案例:西班牙跨國詐騙案,台灣家屬如何了解被羈押親人的情況?

案件背景

2019年4月,汎理大陸顧問有限公司公開一篇與西班牙跨國詐騙案有關的案件紀錄,原標題為「刑事案件-家屬焦急盼消息,律師行動速安撫」。

原文指出,西班牙跨國詐騙案件涉及200餘名犯罪嫌疑人,相關人員分批被移送至中國大陸,並依案件情況分別由不同地區的司法機關處理。

由於涉案人數眾多、案件涉及不同國家及地區,台灣家屬可能無法立即確認親人的關押地點、司法程序及律師委託狀態。

原始文章另記載,有家屬反映,曾聽信他人表示已安排律師,但經過相當時間,仍無法確認當事人是否真正取得法律協助。

這段歷史紀錄反映出,在跨境刑事案件中,家屬除了需要了解法律程序,也必須注意委託資訊的真實性。

不過,原文沒有公開相關委託契約、完整個案資料及司法文件,因此本文不對第三人是否涉及詐欺或其他違法行為作出認定。

案例所記載的協助事項

當時相關法律事務及家屬聯繫工作,包括:

(一)確認委託人與當事人的身分及親屬關係。

(二)確認相關委託文件。

(三)安排律師前往了解當事人的情況。

(四)說明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權利與義務。

(五)依實際情況整理會見紀錄。

(六)協助家屬了解相關生活物品、費用或文件收據。

(七)於會見後向家屬說明依法可以揭露的案件資訊。

這些措施可以作為跨境刑事案件家屬聯繫與資料管理的參考。

但具體哪些事項可以辦理,仍須依當地法律、當事人意願、律師保密義務及看守所管理規定判斷。

案例的法律意義

本案反映出三項值得注意的問題。

第一,律師是否已經正式受託,應有可供確認的依據。

不能只依他人口頭表示已經安排律師,就直接認為當事人確實取得辯護協助。

第二,律師會見與家屬探視屬於不同的法律程序。

家屬能否親自探視,以及律師如何依法會見,須分別確認適用規定。

第三,提前了解法律權利具有實際意義,但不代表能保證刑事結果。

案件的犯罪認定、刑責及量刑,仍應由有權司法機關依法判斷。

原始文章未公開個別當事人的刑事判決、具體刑期或最終案件結果,因此不能據此推論當事人已獲得無罪、撤案、減刑或其他特定司法結果。

二、西班牙跨國詐騙「長城行動」的案件背景

依據2019年6月中國大陸官方媒體公布的後續資料,西班牙與中國大陸警方於2016年12月13日共同展開代號為「長城行動」的執法行動。

相關報導記載,警方查獲13處詐騙據點,並在西班牙逮捕237名犯罪嫌疑人。

至2019年6月相關報導發布時,已有225名嫌疑人分批被引渡至中國大陸,其中218名為台灣人士。

應注意,上述統計資料是2019年6月公布的後續資訊,並非2019年4月原始文章發布時已經公開的完整數字。

此外,被逮捕或引渡的嫌疑人人數,不代表所有人已經受到法院有罪判決。

為何嫌疑人可能被分別送往不同地區?

跨境刑事案件的管轄可能涉及犯罪行為地、犯罪結果地、被害人所在地,以及相關司法機關依法決定的案件管轄。

即使嫌疑人參與同一個被調查的犯罪組織,仍可能因個別犯罪事實、證據及法定管轄因素,由不同地區的司法機關分別處理。

但是否分案偵查或審理,應以法定管轄及正式司法程序為依據。

不能僅因案件分散在不同地區,就推定司法機關具有加重刑責的目的。

對家屬而言,首先應確認個別當事人的案件所在地與承辦機關,而不是只依整個專案的新聞報導推測案件進展。

三、中國大陸法律:被羈押者何時可以委託辯護律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4條

依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34條,犯罪嫌疑人自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權委託辯護人。

在偵查期間,依法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押時,其監護人、近親屬也可以依法代為委託辯護人。

因此,當台灣人士在中國大陸受到刑事羈押,家屬不必等到案件進入法院審理,才開始了解律師委託程序。

2. 哪些人可以代為委託辯護律師?

依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08條對近親屬的定義,包括:

  • 配偶。
  • 父母。
  • 子女。
  • 同胞兄弟姊妹。

此外,法律亦允許監護人依規定代為委託。

但需要區分「當事人自行委託」與「近親屬代為委託」。

並不是所有案件都必須由家屬出面,也不能僅因家屬沒有親自到律師事務所,就直接認為委託必然無效或違法。

至於委託文件、親屬關係證明、身分核驗及相關授權,仍應依實際程序及律師執業規定辦理。

3. 家屬委託律師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通常可以先整理:

(一)當事人姓名及身分證明資料。

(二)家屬身分證明文件。

(三)親屬關係證明。

(四)已知的刑事拘留、逮捕或其他司法通知。

(五)可能的承辦公安機關及看守所資訊。

(六)依法需要的委託文件。

台灣民眾常使用戶籍謄本證明親屬關係,但是否需要完整記事、特定驗證程序或其他證明文件,應以實際受理機關的要求為準。

不能將某一律師事務所的內部委託要求,直接視為所有中國大陸刑事案件的法定必要條件。

四、家屬如何確認律師是否已經正式接受委託?

跨境刑事案件因距離遙遠、資訊不對稱,家屬可能難以確認律師委託及案件處理狀態。

因此,確認委託關係本身,是重要的風險管理工作。

1. 確認律師與律師事務所資料

家屬可以透過中國大陸當地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或其他正式查詢管道,確認律師及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資訊。

需要注意的是,具有台灣律師資格,並不代表可以直接在中國大陸刑事案件中擔任辯護律師。

實際受委託者應符合案件所在地的執業資格及相關程序要求。

2. 確認正式委託文件

可依實際情況核對:

  • 律師事務所名稱。
  • 承辦律師姓名。
  • 正式委託契約。
  • 委託事項及服務範圍。
  • 委託費用與付款方式。
  • 合法收費憑證。
  • 雙方可使用的正式聯繫管道。

費用支付應透過可追溯的合法方式辦理。

如果有人要求將費用匯入不明私人帳戶,或宣稱支付額外費用即可保證釋放、撤案或減刑,應提高警覺並進一步查證。

3. 確認案件處理進度

律師是否能夠提供會見時間、相關程序進度及適當的書面說明,應依實際辦理情況與保密義務判斷。

例如,家屬可以確認是否已經提出會見申請、目前案件處於哪個程序階段,以及是否有需要補充的合法文件。

但律師不能因此任意揭露偵查秘密、當事人隱私或其他依法不得公開的資訊。

五、中國大陸律師會見制度:48小時代表什麼?

依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39條,辯護律師可以依法與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及通信。

辯護律師依規定提交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委託書或法律援助公函等文件,提出會見要求時,看守所應及時安排,至遲不得超過48小時。

但法律對特定犯罪案件的偵查期間會見,另設有許可程序。

因此:

48小時是符合相關法定條件時,安排律師會見的最遲期限,不是家屬探視的保證期限,也不代表提交委託後一定能在48小時內完成所有刑事法律事務。

律師會見可以了解哪些事項?

依《刑事訴訟法》第38條、第39條等規定,辯護律師可在法定範圍內:

(一)了解涉嫌罪名及相關案件情況。

(二)提供刑事法律諮詢。

(三)依法會見當事人。

(四)代理申訴、控告。

(五)依法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申請。

(六)針對案件程序及法律問題提出意見。

(七)依案件進展及適用規定行使相關辯護權利。

律師在偵查階段與審查起訴、法院審判階段的閱卷權限及程序,並不完全相同。

會見當事人也不代表律師已經取得全部偵查卷宗,或能夠立即判斷最終刑責。

六、台灣家屬可以寫信給中國大陸看守所內的親人嗎?

原始文章提到,許多家屬關心被羈押的當事人能否寫信返回台灣,以及家屬寄出的信件能否順利送達。

這項問題需要依中國大陸《看守所條例》及相關實施規定判斷。

1.《看守所條例》第28條

依該條規定,在押人員於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因此,不能概括表示中國大陸刑事偵查期間,一律完全禁止在押人員與家屬通信。

但同樣不能認為家屬具有不經許可即可自由通信或探視的權利。

2. 台灣家屬通信與會見的特別規定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34條,對於在押人員與居住在台灣、香港、澳門或外國的近親屬通信、會見,設有相應的批准程序。

依該條規定,相關情形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或國家安全廳、局批准。

因此,台灣家屬若希望寫信給中國大陸看守所內的親人,應先確認當事人目前的關押狀態、承辦機關及相關核准要求。

不能僅依一般郵件寄送規則,就認為信件一定可以送達。

3. 寄出的信件是否可能受到檢查?

依《看守所條例》第31條,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委託,可以對在押人員收發的信件進行檢查。

如果發現信件內容可能妨礙偵查、起訴或審判,依法可以扣留並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因此,家屬不應在信件中安排串供、要求刪除證據或傳遞其他可能妨礙刑事程序的訊息。

家屬若需要確認通信是否可行,應依看守所及承辦機關的合法程序辦理。

七、律師可以代替家屬傳話嗎?

在跨境刑事案件中,家屬可能希望透過律師向當事人表達關心,或了解當事人的生活及健康情況。

但律師會見的主要目的,是依法提供刑事辯護與相關法律協助。

是否可以轉達一般生活訊息,應依法律、看守所管理規定、當事人意願及律師保密義務判斷。

可以依法處理的事項

例如,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

  • 向當事人說明相關法律權利。
  • 了解當事人提出的法律需求。
  • 就適當且允許揭露的資訊向家屬說明。
  • 提醒家屬應準備的正式文件。
  • 依法確認相關生活物品或費用處理程序。

不得藉會見進行的事項

例如:

  • 傳遞串供訊息。
  • 協助偽造或隱匿證據。
  • 違法向其他涉案人員傳達案情。
  • 以不當方式干擾證人或司法程序。
  • 進行其他違反監管規定或法律的活動。

因此,不能將律師會見理解為不受限制的私人通信管道。

對家屬而言,應將案件法律資訊、日常關懷及正式通信程序分開處理。

八、中國大陸刑事案件中的「立功」,是否第一個提供線索就能減刑?

原始文章曾提及,當事人如果較早向偵查機關提供其他犯罪事實,可能具有立功機會。

這項觀念需要更精確地說明。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8條

依該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提供重要線索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者,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有重大立功表現者,可以依法減輕或免除處罰。

但立功的認定並不是單純依提供資訊的先後順序決定。

2. 哪些情況可能構成立功?

依相關司法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意見,必須綜合考量:

(一)提供的線索是否涉及他人的犯罪事實。

(二)線索是否具體且可供查證。

(三)相關犯罪事實是否經查證屬實。

(四)線索是否對偵破案件或抓捕其他嫌疑人具有實際作用。

(五)線索取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因此,即使某人較早提供資料,也不代表必然成立立功。

反之,並非只要不是第一位提供資訊的人,就一定不能依法認定立功。

3. 不可以透過非法方式取得立功線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自首及立功認定的相關意見指出,如果犯罪分子透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或違反監管規定取得其他犯罪線索,再以檢舉揭發方式主張立功,可能不符合立功認定條件。

因此,不能為了爭取從輕處罰,而透過不當方式蒐集、交換或傳遞案件資訊。

4. 立功與判決後減刑不同

刑事審判時,因立功等情節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與判決確定後在服刑期間申請減刑,是不同的法律制度。

前者涉及犯罪認定及量刑;後者涉及刑罰執行期間的法定減刑條件與程序。

家屬不能將提供線索視為必然可以提前出獄,更不能相信任何保證以特定資訊換取減刑的說法。

九、如果當事人反映遭到刑訊逼供,法律如何處理?

在刑事案件中,保障當事人依法陳述及防止非法取證,是重要的程序問題。

1. 中國大陸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定

依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52條,偵查及司法機關應依法蒐集證據,禁止刑訊逼供及其他非法取證方式。

第56條規定,透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透過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特定證言,依法應予排除。

第58條另對法院審理時的非法證據排除程序設有規定。

2. 律師可以如何依法提出主張?

如果當事人具體反映受到刑訊逼供或其他非法取證行為,可以依法律與相關程序:

  • 記錄當事人所陳述的時間、地點及具體情況。
  • 整理相關且合法取得的證據或線索。
  • 依法提出申訴、控告。
  • 依案件進度主張非法證據排除。
  • 依法要求有權機關調查或審查證據取得的合法性。

但是否確實存在非法取證,以及相關證據是否應予排除,仍須依事實及法定程序認定。

不能僅因當事人提出相關主張,就直接推定司法機關已經構成違法。

十、台灣法律如何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辯護權?

台灣與中國大陸雖然具有不同刑事訴訟制度,但對刑事被告人的辯護權利,均設有相關法律規定。

1. 台灣《刑事訴訟法》第27條

依台灣《刑事訴訟法》第27條,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得選任辯護人。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也得依相關規定獨立為其選任辯護人。

因此,台灣與中國大陸對於哪些親屬可以參與辯護人選任,並非完全採取相同的法律文字與範圍。

2.《刑事訴訟法》第34條:辯護人接見通信

台灣《刑事訴訟法》第34條對辯護人接見及通信設有規範。

辯護人與羈押中的被告接見、通信,具有法律保障,但仍須依相關程序與法定限制辦理。

3. 家屬探視與辯護人接見不同

在台灣,羈押中的被告與一般家屬接見,也可能受到羈押處所及刑事程序規定的限制。

因此,不論在台灣或中國大陸,都應區分:

辯護人依法接見當事人的權利,以及家屬依相關規定申請探視的程序。

兩者不能直接混為一談。

十一、台灣與中國大陸詐欺罪的刑事責任比較

跨國電信詐騙案件中,除了辯護程序,也需要了解兩地對詐欺犯罪的基本規定。

1. 中國大陸《刑法》第266條

依中國大陸《刑法》第266條,詐騙罪依犯罪數額及情節區分:

數額較大: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具體犯罪數額及責任認定,仍須依法審查證據、個別行為及共同犯罪情節。

2. 台灣《刑法》第339條

依台灣《刑法》第339條,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可能構成詐欺取財罪。

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3. 台灣《刑法》第339條之4

如果詐欺行為涉及三人以上共同犯罪、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以及其他符合條文的加重事由,可能成立加重詐欺罪。

依現行規定,符合相關構成要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台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亦對符合特定條件及犯罪金額門檻的加重詐欺犯罪,設有其他處罰規定。

但該條例及部分相關法規是後來制定或修正,不能直接套用到2016年發生的歷史案件。

歷史案件仍應依行為時有效法律及法律變更適用原則判斷。

十二、台灣人在中國大陸涉案,返台後還可能有刑事責任嗎?

跨境刑事案件可能涉及不同司法管轄。

例如,西班牙跨國詐騙案件可能同時存在境外犯罪據點、中國大陸被害人、台灣籍嫌疑人及不同地區的金融交易。

因此,必須分別判斷相關司法機關是否具有刑事管轄權。

1. 中國大陸刑事法律的管轄

依中國大陸《刑法》第6條至第9條,犯罪行為地、犯罪結果地及其他法定連結因素,均可能影響中國大陸刑法是否適用。

但不能只因案件涉及中國大陸被害人,就不加分析地推定任何相關人員均必然構成犯罪。

2. 台灣刑法的域外適用

台灣《刑法》第3條至第9條,對犯罪地點、犯罪類型及境外犯罪適用情形設有規定。

例如,《刑法》第5條將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列入特定域外犯罪適用範圍。

因此,即使部分行為發生於西班牙或中國大陸,仍須確認台灣是否依法具有刑事管轄權。

3. 已在境外受到刑事處罰,台灣是否還能追訴?

依台灣《刑法》第9條,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台灣刑法處斷;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另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對在中國大陸地區或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而曾在中國大陸受處罰的情形,也設有相關規定。

但兩項規定具有不同的適用範圍。

不能只因當事人曾被引渡至中國大陸,就將原本發生於西班牙的全部行為,直接認定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

個別案件仍應依法確認實際犯罪地、裁判性質及台灣的刑事管轄權。

十三、兩岸刑事案件中的家屬協助與司法互助機制

2009年簽署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12點,對雙方人員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訊息通報,以及依各自規定提供家屬探視便利等事項,設有相關規範。

依台灣法務部公布的說明,如果台灣民眾在中國大陸遭到刑事拘留、逮捕或其他相關人身自由限制,而未獲得應有通報,家屬可以依官方程序提出協查請求。

台灣家屬可以聯繫的機關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可了解涉及中國大陸的相關協助與聯繫管道。

海峽交流基金會

可依實際情況了解兩岸急難協助及聯繫事項。

台灣法務部

可依公布的兩岸司法互助程序,了解人身自由限制通報及相關協查方式。

但兩岸司法互助機制的存在,不代表家屬可以要求中國大陸司法機關立即釋放當事人,或保證取得特定刑事案件資訊。

若案件仍由西班牙司法機關處理,則需另依西班牙法律及相關領務協助程序辦理。

十四、台灣家屬面對中國大陸刑事案件,建議處理流程

第一步:確認親人的所在地與案件狀態

先確認當事人是否遭到刑事拘留、逮捕、羈押,或已經進入審查起訴及法院審理階段。

若尚未確認,應透過官方管道查詢,不宜僅依第三人消息推測。

第二步:確認實際承辦機關

整理可能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及看守所資訊。

如有正式通知,應妥善保存。

第三步:查證律師委託狀態

確認是否已有正式委託契約、承辦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資料。

避免只依陌生人或其他涉案者的口頭承諾判斷。

第四步:確認依法可採取的會見程序

如當事人在中國大陸受到羈押,應依當地刑事訴訟法了解律師委託及會見規定。

第五步:確認是否可以與家屬通信

依當事人關押地點、刑事程序階段及看守所相關規定,了解通信或親屬會見的合法申請方式。

第六步:整理案件證據

包括合法取得的工作紀錄、交易資料、通訊紀錄及可以釐清當事人具體行為的文件。

不得偽造、變造、刪除或隱匿相關證據。

第七步:了解可能的程序權利

如果涉及非法取證、身體健康、強制措施或其他程序問題,可依法律了解申訴、控告及救濟途徑。

第八步:保存正式文件及處理紀錄

妥善保存委託契約、合法收費憑證、司法通知、相關申請文件,以及依法可以留存的會見或處理紀錄。

對於尚未公開或依法不得揭露的案件資訊,仍應遵守保密與個人資料保護要求。

十五、西班牙跨國詐騙案與家屬委託常見問題 FAQ

Q1:台灣家屬可以替中國大陸被羈押的親人委託律師嗎?

可以依法辦理。

依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34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押時,其監護人、近親屬可以依規定代為委託辯護人。

Q2:沒有親自到中國大陸律師事務所,就不能委託嗎?

不能一概而論。

實際應依法律規定、委託文件、身分核驗及相關程序確認。

律師事務所可能基於風險管理要求提供特定文件,但不能將所有未親自到場的情形,一律認定為非法委託。

Q3:家屬如何確認是否已有律師受託?

可以依法核對律師與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資料、委託契約及正式聯繫管道。

但涉及當事人隱私、委託關係及案件保密事項時,仍須依規定確認資訊提供權限。

Q4:律師提出會見申請後,一定要等48小時嗎?

不一定。

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39條所定48小時,是符合法定條件時的最遲安排期限,不代表一定需要等待48小時。

Q5:台灣家屬可以直接寫信給看守所內的親人嗎?

應依規定申請。

中國大陸《看守所條例》及實施辦法,對在押人員與近親屬通信、會見設有核准程序。

尤其涉及居住在台灣的親屬,另應注意相關特別批准要求。

Q6:委託律師是否代表家屬一定可以取得全部案件資料?

不代表。

刑事案件不同程序階段,對卷宗、證據及資訊揭露具有不同規定。

律師亦須遵守當事人意願、保密義務及相關法律限制。

Q7:第一個提供犯罪線索的人,一定可以獲得立功減刑嗎?

不一定。

立功須依中國大陸《刑法》第68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判斷,並非單純以提供資訊的先後順序決定。

Q8:犯罪嫌疑人如果反映刑訊逼供,可以依法申訴嗎?

可以依實際情況及法律程序提出相關主張。

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對非法證據排除及相關申訴、控告設有規範。

但是否存在違法取證,仍須依具體證據與法定程序確認。

Q9:家屬沒有委託律師,會因此被加重刑責嗎?

不會僅因未委託律師本身,就構成加重處罰的理由。

實際刑事責任應依犯罪事實、證據及相關法定量刑情節判斷。

Q10:在中國大陸接受刑事處罰後,返回台灣是否還可能面臨刑事追訴?

應依個別案件判斷。

如果台灣依法具有刑事管轄權,仍可能涉及台灣刑法的適用。

但是否追訴及境外處罰的法律效果,均須依犯罪事實、裁判性質及相關法律規定分析。

十六、結語:跨境刑事案件應先確認委託與程序,再了解法律責任

跨國詐騙案件的複雜性,不只是涉案人數多或犯罪行為跨越不同地區,也包括當事人與家屬可能難以掌握案件資訊及法律程序。

本文2019年4月的歷史紀錄,主要呈現台灣家屬在西班牙跨國詐騙案件中,對律師委託、親人會見、通信及法律協助的關切。

從中國大陸與台灣法律制度觀察,刑事辯護人的委託、律師會見、家屬探視及通信,均具有相應的法律依據與程序要求。

對跨境刑事案件的家屬而言,確認案件所在地、核對律師委託關係、保存正式文件及了解合法程序,比單純相信他人的保證更為重要。

同時,刑事案件的量刑、立功與判決結果,仍須由有權司法機關依法律及證據決定,不能以委託律師時間、會見次數或提供線索的先後順序,保證獲得特定結果。

台灣與中國大陸的刑事法律制度存在差異,如果案件又涉及西班牙等第三地,更應分別釐清司法管轄、法律適用及當事人的程序權利。

面對跨境刑事案件,應以真實案件資料、合法程序及個別責任認定為核心,避免將一般經驗當作所有案件均適用的處理標準。


法律及官方資料參考

一、中國大陸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參考條文:第33條、第34條、第38條、第39條、第50條至第58條、第108條等。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5/art_48b3b0c3f954448e996602a71fc6f878.html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參考條文:第6條至第9條、第25條至第27條、第68條、第266條等。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5/art_890f1333b6284c3cbb225c3cd2647c4b.html

3.《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參考條文:第28條、第30條、第31條等。

https://xzfg.moj.gov.cn/front/law/detail?LawID=259

4.《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參考條文:第34條至第38條。

https://www.szft.gov.cn/bmxx/qgaj/zcfg/content/post_4247011.html

5.《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涉及辯護律師委託、刑事案件辦理程序等規定。

https://www.moj.gov.cn/pub/sfbgw/flfggz/flfggzbmgz/202101/t20210104_146527.html

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

涉及立功線索來源、查證及認定標準。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484.html

7.《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涉及非法證據排除、刑事審判及相關程序。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86491.html

二、台灣法律與官方資訊

8.《中華民國刑法》

參考條文:第3條至第9條、第28條至第30條、第339條、第339條之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9.《刑事訴訟法》

參考條文:第27條、第34條等。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01

10.《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參考條文:第43條、第44條等。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226

1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參考條文:第7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10001

12.《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參考規定:第12點,人道探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70013

13. 台灣法務部:兩岸類常見問題

https://www.moj.gov.tw/2204/2205/2263/109335/109338/109389/109390/post

三、歷史事件資料

14. 新華社:西班牙警方將94名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嫌疑人移交中國大陸(2019年6月6日)

https://www.xinhuanet.com/world/2019-06/06/c_1124593745.htm

15.《人民日報》海外版:「長城行動」取得重大戰果(2019年6月10日)

https://paper.people.com.cn/rmrbhwb/html/2019-06/10/content_1929509.htm


法律聲明

本文依據原始公開案件紀錄、官方歷史報導及台灣、中國大陸相關法律整理,僅提供法律制度與程序性知識。原始文章未公開個別案件完整司法文件、判決或最終結果,因此不對未揭露事實作推定。個案應依犯罪時有效法律、實際證據、司法管轄及有權機關的正式認定辦理。本文不構成對羈押解除、立功、量刑、減刑、家屬會見或其他刑事案件結果的承諾與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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